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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央视二套《理财教室》-理赔为什么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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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24 [只看该作者]


买保险,怎么买的时候那么容易,配的时候确那么费劲!
投保时,代理人就如一团火。理赔的时候,就如一块冰。
理赔怎么这么难??
专家为你详细解答:

人生是偶然,逝去是必然,
意外是突然,伤残是茫然,
只有保险是当然.

13952036720      zafdad@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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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28 [只看该作者]
2
投保应如实告知病史

  像这样因病史遇到理赔难的情况屡见不鲜。眼下,很多人都投保健康险,生病住院后却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原因就在于投保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病史。那么,对病史没有如实告知会对理赔产生哪些影响呢?

  当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有病史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会视所隐瞒病情做不同的处理。

  一种情况是,如果投保人的病史是保险公司不保的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与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的医药费也不会得到赔偿。如孙先生几年前投保了养老保险附加健康险,后因患气管炎到医院看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核赔时发现他有精神分裂病史,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认为当时若如实告知,就不会承保,保险合同自然无效,做出拒赔的决定。

  另外一种情况,投保人没有告知的病史并不影响是否承保的决定,但需要增加保费,然后做出责任免除规定。如上文中的孙先生如果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没有告诉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其多交保费,同时对可能因此项引起的保险事故作出责任免除,然后保险继续有效,气管炎治疗费用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

  为避免被保险人将来遇到理赔问题,投保人必须在投保时就将有关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上面包括了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史、嗜好、职业等问题。这些都是保险公司为客户厘定费率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投保人在填写这些信息时一定要写真实情况,尤其是病史这一栏。如果发现被保险人为降低保费或骗赔而隐瞒病史,保险公司将有权终止合同,甚至不退还保费。

  此外,有些代理人为了完成销售,在投保时会怂恿被保险人隐瞒病史,对此,投保人不能误听误信,存有这种“侥幸”心理,否则将来保险理赔会核查既往病史的,一旦查出,就可能得不到正常的保险给付。

人生是偶然,逝去是必然,
意外是突然,伤残是茫然,
只有保险是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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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29 [只看该作者]
3

如何选择保险营销员?

 

从业资格:
从事保险营销员必须考取《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证书》,并获得所属保险公司的《展业证》。具备从业资格的营销员对保险知识和实务都有一定的认知。

专业水平:
主要是看营销员对保险知识和保险产品的熟悉程度,专业水平较高的营销员对保险产品、专业知识都非常熟悉,能举一反三地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

真诚和责任感:
这主要表现营销员的人性一面,真正为客户着想的营销员会从客户的利益和需要出发,不会因为自己利益而隐瞒事实或欺骗客户。

从业时间的长短:
保险营销员是一个流动性很大的行业,如果因为营销员离职而成为孤儿保单,虽然保障利益不会受损,但服务肯定会受影响,如果营销员从事保险的时间较长,说明他继续做下去的可能性较大,从他那里得到的服务也较有保障。

人生是偶然,逝去是必然,
意外是突然,伤残是茫然,
只有保险是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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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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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清:除外责任和责任免除

搞清保险保障的内容
人生是偶然,逝去是必然,
意外是突然,伤残是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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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38  [第2版 11-25 19: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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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775528/d53407541.htm 梅艳芳、张过荣、王菲与友邦保险


未雨绸缪购买多份保险 梅艳芳医疗费不用愁
近日,保险界盛传,阿梅这份供了一年多的保单,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这份供了一年多、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则将发还给梅妈。

中国保险法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但除了年龄误告的两年抗辩期外没有其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不可抗辩条款这一国际惯例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也先后出现了多个获得法院判决支持的案例,但更多的案件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这种情况实际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对立,在保险理论界和法院内部也引起了争论。

案例追踪

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

而最近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案例点评

保险有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诠释,其概括的经典的表述是:“保险应绝对恪守诚实”。这条原则具体到人身保险,就要求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和申报等义务。也就是在保险的谈判签约过程中,投保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等问题,应当进行如实的答复。

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中国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而香港的保险公司以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对梅艳芳带病投保的1000万港元予以拒赔,于法于理,不会引起任何反应,倒是退还保险费的举动,多少显示了保险公司的宽容和通融之处。

但是保险公司确实也有风险,因为根据保险行业的又一国际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的含义,如果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这个一定时期通常规定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如果梅艳芳生存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这1000万港元来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因为,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如果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保险人仍有可能请求宣告保险合同无效,那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会有不可弥补的后果。也会使公众怀疑保险的功用,对是否购买长期寿险犹豫不决。如果不加以限制,则不可避免的会有保险人滥用这一原则。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四十条规定:“(无争议条款的适用)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保险人未行使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但是合同已经终止的除外。”这是立法的进步。结合梅艳芳千万保险被拒赔一事,思考内地解决保险纠纷的规范,或许会给人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人生是偶然,逝去是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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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43 [只看该作者]
6



有无社保投保险种有区分

  那么有社保和没有社保的人群该如何投保住院险?记者用下面两个案例为您说明:

  案例一: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张磊单位给上了社会医疗保险,他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费用型医疗险。日前,张磊因病住院,期间花费了3000多元。出院后,张磊在扣除了500元的自费药后,社保报销了1000多元,其余部分,张磊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保险公司对剩余的1600元按80%的比例进行了报销,张磊最后从保险公司拿回了1280元保险赔付。

  案例二:家庭主妇王芳没有社会医疗保险,她和张磊投保了同一家公司同样的费用型医疗险,不久王芳因轻微骨折住院,最后花费了2300多元的医疗费,扣除300元的自费药后,王芳从保险公司拿回了1600元补偿。

  费用型住院险无社保者投保更划算

  两个案例比较之下不难看出,有社保的张磊比较吃亏。对此,专家给出的解释是,就费用型住院险来看,有无社保差别很大。这是因为消费型住院险所补偿的是社保报销后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再按照80%进行补偿。而没有社保的人则按照全部医疗花费的80%进行理赔,商业保险补偿的范围覆盖社保那一部分,理赔就会较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最基础的层面投保,社保范围外的自费药品均不在保险公司报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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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4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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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近因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同样是不幸的遇难,但是家属得到的保险赔偿却不一样。这让很多人无法理解,其实这是保险条款中的“近因”原则在作怪。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才负有给予保险赔偿的责任。

近因,理赔各异的始作俑者

文/本刊记者罗瑜 深圳报道

2005年国庆期间,深圳市民杨俊杰(化名)、杜平峰(化名)与朋友们结伴旅游,他们租用一部车自驾游。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在旅行的途中,杨俊杰驾驶的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坐在前面的杨俊杰和杜平峰身受重伤。

由于杨俊杰所坐的位置就是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坐在他旁边的杜平峰当时也是遍体鳞伤,失血很多,在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心肌梗塞,在医院抢救半天后最终还是无力挽回他的生命,也离开了人世。

不幸中的万幸,杨俊杰和杜平峰都有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双方伤痛欲绝的家人减轻一些经济负担。意外发生后,双方的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杨俊杰死亡原因是因为所坐的位置就是直接碰撞部位,导致当场死亡。保险公司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杨俊杰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而杜平峰情况相对复杂些,杜平峰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心肌梗塞是杜平峰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结合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认为杜平峰在车祸中造成重伤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杜平峰死亡是因为心肌梗塞,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事故,但是由于近因的不同,导致理赔各异。每一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有时原因是复杂的。在几种原因同时作用时,若各个因素并列发生,那么“近因”就是对结果具有决定性有效的原因,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若几个原因按顺序发生时,近因是指造成保险对象损失的最直接、最具决定性、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不是对出现在被保险人身上的所有保险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是对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需要了解“近因”原则,以便在理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保险了的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而驾驶者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这是驾驶者的原因导致的后果;又如,某公司被小偷偷了财物,结果这小偷还放了把火一把火都给烧了,什么都没了。即使该公司投了火灾险,但近因就是盗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了。

只有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例如,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最后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如果某公司投保了火灾险,结果该公司真着火了,着火的时候,有小偷还顺手牵羊偷了点什么。那么,火灾就是近因,小偷顺走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得赔!

作为保险消费者,应当了解基本的保险常识,学会运用“近因”原则,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且,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理赔权益,也不要盲目纠缠于“理亏”的理赔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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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fdad 发表于:07-11-25 19:46 [只看该作者]
8

近因原则在保险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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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幻飘雪 发表于:08-01-18 14:31 [只看该作者]
9
永远到底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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