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
南京市和燕路356号馨怡园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在2008.4月前入住时被金盛物业管理公司强行收取了半年高出周边小区一倍的物业费,大多业主不满,经过多次提意见无果后致使少数业主半年后拒绝缴纳后期物业费,物业公司就停止了对7号楼等处的一切服务造成现在楼道脏乱差.大量垃圾堆放楼前道路,指使个别物管人员深夜破坏业主停放的车辆(已多次向警方报警)对广大业主造成巨大伤害。物业公司将物业用房(1000多平方)1楼、2楼出租给美容院、施工队做经营(原设计为小区活动中心)造成进出小区人员繁杂,3号楼业主多次被盗。小区道路画上停车位强行收取业主停车费(有地下车库,收费高,空置),注;物权法规定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于其签订委托服务收费协议后方可。小区业主已入住近三年了,社区居委会多次要求物业公司通知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物业公司百般刁难阻拦据不通知业主,业主已交物业费(600多户近百万元/年,物业管理人员约20人)物业公司不为业主服务。物业公司利用管理“管你”业主的优势用小区物业经营收费,据为己有。现在是新小区没有多少维修,如果若干年后物业公司已经更换、撤出、变更、注销、倒闭小区的物业维修费用找谁?究竟有谁监管?这已是社会通病,
物业管理公司给若干年后的社会稳定埋下的“定时炸弹”?不能因为是普片现象政府主管部门就视而不见而牺牲百姓利益!恭请政府、社会、媒体关注!!!!!!!!!!!
1;物业管理公司只是服务行企业而非行政管理单位。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将《物业管理公司》改为《物业服务公司》。
3;业主已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当提供通行、停车次序等各项服务。
4;南京市物价局出的小区停车收费标准不是物业公司收费权的许可。
5;开发商将小区所有物业建设成本已打入房价,物业用房是业主免费提供给物业公司使用的。
6;百姓倾其所有购买了物业成为“业主”.共用物业不是给物业公司用来赚钱的。
7;业主拿到鈅匙就开始缴纳物业服务费.买来的不是服务确是《被管你(理)》。
8;物业公司多为开发商的下属企业或关系单位.确定了它的强势地位,蛇鼠一窝。(是否可以招标.由购房人投票)。
9;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停车费、共用物业出租费、广告费等都是它的收入,并未将经营性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无人也无法监管)
10;业主在办理房产证时已经向房产局缴纳了不菲的物业维修基金。
11;全国数千万物业服务人员大多数工资低下工作超时节假日加班无工资补贴和三金一险,造成人员工作积极性低下。
12;物业公司多收少支,大量资金当利润拿走(都是百姓的血汗钱)。
13;有谁能告诉大家物业公司的合理利润究竟应该是多少?谁有能力监管?
14;有小区更换新物管,老物管却坚决赖着不走,是暴利所致!!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物业广告等经营性收益扣除物业公司代办费后30%补贴服务费、70%纳入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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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宝花园电梯事件不能重演!!!! 物业公司多年来把大量资金当利润拿走了,现在再要业主出钱合理吗?(都是百姓的血汗钱)。有小区更换新物管,老物管却坚决赖着不走,
是暴利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