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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为自由主义宪政秩序之本:中国应该记取的教训

03-01-13 20:26  发表于:《角落》 分类:未分类

 

 

 

James A. Dorn文  秋风 译

 

 

    自1978年以来,中国开始迈向市场经济,这一过程尽管缓慢,但相当平稳。1980年,中国在《全球经济自由》( Economic Freedom of the World ,EFW)指数中得分很低,该指数满分是10分,中国只得了3.7分,而当时的香港则是8.7,排名世界第一。到2000年,香港得分8.8,继续是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而中国的得分提高到5.3(Gwartney and Lawson 2002: 83, 110)。不过,中国是个大国,如果分开来计算,中国充满活力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沿海地区的经济自由度,要比整个国家高。(参见Fan, Wang, and Zhang 2001)

    对外贸易的自由化已经帮助中国的工业实现转型,并使中国接触到了新观念和新市场。中国最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深化经济改革,巩固市场社会。

    经济改革是多维度的。其基本内涵就是EFW指数所度量的指标,是“个人选择、自愿交易、自由竞争、人身与财产保护”(Gwartney and Lawson 2002: 5)。从整体经济自由度的角度看,中国在123个国家中仅排在第101位,这表明在中国,私有财产缺乏保障,政府依然对经济进行强有力的控制。

中国如果想在未来切实履行其遵守WTO规则的承诺,创造一个真正的资本市场,就需要发展自己的宪政和制度基础结构,以更好地保障财产权,限制政府干预。中国可以从香港的成功经验中学到很多东西。如果香港一向奉行的宪政的自由秩序能够扩散到中国,那么,中国的未来就是光明的。

本演讲将重点论述财产权对于自由社会的重要意义。诚如米尔顿.弗里德曼(2002: xvii)所说,“财产权不仅是经济自由之源,它们也是政治自由之根。”接下来我将界定财产权的概念,并揭示其对于自由宪政秩序的精神和实践的意义。政府的合法职能乃是保护财产权,也即维护正义。一旦人身与财产获得法治之下的政府的保障,就能够形成自发的市场自由主义秩序,以协调经济活动,创造财富。我将论证一下,作为自由宪政秩序之核心的自发秩序观念,何以与我们在老子著作中所看到的中国古代文化是相容的。中国所要做的只是从市场社会主义转向“市场道家”——从宪法命令(constitutional fiat)转向宪政自由。正因为此,对于中国的未来来说,财产权和有限政府是至关重要的。

 

财产、自由与正义

 

人们常常只从物理的角度看待财产,这样的财产概念是误导性的。欲更准确地描述财产权,我们可以说,它是一束合乎个人自由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义务。事实上,按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詹姆斯.麦迪逊的话说,“[财产]的更宽泛、也更恰当的含义应当包括一个人认为有价值的、有权享有的一切东西;且自己可支配其全部收益。”(Madison [1792] 1906: 101)

麦迪逊所说的财产概念,既包括“个人的土地、商品或货币”,也包括人们“信持自己的意见、并与人交流”的权利(property),尤其是人们“坚持自己的宗教信念并按其规定表白和践履”的权利。个人也享有“对他来说非常珍贵的个人人身之安全和自由的权利”,及“自由地发挥自己的能力、自由地选择发挥这些能力之对象的平等权利”。简而言之,“人之所以为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权利,同样也可以说,他对自己的权利享有支配权(have a property in his rights)”(Madison [1792] 1906: 101)。

麦迪逊所遵循的是伟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洛克的思想。1690年,洛克在其《政府论下篇》中用“生命、自由和财产(estates)”来界定财产(§ 123)。他质疑国王的所谓神圣权利,他指出,财产权是先于政府而存在的人的基本权利——某种道德的或“自然”的权利。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犯,也都有义务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人,除非是行使自卫之正当权利。因而,只要人人都坚持不侵犯他人的基本原则,人人皆可同样自由地追求他或她的幸福[1]

政府的首要职能是“保护各种各样的财产;即要个人的种种权利、尤其要保护表达这些权利的条件。”政府的唯一目标就是实行公正地治理,即不偏不倚地保护每一个人,不管他是谁。”(Madison [1792] 1906: 102)因而,自由依赖于对于比较宽泛意义上的财产的道德权利,而正义则依赖于将暴力之使用——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限制在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界限之内。正义与结果无关,而仅涉及规则:要实现正义,就必须平等地适用规则,且不能违犯我们拒绝干预的基本权利。

在自由宪政秩序中,正义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不存在不正义,而不正义就是指不正当地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杰出的法国古典自由主义者弗里德里克.巴斯夏在1850年写道:

   

如果法律和暴力将一个人约束在正义的范围之内,它们强加于他的只是纯粹的否定(mere negation)而已。它们所要求于他的义务,仅仅是克制自己不去伤害他人。它们并没有损害他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它们不过是在保护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而已。它们是防御性的;它们捍卫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它们所履行之使命显然是无害的,其好处是明显的,其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Bastiat 1964: 65]

 

在自由宪政秩序中,财产、自由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如果私人财产权受到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正义就会受到妨害。

 

私人财产权、经济自由与繁荣

 

   经济自由,从根本上有赖于私人财产权之执行,包括排他性地使用自己正当地(自由地)获得之财产的权利,及出售财产或分割该权利束的权利。自由市场是以界定明晰的私人财产权为基础的,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一套以法治和有限政府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参见Niskanen 2002)。

如果没有私有化(也即可以自由交易的财产权),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竞争性的市场——不会有“市场化”或资本化(“marketization” or capitalization)[2]。法与经济学先驱艾智仁(1967: 12)强调指出,“流动性(有市性,Marketability)是指未来的效用资本化为即期价值。于是,长远效应就反过来影响拥有商品之可售价值的当下所有者。他会更加留心当下的决策的长远效果,而如果这种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他就不会这样。”

   如果私有财产(比如股票、土地等资产)可以出售或可以转让,则所有者就可以发现预期的未来净收入流的即期价值或资本价值。这些价值是可以估算的,因为人们可以利用市场利率将预期的未来利润贴现为其即期价值,其具体表现就是资产价格。如果没有建立在保护私人产权基础上的竞争性市场,就没有办法知道,如何才能根据消费者的偏好有效地在不同用途中配置资本。如果没有真正的资本市场,投资决策自然而然地就是政治化的,中国就是如此。

取消私人产权压低了这些权利的市场价值,缩小了个人自由(Alchian 1977; Jensen and Meckling 1985)。如果经济发展的目标和标准就是更充分的个人自由,即扩展个人选择或抉择的范围,那么,削弱私人产权就缩减了经济自由,延缓人的发展。[3]

巴斯夏(1964: 137)所坚持的就是这样的发展观念,他写道,“最有可能实现进步的是正义与自由”。在其名著《法律》中,巴斯夏认识到了保障财产权、有限政府和经济自由对于个人和经济之发展的重要性:

 

      只有在正义的法律之下,在正当的规则之下,在自由、安全、稳定和负责任的环境下,每个人才能够充分实现其价值,获得其尊严,人类才能够平稳而有序地——渐进地但也无疑是稳妥地——实现进步,迈向其终极目标[Bastiat 1964: 94]。

 

    巴斯夏把进步视为某种演进的过程,个人在其中透过试错过程而学习。这一过程的推动力来自以私人产权为基础的自由市场体系。他弄清了市场体系的制度基础,也认识到,竞争可以使人们自由地从他们的错误中发现新信息。因而,与哈耶克(1978)一样,巴斯夏将竞争视为一个发现过程。他也认识到,自由会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机体也只能在这种开放的自由气氛中和谐地发展”(Bastiat 1964: 95)。

历史已经证明,那些最坚定地保护财产权、经济自由最充分的国家,也是生活水平最高的国家。通过对对150个国家的研究,李.霍斯金斯与安娜.埃拉斯(Lee Hoskins and Ana Eiras,2002)发现,与私有产权没有保障、腐败严重的国家相比,那些保障私有产权的国家创造了更多财富(按人均GDP计算)(表1)。格瓦特尼和劳森(Gwartney and Lawson,2002: 20)也在以EFW 指数表示的经济自由度,与人均收入、经济增长率和预期寿命之间,发现了强相关性。这些研究成果都指出,私有产权和有限政府不仅对于创造麦迪逊所说的公正社会至关重要,对于消灭贫穷也同样重要。

 

自由的法律与自发秩序

 

    如果保护人身和财产是政府最重要的目标,如果人民在尊重他人之同等权利的条件下可以自由选择,那么,市场就会协调人们的经济决策,引导人们进行互利互惠的交换。只有在存在着哈耶克(Hayek,1960)所说的“自由之宪章”的自由宪政秩序之时,才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自愿的或自发的秩序。自由的法律之下的平等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基本标志[4]

    只要政府执行保障个人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公正规则,就可以从个人的活动中自发地形成和谐的经济与社会秩序,这种看法是自由主义的要旨之所在,也是实行有限政府的理由所在。哈耶克曾经指出(Hayek 1967: 162):

 

     

Figure 1

Stronger Property Rights Equal Greater Wealth

 

Source: Hoskins and Eiras (2002: 40).

 

 

如果执行正当行为的普遍规则,保护个人获得认可的私域,则从人们的活动中所形成的自发秩序,要比刻意安排而得到的秩序复杂得多,而在这样的秩序中,政府的强制性活动将被局限于执行这些规则。

    

中国领导人有必要理解这种自发秩序观念。他们担心,如果没有共产党(CCP)的指导下的强有力的政府,社会就会陷入混乱,这种担心是杞人忧天。他们没有认识到,正义的法律之下的自由是可以同时避免无限制的自由与无限制的政府。混乱不过是慑服中国人民、维护CCP权力的挡箭牌而已。研究一下亚当.斯密的著作,回归在斯密之前就发现了自发秩序观念的老子的思想,中国领导人一定会比较深入地理解自发秩序。

 

亚当.斯密之“道”

 

1776年,亚当斯密指出,“如果所有优惠和限制的制度”被“完全取消”,那么,就会有某种“简单的合乎自然的自由的制度”按自己的逻辑演进出来。那时,每个人都“可以完全自由地按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用他的勤奋和资本跟任何其他人或集团展开竞争”,只要“他不违反正义之法律”(Smith [1776] 1937: 651)。

在斯密的合乎自然的自由(natural liberty)制度中,政府不再负有使命监督“个人的劳作,指导他们就业以之最适合于社会之利益,”这样一种使命是任何人的智慧和知识都不足以担负得起的。(Smith 1937: 651)

在亚当.斯密的市场自由主义政权制度中,政府并没有消失,但它被严格地限定在三项职能:(1)“保护社会免遭其它独立的社会之暴力和入侵的职责”;(2)“尽可能地保护每个社会成员免受其他社会成员之不正义和压迫的职责”;(3)“建立和维护某些公共工程和某些公共制度的职能”。(Smith 1937: 651)

在亚当.斯密所鼓吹的私人自由市场制度中,人们通过服务于他人并尊重其财产权而致富。因而,合乎自然的自由制度既具有道德的基础,也是一种实践的产物。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市场使人们负起责任、并具有同情心(responsive)。市场自由主义赋予个人发现自己的相对优势并进行交易的自由,从而在所有奉行这种方略的地方都创造了巨大的财富,香港就是再好不过的例子。

香港经济奇迹背后的主要设计师是郭伯伟爵士(Sir John Cowperthwaite),一位崇尚亚当.斯密等人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苏格兰人。他从1961年到1971年间出掌香港财政司,坚定地抵制了一切在香港增加政府权力和职能范围的诱惑。与斯密一样,他相信,自由人的市场会惩罚在使用社会稀缺资源过程中的失误、奖赏其成功,从而促使人们始终对新机遇保持警觉。郭伯伟爵士知道,没有任何一种制度是完美的,但是在所有已知的经济制度中,市场价格体系及其自动反馈机制是表现得最出色的:

 

从长期来看,个体的商人在一个自由的经济体中运用个人的判断作出的决策,即使常常是错误的,并且可能造成的危害,但也比政府的集中决策造成的危害更小,而且那种错误是可以较快得到矫正的。[引自Nancy DeWolf Smith 1997: A14].

 

如果允许人们追求自己的利益,人们将自然地倾向于改善自己的境况的理念,及如果保障个人及其财产,自由放任的制度就能实现和谐的观念,乃是西方所理解的市场自由主义秩序的基础,而这种观念也中国古代道家的自我调节秩序(self-regulating order)内在固有的,这种秩序,我们可以称之为“市场道家”(market Taoism)(Dorn 1997, 1998)。

道家的自然的自由制度,跟亚当.斯密的一样,既是道德的,也是实用的:说它是道德的,是因为它建立在美德基础上;说它是实用的,是因为它能实现繁荣。中国所要要做的,就是抛弃市场社会主义,通过缩小国家的规模、扩展市场的规模而创立“市场道家”,而在这个过程中,将能复兴中国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

 

老子与无为原则

 

中国其实并不必害怕照搬西方市场自由主义的传统而将自己局限在市场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樊篱中。条条道路通向市场。诚如哈维尔(Vaclav Havel,1992: 62)用优美的笔触所描写的,自由市场经济是“唯一合乎自然的经济,是唯一有意义的经济,是唯一能通往繁荣的经济,因为它是唯一一种反映了生命之自然状态的经济”。1978年以来,市场自由化进程已经大幅度提高了无数中国人的生活水平,个人已经开始表达他们的看法:“私有财产是神圣的”(Pei 1998a: 76).[5]

在思考下一步该怎么走的时候,中国领导人应该回头看看他们自己历史悠久的文化,重新发现真正的市场制度的核心原则——自发秩序的法则.[6]。在《国富论》之前2000多年就成书的《道德经》中,老子教导圣人(统治者)说,实行无为(noninterference)的原则,是实现太平和繁荣的最佳途径:

 

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 Tao te Ching, 57; Chan 1963: 166-67]

 

上面所引的这一段的含义就是:国家对日常生活干预得越多,腐败就越严重。相反,如果让人们自己追求自己的幸福,就能形成一种自发的市场秩序,使人们为自己、从而也为国家创造出繁荣。中国领导人也应该像老子那样认识到,腐败并非源于自由,而是源于自由受到政府的过分限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Becker ,1996: 75)曾经指出,“市场能够自发地发育成长,它们不需要政府来组织,它们自己就能发育。如果赋予个人以自由,他们就能帮助发展出超出任何人们事先预料的市场。”

就像自发秩序是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一样,无为(nonaction)原则就是道家思想的根本所在。统治者统治得最少,也就是说,当他们采取“不违反自然的行为” [7]  时,才是最好的统治。政府受到限制,将有利于创造一种环境,使个人能够追求幸福和实践美德(德)。因此,老子写道:“无为而无不为。取天下常以无事……”( Tao te Ching, 48; Chan 1963: 162)

中国面临的挑战是拓展自由市场的范围,并提供私人市场发育所必需的制度性基础结构[8]。解决的方案应该是放弃市场社会主义,转向“市场道家”,或者如曾经担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的高尚全所说的,重大的挑战是把国有企业扔到“市场经济的大海中” (引自Chang 1997: 15)。

 

从市场社会主义到市场道家

 

尽管中国已经在迈向市场制度的道路上取得了重要进步,但在创造建基于私人产权和契约自由的真正的市场经济所必需之基础结构方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国有部门的广泛存在是中国转向私人自由市场制度的主要障碍。林毅夫等人(Justin Lin et al.,1996: 226)曾经指出,中国的计划与市场之间仍然存在“制度性不相容”(institutional incompatibility),“对于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来说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建立一套保护财产权的透明的司法体系,以鼓励创新、技术进步和国内外投资。”

中国所需要的是奉行自由原则宪政变革,使经济生活非政治化。那时,才能出现真正的资本市场,取代中央集中控制的投资计划和政府对资本流动的控制。将政府从市场中驱除可以解决制度性不相容问题,并减少腐败。

 

中国的自由宪章

 

   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是不可分割的。要使经济生活摆脱政治干扰,归根到底,中国必须变革其宪法,使之从奉祀CCP的宪法,转变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宪法。需要的是新思维:计划精神(the planning mentality)必须为法律下的自由观念让路。然而,这种观念并不是新观念——不管是在西方,还是中国。Jixuan Hu (1991: 44)写道:

 

      实行最低限度的限制,让人的创造性自由地发挥,我们就可以在不设计其细节的情况下,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社会。这并不是一个新观念,这就是法律的观念,宪法的观念。真正的宪政政府可能就是设计完善的社会之梦想的替代者。这个观念就是运用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的原则。

 

中国最近对其宪法第十一条进行修订就是在正确的方向上迈出了一步,承认了非国有部门的重要性,向私人企业提供了保障。然而,为了进一步迈向自由社会,中国还需要继续向世界开放其市场,并遵守国际法。而我的同事Roger Pilon (1998: 352)强调指出,中国尤其需要“一部以法治而非人治为基础的宪法……它需要一部自由的宪法。”

而要接受这种观念,就需要理解并接受自发秩序的概念和无为的原则,将其作为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基础。中国领导人和中国人民可以回归老子的著作,作为自己的指针:

 

民之饥,以其上食税之多,是以饥。

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夫唯无以生为者,是贤于贵生。[Tao te Ching, 75; Mitchell 1991]

 

邓小平(1987:189)曾含蓄地承认老子的思想方法,他说,

 

我们的最大成功是大量乡镇企业的涌现——而对此,我们并没怎么管。看样子他们是一种自发形成的新生力量……如果说中央对此有什么贡献的话,那也只是制定了刺激国内经济的正确的政策。这种政策有很好的结果,这表明我们作出了正确的决策。但是这种结果却是我或者别的同志所根本没有预料到的,它是突然涌现出来的[9]

 

   中国可以通过信奉和拓展老子的思想而回到本国的自由传统,不过,通过深入理解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研究自由市场制度,可以大大推进市场道家的观念。因此,中国在打碎计划经济精神时,可以同时从自己的传统和西方中获得教益。

   

在中国创建真正的资本市场

 

创建切实可行的社会主义资本市场,这样的目标是虚幻的(Nutter 1968)。现实是,现代全球资本市场需要某种保护私人产权、允许信息自由流动的透明的法律框架。只有这样,资产价格才能反映未来利润的资本化价格。如果没有在有组织的市场上自由买卖股票的权利,如果不能通过竞争确定市场利率,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的资本市场,也没有办法确定资产的真正价值。

《资本的秘密》的作者费尔南多.德.索托(Hernando de Soto)正确地指出,“资本就是获得正式的所有权登记的东西所具有的价值,是附加的价值,……资本就是法律”。(引自Fettig 2001: 23, 26)如果国家领导人阻碍自由化,不遵守法治,国家就会陷入贫穷。香港之所以富裕,是因为它坚守法治,具有支持市场的制度,而不是因为它具有丰富的物质资本。

获取未来收益的权利越是得到保障,个人就对未来越有信心,资本市场就会越深入、广泛,也会有更高的流动性。同理,取消或者削弱私人产权——包括使用、出售、分割财产的权利——也就意味着信心低下,流动性降低,创造的财富也更少。

不承认中国企业家拥有在财产所有和承担风险方面专业化的自由,将使他们在创造能与西方抗衡的金融体系时面临巨大的劣势。只要国家仍然控制大部分企业所有权,投资决策和管理层的任命就必然是政治化的。

中国加入WTO已经使中国的半吊子资本市场不得不面对外国的竞争和专业技术。5年之后,外国银行可以全面进入地方货币市场。对外国人持有资产的限制将被会放松,西方的法律和会计企业将会大量涌入。对保险企业的地域限制也会被取消,将允许外国企业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大量服务。另外一些自由化措施,尤其是允许外国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直接贸易和销售,将会刺激竞争,从而创造出一个更庞大的非国有部门。 (Groombridge 2000: 6–7)

为了创造真正的资本市场,中国需要进行政治改革。国家必须将资本的所有权交给那些将对资本资产的配置承担最终责任、而不再受政治控制的个人。这一转型需要制度基础层面上的重大变革,也需要从新的角度思考财产权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WTO有助于推动中国沿着这个方向发展。

北京一直在扶持国有企业,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接管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然而,这些措施并不足以医治中国所有权制度之心脏上的制度性癌变。私人企业急需的资本被效率非常低下的国有企业拿走了。政府——也即CCP——依然是资本的主要占有者,中央政府决定着哪家企业可以在股票交易所中发行股票。如果国有银行继续向国有企业放贷,仍然按政治而非市场原则发放贷款,充实这些银行的资本金就是毫无意义的。如果中国想使其企业和银行焕发活力,防范金融动荡,它就必须重建并开放其资本市场,而不是简单地向垂死的机构继续注入资金。对净收入和可转让的股份拥有排他性权利的私人所有者,必须获得更大的空间,能够支配更多资本。

对于领导层的一个挑战是必须认识到,中国成为现代金融中心的前景取决于建立信用。国内外投资者必须拥有对企业利润的确定无疑的权利,在作出投资决策的时候,必须以通过竞争确定的回报率和利率为指南。政治上的问题就在于,政府必须从企业配置资本的过程中退出,而将其交给有效率的私人所有者——而除了少数领域,这是CCP所不情愿的。

在财产所有和承担风险方面专业化的自由——因而就是在一组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资产中作出选择——是推动财富创造的重要因素。[10]随着私人财富的增长,人们将会要求保护自己的财富不受国家侵夺。如果CCP妨碍广泛的私人所有,怎么能说它是为人民服务呢?

难点是向中国领导人提供某种激励,使他们承认,保护私人所有权应该是常态而不是例外。能够为私有财产提供进一步保护的宪政变革,肯定会是一个受到欢迎的信号,也有助于阻止资本外流,同时又吸引更多资本进入中国。北京师范大学一位经济学家钟伟最近指出,“必须修宪,加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对于防止资本外流来说,已经成为一件十分紧迫的任务”。(引自Jia 2002: 5)

 

 

给中国的启示

 

社会、经济、政治秩序既可以建立在强制之上,也可以建立在同意之上。事实证明,自由主义的自由宪政秩序更有利于整个世界的和平与繁荣。东欧和苏联中央计划经济的失败和共产主义的崩溃已经证明了,靠国家控制来解决社会组织的问题是行不通的。巴斯夏(Bastiat,1964b: 94)曾正确地指出,“社会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自由。”

自1978年以来,中国越来越多地依赖市场,已经逐渐地改变了伦理规范:自愿交换正在取代国家控制,人们已经开始感受市场的自发秩序。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到文化正在转型,尤其是在沿海城市。查建英(Jianying Zha,1995: 202)说,

 

经济改革已经创造了新的机遇、新的梦想,在某种程度上也创造了某种新的氛围和新的精神境界。很多领域中,旧的控制体系已经削弱,尤其是在经济和生活方式领域。人们已经越来越多地感受到个人自由的空间在扩大。[11]

 

中国首家私立思想库——北京天则研究所的一位经济学家张曙光(1996: 5)写道,

 

命令经济和市场经济属于完全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的伦理学……计划经济是建立在某些理想社会和美好想象的基础上的,而实现它的唯一办法是强制推行。在这样的制度下,个人只是国家这架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丧失了所有的创见和创造性。这样的制度所需要的伦理是服从。在作为平等交换和劳动分工持续发展结果的市场制度下,基本的逻辑是自由选择和个人地位平等。与市场经济相应的伦理是互相尊重、互惠、互信。

 

弄清这些区别,是中国从市场社会主义向市场道家——也是从宪法命令(constitutional fiat)向自由的法律之下的宪政秩序——迈进的第一步。

在《中国的新政治经济学》(China’s New Political Economy)一书中,两位作者 Susumu Yabuki and Stephen Harner (1999: 100)发现了“一个明显的趋势:非国有企业的GDP增长速度更高”。具有较大经济自由的省份,要比国有部门比重较大、因而经济自由较小的省份增长得快得多。比如,从1990年到1995年间,国有企业比重只占工业产值30%以下的福建、广东、浙江等省,平均年增长率接近20%。而青海、黑龙江、宁夏等省区,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其经济增长速度要慢得多,只有7%到8% (Yabuki and Harner 1999: 99–100).[12]

外商投资企业对沿海地区和一般贸易的重要性也不能低估。中国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中获得了巨大收益。非国有企业发展的试验已经获得巨大成功。政府已经认识到了私人所有权对于创造财富的重要性。《人民日报》最近报道说,“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说,私有部门对于推动本省经济的快速增长所作出的贡献,是不能抹杀的”。(April 7, 2002).[13]现在到了允许更大程度的自由的时候了,不仅应该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好处,还应当承认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令人鼓舞的是,《人民日报》也报道说,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完成的一份关于中国社会阶层的最新研究报告说,私人财产发挥了国有财产在奠定经济基础和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经济实力时所发挥过的作用。[April 7, 2002].

 

表面看来,这种说法是荒唐的:私人所有和国有是截然对立的——前者是将所有权完全授予个人,允许所有者出售他们的权利束,而后者将所有权赋予国家及其政治机构CCP,个人不拥有自由转让的权利。不过,社科院的报告字里行间所传达的信息是,中国应该更好地保护私有财产,允许更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

   在中国从市场社会主义迈向市场道家的过程中,有五条启示应当镂之金石,永不忘记:

 

.     私人财产权、自由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

.     正义要求将政府限定在保护人身和财产的范围内。

.     将使用暴力捍卫生命、自由和财产之范围最小化,能使自由最大化,并创造出某种自发性市场自由主义秩序。

.     私人性自由市场不仅仅是道德的,也能创造财富,因为它能激励人们发现做事情的新方法,能增加选项的范围。

.     最好的政府乃是遵循法治原则和无为原则的政府。

 

对于中国的未来而言,最关键的不是更好的政府计划和更多外国援助。关键在于采行一部宪法,保护人身和财产不受政府专断权力侵害,为维护法治之下的自由确立框架。这是香港的遗产,也是对中国的挑战。

 

 

原题The Primacy of Property in a Liberal Constitutional Order:Lessons for China作者James A. Dorn是Cato Institute负责学术事务的副主席,马里兰州Towson大学经济学教授 。本演讲引述了他早先的一些著述(Dorn 1998, 2001a, 2001b, 200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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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不受干预权(right to noninterference)是一种基本道德权利的论述,参见Pilon (1979: 1185).


[2] 米塞斯和哈耶克深入地论证了这种看法,参见Hayek ([1935] 1975; 1948: chaps. 7–9).。关于米塞斯/哈耶克对社会主义的批评,参见Lavoie (1990: 76–82).


[3] Peter Bauer (1957: 113–14),跟回溯到亚当.斯密的其他古典自由主义者一样,对选择的自由是发展之首要标准的观点给予了强有力的论证:“在我看来,选择范围的扩展,也即人们可以得到的有效的选项之增加,是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和标准;我主要就是根据个人可能从中得到的选项的多少来判断一项措施之得失的。”


[4] Pilon (1983: 175) 写道,“自由社会是人人具有平等权利的社会:从最宽泛的角度看,该权利指个人之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并有权追求自己之目标,只要在这一过程中尊重他人平等的权利,我们可以根据这些权利的的财产基础和完全禁止抢夺该财产来更准确地定义这些权利。”进一步而言,“自由社会是……平等地自由的社会,而我们握所说的平等的权利就是指免于侵害的自由。”


   [5]Pei报道说,“1993年在对六个省5455人的调查中,78%的人赞成下面的说法:‘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6]诺贝尔经济学奖定主James M. Buchanan (1979: 81-82)曾经认为“自发秩序原则”是“经济学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原则”。


 [7]Wing-Tsit Chan (1963: 136)指出,无为的原则并不意味着“不作为”而是“不采取违反自然的行动”,从本质上说,“无为……是柔顺、简朴、自由的具体表现。”(Smith 1991: 208)。


 [8]Milton Friedman (1990: 5)曾强调,中国所需要的是“自由的私人的市场”,而不是受管制的社会主义市场。


   [9]Kate Xiao Zhou (1996: 4) 把农村集体的消亡和包产到户及乡镇企业的崛起描述为“某种自发的没有组织、没有领导、没有意识形态色彩的、不受政治控制(nonideological, apolitical)的运动”。


  [10]艾智仁(Alchian,1977: chap. 5)深入地讨论了允许人们持有可转让的、排他性的产权、specialize in ownership因而承担风险所带来的财富效应。


   [11]对于中国正在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讨,参见Pei (1998b)。Kathy Chen (1996)描述说,石狮等新兴城市中心的发展模式是“小政府、大社会”,强调缺乏资金的政府少管事,而让社会多管事。


[12]  以国有企业为主的省份报告的7%-85的增长率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同样也是CCP党员的经理们有夸大产量的激励,也因为存货根本就没有多少市场价值。


[13] 1999年,北京的国民经济研究所按照趋向市场经济的进步程度,将浙江排在第二位,广东则排名第一。参见Fan, Wang, and Zhang (2001: 10)。该指数认识到了保障产权和法治对于建立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市场导向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治的发展,包括为产权和合同执行创建法律框架。”(Fan, Wang, and Zhang 2001: 4). 



 

 



 我用一刹那换一个天长地久 
 我用一辈子争取无数个朋友 
  
 我在风里呼唤你的名字 
 千百次,千百次 
  
 在这个世界上 
 如果还有一个人 
 让我感到我的软弱  
 令我无时不刻牵盼 
 使我久久的发呆 
 是我的心脏承受不了之重 
 那么除了你 
 还能有谁呢? 
 为了你,我可以等下去. 
 这些年我都能默默承受,那自然我也会独自等待下去 
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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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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