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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的兴起和衰落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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珈李 发表于:06-06-06 02:58 [显示全部帖子]
二、井田制产生的原因

井田制本质上特指西周社会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种劳役分成契约,契约性质等同于西欧庄园制经济的劳役制契约。选择这种契约是由于下列原因:首先,农业生产的安全非常重要,没有安全保证,农民是不会耕种土地的。西周时除了周围蛮夷对中原定居农业区不断的劫掠,因而需要“安全保护”外,还需要一种“公正”的尺度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懿王制作的曶鼎铭文上就记载有荒年时,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了曶的禾二千秉。后告到东宫,才得以结案(杨宽,2003)。由于周王朝的中央政权同各诸侯国距离很远,联系松散,而且那时只有贵族才有当兵打仗的资格,所以,“安全保护”是由各诸侯国的贵族武装提供的。 “安全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搭便车的风险,因此,需要某种强迫形式来筹集“集体防务”所必须的财力物力。诸侯国的贵族武装确保了筹集这些资源的实力,而且这也使它成为解决民事争端的恰当人选。这样,农夫必须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正”这类的公共产品。当时土地极多。虽说名义上都是属于周天子的和诸侯贵族所有,但是,根据生产要素边际产品递减原则,土地的边际生产力不会太高,因此,土地实际的价值不大。土地所有权并不重要。而劳动力要素相对缺乏,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很高,其价值比土地要高得多。诸侯国间相距很远,产品流动很不安全,交易成本很高。而且,那时人们物质产品消费种类很少,各地的主要物产大抵相同,产品交换的需求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的贸易就不易出现,表现为永久性的商品市场的缺乏。在没有市场的条件下,人们仍然要求获得最大化效用的消费产品组合,这是因为同一种消费品给人带来的效用是边际递减的。这个规律如果是普遍起作用的话,那么,当时的农夫要想获得诸侯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公正”和耕地时,就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有价值的产品组合来交换。而且,这些用来交换的产品必须满足贵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费组合”,才能使贵族们满意,仅当这些贵族满意时,用来交换的产品才充分实现了其价值。但是,无论是农夫租种耕地而付给贵族实物地租和实物税,还是贵族雇佣农夫而付给其实物工资的契约,都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双方很难就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比率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这里的农夫不是奴隶,他们对实物工资在数量、质量方面能否满足其最大化效用的消费组合是有发言权的。这样,农夫和诸侯、卿大夫和士等贵族之间谈判消费组合的数量、质量时的成本很高。如果由于实物的质量引起纠纷,农夫往往处于弱势,因此这类实物契约不大可能形成。而且,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起作用,给定劳动投入时产出并不确定,因此契约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分担风险。确定的实物税和实物地租不能分散风险。这种情况下,劳役分成契约就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但是,“劳动”不可能像物品一样,当下从空间上加以分割,只能划分成“不同时间的”劳动。“公田”和“私田”就是分割劳动的形式,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当时很小。农夫将最有价值的劳动分为“公田上的劳动”和“私田上的劳动”用“公田上的劳动”交换公共产品。公田上农业生产计划是贵族自己根据“最大化效用消费组合”制定的,农夫只要按规定尽了力,产品的数量质量农夫就不负任何责任了。劳役分成契约(井田制)虽然降低了谈判成本,但是,契约的执行成本却很大。因为公田上的产品不归自己,所以,农夫有相当大的动机偷懒。贵族因此就被迫投入资源去监督他们在“大田”上的生产活动。《诗经•甫田》中的“田畯”就是贵族雇来的监工。总的说来,在商品市场的普遍缺乏下,井田制度的劳动投入分成是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安排。只要使井田制产生的那些条件存在,劳役分成契约就会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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