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对南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按《南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规定》对本市在用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现将《规定》全文通告如下:
1、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2、环保分类标志是在用机动车符合相应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核发环保分类标志是为了区分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并对高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进入中心城区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采取限制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限行通告另行发布)。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本市登记或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并持有效牌证的机动车都应当申领环保分类标志。(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
3、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制作,在指定的核发点按照《南京市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技术规范》核发,并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1)新车:
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2)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在用车:
在经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并取得牌证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3)本市在用车:
2008年1月1日后已年检或2008年1月1日后上牌的新车不需检测,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其他未到检验期限或已到定期检验期限的,经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环保分类标志。
(4)外地长期驻留本市或临时进入本市的在用车:
在本市行驶超过1个月的汽车,应当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测后,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核发相应的环保分类标志。
临时进入本市的在用车需要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的,参照外地长期驻留本市在用车处理。
4、环保分类标志的换发。环保分类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分类标志的汽车,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期限和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和有效检测报告到核发点申请换发环保分类标志。
5、环保分类标志的补发。环保分类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损坏的标志或补发申请书,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点申请补发。
6、代他人办理环保分类标志核发、换发和补发手续的,除了上述规定的有效证件外,还需同时提供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发、换发和补发暂不收取费用,在用车的环保检测收费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8、对于核发环保分类标志种类有异议的车辆,可以到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指定的鉴别机构申请技术鉴别,并按照本市执行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
9、环保分类标志技术规范、核发点名称及地址、技术鉴别机构及地址可登录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njhb.gov.cn)查询。
10、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使用超过期限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按《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11、咨询及投诉电话:83214210。
特此通告。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