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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祠站规
e龙西祠胡同社区服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 1 条 本站规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制定。在本站发生的所有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和法规,凡是和相关法律和法规抵触的站规条款自动作废。用户接受西祠提供的网络服务即视为同意本站规,如果用户不同意本站规,可以随时拒绝接受西祠提供的网络服务。 第 2 条 西祠有权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完善和修改本站规。 西祠保留随时修改本站规或中断网络服务而不需事先通知用户的权利。西祠行使修改权或中断服务权利,无需对用户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在本服务条款修改后继续使用西祠提供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无条件接受服务条款的修改。如果用户不同意修改的内容,可随时拒绝接受西祠提供的服务。 第 3 条 本站国际域名为:www.xici.net;中文正式名称为"e龙西祠胡同",英文名为"xici.net, eLong"。在站外,中文"e龙西祠胡同"可以简称为"e龙西祠"、"西祠胡同"或"西祠",在站内,可以以"西祠"、"胡同"简称本站。无论站内站外,英文名称"xici.net, eLong"都可以简称为"xici.net","xici",大小写不分。其他的各种称呼及错字别字均与本站无关。正规场合,请使用本规定附图作为西祠的图标。
第 4 条 www.xici.net上所有空间皆为北京艺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e龙公司”),e龙公司面向用户提供所有的空间服务、相应的网络使用及其网络增值服务,e龙公司全权拥有该网站,有权利用站内空间做任何合法的经营性质行为,并有权随时取消与网站运营利益有冲突的相关服务。 第 5 条 本站使用者使用西祠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由其自己承担;因其使用西祠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也由其自己承担,西祠对用户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使用者因违反本站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切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6 条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网络服务中断,西祠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7 条 西祠所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解释权归e龙公司所有,e龙公司享有对本站规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宗旨
本宗旨是本站规制订的原则(政策),站规(内)其他条款不能和宗旨抵触,否则自动作废。 第 8 条 遵守法律:在本站发生的所有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有关法律和法规。本站规所有条款都不得与本原则抵触,否则自动作废。 第 9 条 保护用户权利:在不违背总则的原则上,用户享有个人隐私、著作权保护等个人权利。本站规未列明的权利属于用户。 第 10 条 讨论版使用权属于斑竹:在不违背宗旨第一原则的前提下,全体站内注册用户可以使用西祠空间,建立自己的讨论版,并使用站方赋予的所有功能。在讨论版中,斑竹享有最大的权利并对本版负相关责任,站方尊重和保护斑竹的权利。 第 11 条 站方中立:西祠站方给用户提供各种网络服务,制订公共规定,管理公共区域的秩序。站方在用户之间的冲突、用户与讨论版之间的冲突、讨论版内部冲突和讨论版之间的冲突中,保持中立,不参与其中。用户的所有言论不代表站方观点。 第 12 条 提倡网络真实:西祠提倡"上网越久越真实",西祠赋予真实网友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西祠鼓励网络对真实世界的贴近和模仿,将网络带入现实。 第三章、用户
第 13 条 本站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站规。严禁发表造谣、侮辱、诽谤他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和泄露国家机密;严禁发表暴力、淫秽、色情、迷信、宣扬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消息;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e龙公司无关;用户须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用户对其发表在西祠上的任何文字、信息、数据、图片、图表、照片、软件、声音、影像或其他任何储存形式或任何表现形式的资料(以下统称为"内容"),不论是公开发布或私下传递,均负全部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西祠均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内容而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发表的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与e龙公司无关。用户承担一切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用户必须遵循: (1) 不在西祠上或通过西祠发布、传播或传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或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单方承诺的内容; 第 14 条 用户在西祠注册需要按照提示提供详尽的个人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用户有责任及时修改个人信息。如果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准确,西祠保留结束用户使用本站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权利。在用户需要帮助或者发生纠纷时,因不能确认用户身份及其帐号的使用权利,不能够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帮助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第 15 条 未经用户授权,西祠不公开、编辑或透露其个人注册资料,除非基于下述原因: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 16 条 任何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得到家长或其指定监护人(以下统称为"监护人")的可经查证的同意。 监护人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首要责任。 监护人有权拒绝本网站与其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做进一步的联络。 第 17 条 用户一旦注册成功,成为西祠的合法用户,将得到一个密码和用户名。用户将对其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每个用户都应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用户可随时指示变更其密码。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密码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知站方。 第 18 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13条的用户,站方有权作出关版、撤销斑竹、网友降级、协助国家安全部门调查之所有决定。 第 19 条 本站用户分为匆匆过客、注册用户、真实网友、限制用户四个级别; 第 20 条 “匆匆过客”为匿名用户,可以阅读、查询本站文章,不可以在本站发表任何言论。 第 21 条 “注册用户”是免费使用西祠基本功能的用户。用户提供自己的ID和 E-mail 信箱,后可申请成为注册用户。同一个E-mail只能注册一个网名。注册用户可以在公开讨论版及其他经允许的讨论版进行跟帖讨论和直接发帖讨论。 第 22 条 “真实网友” 是提供真实资料的用户。真实网友可以享有注册用户的所有功能,以及其他增值服务。 第 23 条 “限制网友”是指因违反站规被取消功能使用权的用户。 第 24 条 本站合法使用者的个人收件箱内的信件请自行备份保存,本站不负保管责任。 第 25 条 新注册用户三天内未再次登陆,或连续一年不登陆,用户名将被系统自动注销,同时有权删除该用户名在西祠发表的所有文章。 第 26 条 讨论版分为公开、秘密、只读三个等级。只有真实网友才能建立讨论版做版主,并可以将讨论版设置为任意等级。每个真实网友同时最多可以担任10个版的版主。 第 28 条 本站用户发布原创文章版权属于作者本人,本站尊重被转贴文章原作者的版权。斑竹在尊重原作者版权的前提下有权适当修改标题。 第 29 条 站方不会未经允许干涉讨论版的运作,除非该版事实上已经违反13条及相关互联网管理条例。经用户举报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等通知的情况下,站方会对违反第13条及相关互联网管理条例的讨论版及用户进行相应的关闭、降级等处理。 第 30 条 讨论版在建立后,若大部分文章主题与当初申请时不符,站方有权决定更改该版类别及斑竹下次更改类别的争议期。 第 31 条 讨论版可以设立副斑竹四人,包括更换斑竹权限,均由斑竹直接操作。若发生纠纷请自行调解处理,在没有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站方不干涉版内事务。凡预订该讨论版的用户经斑竹许可后均可担任副斑竹。 第 33 条 回收讨论版公示期为30天,任何符合条件的网友均有条件认领公示期内的讨论版。认领成功后将按照更换新斑竹的流程处理。公示的讨论版在30内无人认领,站方将有权利对该讨论版施行关版操作。 第 34 条 副斑竹的职责是协助斑竹对讨论版进行管理。副斑竹直接对斑竹负责。如因副斑竹的责任出现任何问题,斑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 35 条 在不违反第3和第8条的前提下,斑竹有权制定本版的讨论规则和风格。 第 36 条 斑竹承担一切因自己在讨论版内的行为或管理不当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五章、站方
第 37 条 本站的官方机构属于e龙公司。 第 38 条 本站设立居委会。居委会斑竹担负面向网络用户服务之工作:包括日常站务管理、用户咨询解答、受理站内投诉、站方公告、审核帐号、维持站内秩序等工作; 第 39 条 如因系统维护或升级的需要暂停网络服务,西祠将尽可能事先进行通告;西祠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西祠无需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 40 条 西祠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对与本网站链接的网站提供的任何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片、图表、照片、软件、音像)和服务的合法性、完整性、时效性,西祠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 41 条 西祠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西祠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也不担保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和不发生错误。用户理解并接受:任何通过西祠取得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取决于用户,并由用户自己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西祠对在西祠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第 42 条 西祠对下述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 由于用户将个人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资料泄露; 第 43 条 如有著作权人发现用户在西祠发表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并依《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向西祠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关内容的著作权权属证明的,西祠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自行移除相关内容,并依法保留相关数据。 第 44 条 若用户对本站规第44条指向内容依法享有发表权,可以向西祠及44条指向之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其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包含如下内容: (1) 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 第六章 其他
第 45 条 本站规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第 46 条 如双方就本站规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西祠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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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镕基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据新华网报道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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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隐私政策适用于您与西祠胡同页面的交互行为以及您登记和使用西祠胡同的在线服务。西祠胡同郑重承诺并尊重并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除了在本隐私政策和西祠胡同服务条款以及其他公布的准则规定的情况下,未经用户授权我们不会随意公布与用户个人身份有关的资料,除非有法律或程序要求。请注意西祠胡同不时地会检查其隐私措施,因此有关地措施会随之变化。我们恳请您定期光顾本页以确保对我们隐私政策最新版本始终保持了解。在阅读完本政策之后,如果您对西祠胡同地隐私措施有进一步地问题,请与webmaster@xici.net联系。 安全与保密 西祠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信息,当用户通过站点、传真、E-MAIL来递交某些敏感信息时,其信息无论在线还是不在线都将受到保护。可以接触到用户资料的西祠工作组成员将根据法律和西祠的规定保守秘密,西祠承诺对其工作组成员的保密行为负责。 个人信息收集与利用 西祠收集用户的两类信息: (1) 与个人身份无关的信息: 当访问者来到我们的网页,我们收集和汇总诸如哪些网页受到了访问,访问的顺序,链接途径等信息。收集这些信息涉及到记录访问西祠的每个用户的IP地址、操作平台、浏览器软件。尽管这些信息无关个人身份,但我们能够通过其IP地址确定其使用的ISP和其上网的地理位置。这些无关个人身份的信息都帮助我们辩别我们网页最受欢迎的地区并确定我们推广活动的有效性。此外,我们也可能将这些信息披露给我们的广告客户,使他们知道点击他们广告的人数。 (2) 有关个人身份的信息: 在西祠网页的某些区域,比如在申请注册网友、真实网友服务时,用户会被要求提供姓名、生日、有效证件号码、性别、爱好及兴趣、电子信箱、住址及电话。 西祠收集这类关於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是为了其社区成员能够更容易和更满意地使用西祠的各项功能。西祠的目标是向所有的互联网用户提供刺激、有趣及有教益的上网经历。而这些个人信息有助於我们实现这一目标。 所有的成员和访问者应该知道,当他们在讨论版、聊天室或其他公开场合披露其个人身份信息,该等信息可能会被他人收集并用来向他们发送未经邀约的电子邮件。当您发现西祠的用户不正当地收集或使用您或他人的信息时,请联系 webmaster@xici.net 。 个人信息的披露 西祠社区将严格保守用户的个人隐私,承诺未在您同意的情况下不将您的个人信息任意披露。但是,在以下几个例外情形下,我们将无法再提供您前述保证而披露您的相关信息。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您在本网站的行为违反《西祠胡同社区服务规则》的服务条款,或可能损害或妨碍《e龙西祠胡同社区服务规则》的权益或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只要我们相信披露您的个人资料是为了辨识、联络或采取法律行动所必要的行动时。 二.已取得您的书面同意或者为免除您在生命、身体或财产方面之急迫危险。 三.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披露或公开的个人信息。 四. 当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要求西祠公开特定个人资料时,将给予必要的配合。 关于免责 一.西祠社区每位用户注册的ID和密码,请您妥善保管。若因您自己的过失或故意透露保密信息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西祠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西祠根据上述"个人信息的披露"条款披露或公开用户的个人信息,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西祠对于用户和西祠页面链接网站及其公司之间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西祠采取了完备的技术措施和法律措施保护用户的信息的完整性和秘密性。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因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攻击等特殊外力侵扰,导致用户信息破坏、泄密并受到损失的,西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我们将采取必要措施尽力减少用户的损失。 关于未成年人隐私的保护 西祠社区将建立和维持一合理的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及安全性。西祠社区建议:任何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加网上活动应事先得到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为"监护人")的可经查证的同意。 一.监护人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首要责任; 二.本网站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仅为回覆未成人特定要求的目的,而不会对这些资料做进一步的利用; 三.未经监护人之同意,西祠社区将不会使用未成年人之个人资料,亦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传送可识别该未成人的个在人资料; 四.若经未成人之监护人同意,本网站可对未成年人之个人资料进行收集,我们将向监护人提供: (1)审视自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收集之资料的机会; (2)拒绝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个人资料被进一步的收集或利用的机会; (3)变更或删除其子女或被监护人个人资料的方式; (4)监护人有权拒绝本网站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做进一步的联络; (5)本网站收集未成年人的个人资料,这些资料只是单纯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参与网络活动时的安全,而非作为其它目的之利用。本网站保证不会要求未成年人提供额外的个人资料,以作为允许其参与网上活动的条件。 cookies的用途 通过使用Cookies,西祠向其社区成员提供简单易行并富个性化的网络体验。一个Cookies是少量的数据,它们从一个网络服务器送至您的浏览器并存在计算机硬盘上。西祠使用Cookies是为了让其用户受益。Cookies 还能告诉我们您在我们的网页上看到了哪些广告。Cookies只能被设置它们的服务器阅读,而且不能执行任何代码或病毒。Cookies使得西祠能更好、更快地为您服务,并且使您在西祠网页上的经历更富个性化。然而,您应该能够控制Cookies是否以及怎样被你的浏览器接受。请查阅您的浏览器附带的文件以获得更多这方面的信息。来自西祠社区的cookies只能被西祠社区读取。如果您的浏览器被设置为拒绝cookies,您仍然能够访问我们的大多数网站。 我们将致力于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尽全力保证这些信息的安全。由于网上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我们会随时更新我们的信息保密制度。所有的修订将在此站点公布。请将与本声明有关的所有评论和质疑发往 webmaster@xici.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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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管理规定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西祠站规》、《合作商户服务条款》制定,凡是和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管理条款自动作废。用户接受西祠提供的网络服务即视为同意本规定,如果用户不同意本规定,可以随时拒绝接受西祠提供的网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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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祠工作人员管理规范 | 返回顶部 |
西祠工作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西祠员工; 第二章 工作ID 第 3 条 本站承认的工作ID包括:胡同大妈、西祠小客服、西祠猫仔队、西祠院校主管、西祠旅游、西祠北京主管、西祠南京主管、西祠苏州主管、西祠无锡主管、西祠常州主管、西祠南通主管、西祠小红人、西祠小金刚,其他ID言论一律不代表站方态度;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 5 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工作ID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包括发帖、跟帖、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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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返回顶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者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 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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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广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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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网络广告内容和广告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从事互联网信息业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网站(HD315)备案; (三)具有相应的广告经营管理机构和取得从业资格的广告经营管理人员及广告审查人员; (一)在HD315.gov.cn网站上办理备案登记后,贴有备案标识的网站首页打印>; (二)广告经营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四)网站域名的注册证明(有效复印件); (五)广告管理制度(承接、登记、审查、档案、财务)及广告监测措施; (六)《广告专业岗位资格培训证书》2份(有效复印件); (七)《广告审查员证》2份(有效复印件); (八)广告价目表。 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烟草 (二)性生活用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业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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