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经过
2014年1月23日肇事者陈天笑酒后架被害人车沿高邮市运河西堤,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镇国寺北400米未能减速慢行至乘员黄宏玮死亡。后陈天笑打电话叫人把自己救走,而把黄宏玮留于荒郊野外。凌晨5点黄宏玮被人发现死于荒郊野外,被发现时身体还有体温。事发车内竟有残余砖块,陈天笑被救走时是否对被害人施害不得而知。陈天笑被救走后与其父母先出现在高邮市城北医院,后转至高邮市人民医院就医。从头至尾都拒承认肇事行为,态度极为恶劣。
涉案公检法人员:戴万勇(公安)、汤智(检)、雍志飞(法)
渎职行为
1、 案情模糊,被告人只是声称记不清,就了事,而被告人只是受的皮外伤。虽然被告人声称记不清,但是却极为嚣张,叫嚣“你们就是把我抓不起来”。即使能如此嚣张如此态度仍然能从公安轻松过关。
2、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去医院探望过家属,得知肇事者受的只是皮外伤,医院已崔促肇事者出院。然第二天戴万勇却提前通知被害人家属肇事者得了癌症,拘捕不了。医疗证明要求三甲医院开的证明,但是在这件案件中,普通医院就可以(高邮市人民医院事发时为二甲)。肇事者到现在也没听说任何病症,如此嚣张但却被公安机关提前认为有癌证。
3、 案件发生后,在肇事者只是受皮外伤,而且拒不承认罪行,也不交待事情发生经过的情况下,戴万勇依然不对肇事者拘捕,而是先对受害人家属火化尸体,火化尸体后即对肇事者取保候审。
4、 肇事者是酒驾,肇事逃逸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是应该负全责的,但是戴万勇不拘捕肇事者,却让被害人承担责任。
5、 被害人是因为肇事者逃逸而死亡的。被害人被发现的时候,身体依然有余温,事发时间为2014年1月23日零晨,温度零下五六度,被害人被发现时身体依然有余温,肇事后立即死亡的可能在荒郊野外被冻了一夜还有体温吗?尸检报告里也没有一行说明被害人是立即死亡的。这里在戴万勇刑侦为被害人是立即死亡。
6、戴万勇对待受害人家属极为冷漠,态度恶劣
7、肇事者一方居然可以嚣张的换掉原告的律师(原告律师原本是高邮日照律师事务所的金某,后肇事者找到该律师事务所的谢某代理,因原告被告不能共用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某不能再代理原告)
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妻子怀八月身孕,被害人家属一边要承受亲人离世沉重打击,另一方面还要面对在这件案件中来自公检法的冷漠不公平对待。这件事情先是给被害人加罪而为肇事者减少赔偿金额,然后又不对肇事者实施拘捕对被害人家属施加压力,从而让被害人家属被迫接受肇事者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对案件事实真像调查而让被害人是车祸立即死亡,最终让肇事者未作出足额赔偿而对肇事者缓行。
艰辛举报之路
一位母亲扶养了34年的儿子突然离去,另一位母亲肚子里还怀着刚刚离去丈夫的骨肉,一手还牵着6岁的小孩,却需要面临着公检法的各种冷漠刁难,袒护肇事者。即使这样,事发后被害人家属不哭不闹,强忍内心的悲痛,不做任何违规违法的举动。
一年多来本人合规合法通过多种算途径实名举报此事,但均无任何反应!
有谁能忍受的了亲人在荒效野外被活活冻死!
有谁能忍受的了肇事者事发后竟如此嚣张!
有谁能忍受的了如此肆无忌惮,荒唐办案!
有谁内心还有一丝怜悯尚存!
有谁留意到了中国还是有法律的!
请问还有没有人性,还有没有底限了!
请问还有没有监管!
请问依法制国从何谈起!
请问要老百姓怎么样,你们才开心!
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党的执政能力得到新的提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得到保持和发展,党的领导得到加强和改善。同时,与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相比,与党所承担的历史任务相比,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组织建设状况和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都还有不小差距。
想必楼上没有认真看帖,肇事者逃逸到被害人死亡,理应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肇事者在公检法处处受关照,根本没有按照法律给予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举报两年没有任何反馈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每逢佳节倍思亲!!
回复 第12楼 的 @浩然烟渺:我写的满清楚的呀,那里不清楚?
中央政治局会议透露,会议同意明年1月6日至8日,召开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 这是“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后,首次中纪委全会。相信,会有新的思路。
只要有权的当事人不放弃,坚定不移,坚持正义维权,这个国家就不会抛弃你!
大腐败时代,绝不能因为面对鬼都不如的官府和官府权力寻租下一群黑压压腐败分子,就轻言依法治国没有未来,而放弃每个自然人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正义维权!
站起来,首先你是第一知情者,最了解案情,最能帮助到受害人,才有更多的人知情和为你鸣不平。地方“官府”不代表“人民政府”,更不能取代党中央,充其量只代表一撮人(无任这撮人有多少)违法违纪到无法无天或铤而走险到胆大妄为,他们嚣张不了多久!
毕竟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人民随时会收回,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人民看得一目了然,党中央也关注很久。
中国,谁也改变不了人民政权的性质!相信党中央,相信英明反腐的总书记。
染指人民生存权益,双手沾满血腥,踩着人民血泪升官发财、谋权夺利的腐败祸害,一个也跑不了!
等待他们的将是党纪国法的严惩和人民正义的公审!
我们可以失掉一切身外之外,但绝不能失掉大国公民的正义情怀!
坚定一种信仰:正义即便迟到,但不会缺席!
回复 第14楼 的 @故国的爱:我会一直举报下去,直到有一天正义得到伸张
冬天天冷的时候就是最心疼的时候,永不忘怀,这帮混蛋!
兄弟:你要坚强,不要退却。
祸害人民的特色、特权们时间不会长了,等待他们的将是人民正义的公审和刨祖挖坟的扒皮抽筋!
一撮也好,一堆也罢,一个都跑不了!血债是必须血偿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张立勇建议最高法院把5月9日上升为“国家错案警示日”,教育全国法官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回复 第25楼 的 @gyhhwwcs: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
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力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侦查阶段。虽然多年前公安部就不止一次发布文件,严格禁止办案机关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但此种现象至今仍然屡禁不止,足见问题的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目前愈演愈烈,有些地方、有些做法已经达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
办案机关利益驱动而妨害司法公正导致冤假错案,其原因与监督机制有关
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之反思
2017.06.07 19:30 转帖发表在 猫眼看人
来源:《法商研究》2017年第3期
周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厦大法律评论》主编,著有《司法决策的过程——现实主义进路的解说》等
http://www.usaphoenixnews.com/newsshow-212294.html
随着落马老虎层级越来越高,犯罪金额数量也越来越大,他发现利益集团早已盘根错节,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党政大员、
地方黑社会势力……
横跨能源、交通、宣传等关键领域,并深入国家政法纪律部队,甚至武装力量。
他清醒地意识到:
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
以下是引用 第31楼 @gyhhwwcs 的话:
http://www.usaphoenixnews.com/newsshow-212294.html 随着落马老虎层级越来越高,犯罪金额数量也越来越大,他发现利益集团早已盘根错节,涉及中央和地方的党政大员、 地方黑社会势力…… 横跨能源、交通、宣传等关键领域,并深入国家政法纪律部队,甚至武装力量。 他清醒地意识到: 这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 ...
假的。真以为还是白色恐怖吗?
回复 第32楼 的 @fengzj633:上面这些话都是引用的正宗新闻报导,报导王歧山的。怎么可能是假,国家新闻都这么说了
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
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
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和整个社会来说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司法信任面临冲击,故错案的及时纠正就显得更加重要。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是否完备成为衡量其法治水平不可或缺的标准。
对完善刑事错案纠正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错案、冤案不断被媒体披露,引起社会关注。从王子发杀人、佘祥林杀妻、赵作海杀人等一系列重大冤案的纠正看,无不是偶然因素使然:要么是真凶现身,要么是“死”者复活。在这些偶然因素出现之前,无论证据有多大缺陷,无论冤者如何申诉鸣冤,都因被“盖棺”而毫无作用,纠错机制几乎完全失灵。
在某种意义上说,错案是难以完全避免的,有效的刑事错案纠正机制是法治完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而有错不纠,甚至制造新错掩盖旧错,是对当事人、社会正义和司法公信的再次伤害、加重伤害。
一、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层面的因素
一是“互相配合”异化为个案协调阻碍了错案纠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侦查、公诉和审判职能,只有互相配合才能完成刑事犯罪案处理的全过程。这应该是互相配合的本意。
在司法实践中,互相配合往往演变为个案协调,个别公检法机关对于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事实模糊不清的案件,往往通过协调达成共识,“统一口径”、“统一处理结果”。个案协调完全脱离了“互相配合”的本意,更取代了“互相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阻碍了错案的揭露、纠正和解决。因为,错案尤其是冤案的形成,是个别有关机关通过协调而“忽略”重大瑕疵、“消除”分歧的结果,为了掩盖错误、免除责任,个别公检法不仅统一了答复口径,而且可能尽量拖延、阻碍纠错。
习近平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新华社贵阳7月10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全国政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要求,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是缺乏期限规定拖延了错案纠正。纠正刑事错案必须依法启动再审或重审程序,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规定,导致久拖不审、不决、不纠,这些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却合法,无需有谁承担责任。
个案协调完全脱离了“互相配合”的本意,更取代了“互相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阻碍了错案的揭露、纠正和解决。
因为,错案尤其是冤案的形成,是个别有关机关通过协调而“忽略”重大瑕疵、“消除”分歧的结果,为了掩盖错误、免除责任,个别公检法不仅统一了答复口径,而且可能尽量拖延、阻碍纠错。
纠正刑事错案必须依法启动再审或重审程序,但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规定,导致久拖不审、不决、不纠,这些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却合法,无需有谁承担责任。
在王子发案中,真凶现身自首,属于有新的重大证据证明王子发蒙冤入狱的可能极大,有关机关本应以高度的敏感性、责任感,立即启动对真凶杀人案、王子发“杀人”案的审理程序,尽快查明真相;即使一时难以查明真相,但只要给王子发定罪的证据予以排除,就应当立即释放王子发。但事实却完全不是这样,有关机关一拖再拖,导致王子发多在狱中冤枉服刑3年半,引起了公众的一片质疑。
由于没有启动纠错程序的期限,不仅使错案纠正遥遥无期,而且无法追究拖延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