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中级法院法官刘念昌让歹徒上门打人,到受害人家中让歹徒伤人毁物,是既在现场又签名确认的作案当事人。
案发当晚的派出所警员不记录案情,不按《治安法》处理,仅裁处刘念昌口头道歉。受害人投诉到市委后,邗江公安分局仅宣布派出所“裁处”作废,在受害人伤情司法鉴定出来后,还未作出治安处理。作案法官所在单位扬州中院还未对其给予纪律处理。
受害人向法院诉讼,镇江中院不分清现场作案当事人是谁,仅判决:“刘念昌夫妇承担责任”。判决写明:“追究行政责任,不属民事审判范围”。
在这之后,2014.10.11,受害人向扬州中院监察室递送了“刘念昌是结伙伤人现场当事人”的十三重证据《举证》材料和证据光盘,向扬州中院举报。
从2014.10.22起,向扬州中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网站”举报。
11.19网站回复还要求“提供调查线索”。该网站没有上传图片与视频的路径,11.24,受害人再到中院欲再向监察室递交证据,在中院门口安检处,监察室人员电话回答已有,不再需要,说院长已知道,说网站是“例行”回复。
11.26,再向其院长、监察室主任、网站负责人用挂号信寄去《举证》。12.3,网站再度“例行”地回复要求“提供调查线索”。
从12.18起,受害人又向扬州中院院领导、部门领导、院职员六十余人寄去了《举证》材料,并询问网站还需要怎样向你院“提供调查线索”?2015.1.20,网站再度“例行”地回复要求“提供调查线索”。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要提高网上投诉办理质量,把网上信访打造成信访主渠道,依法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要推进法治,改进信访,不妨先整治这类形同虚设的假举报网站。
挂号信收据
例行回复
喊人来打人,在现场的作案当事人刘念昌
刘念昌让上来
视频:就是…,就是…,就是…,有这样的过程;我让你们上来…,动手了
伤害受害人:多处青紫瘀斑、全身多发性挫伤,阴阜肿疼外阴挫伤左附件区瘀血
判责任
昨天,为期两天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孟建柱表示,要加快网上信访信息新平台的综合运用,提高网上投诉办理质量,逐步把网上信访打造成信访主渠道。认真落实信访条例,深入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依法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
刘念昌是结伙上门伤人现场作案当事人的举证
一、刘念昌是在现场的作案当事人
1、证据1,邗上派出所裁处书主要事实一栏载明:
“刘念昌与”受害人“矛盾”。
证明:因刘念昌与受害人有“矛盾”引起本案。
2、证据2,裁处书载明主要事实:
“11月1日19时许,刘念昌在新港名城46栋401室”
证明:案发时刘念昌来到46栋401室受害人家,在作案现场。
喊人上楼打谁?刘念昌在场确认。
3、证据3,派出所司法鉴定委托书7573、7574号:
“11月1日晚”,受害人“在其家中被人殴打受伤”。
证明:在受害人家中,发生了人身伤害案。
4、证据4,派出所裁处书“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载明:
“徐波(刘妻)保证以后不得喊人打人(架)
”
证明当晚发生的是刘家“喊人打人”案。
5、证据5,裁处书载明:“刘念昌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刘念昌到派出所书面留证据道歉,证明他干了坏事,是人身伤害责任人。
6、证据6,裁处书载明:“刘念昌支付衣服损坏费用”
证明:刘念昌是受害人衣物损毁的责任人。
7、证据7,派出所裁处书当事人(签名)一栏,刘念昌亲笔签名确认
证明:刘念昌是现场作案“当事人”。
没有打手,形不成“人身伤害”案。“当事人”刘念昌代表包含全部打手的作案团伙。
证明:刘念昌认可派出所裁处书载明的内容。
二、刘念昌指使歹徒上楼打人
9、证据9,派出所裁处书:“徐波(刘妻)保证以后不得喊人打人(架) ”
刘家喊人来“打人”
刘念昌签字确认:刘家喊人来是为了“打”人。
10、证据10,在视频中,刘念昌说:“我说让你们上来(讲讲理)的”
刘念昌说:我让你们上来
证明:是刘念昌指使歹徒上受害人家。
视频、书证,证明:
明知道“喊人”来是为“打人”,
而刘念昌“让”这群歹徒上受害人家,
歹徒上门打人,是刘念昌指使的。
三、刘念昌全过程在场,让歹徒把受害人打到遍体受伤
11、证据11,在视频中,刘念昌说:“动手没动手;就是互相肢体接触,就是碰在一起,就是互相推搡,有互相推搡抓扯这样的过程;很短时间。我…,动起手来了”
(动手没动手)
(就是肢体接触)
(就是互相推搡)
(有这样的过程)
(动手了)
证据11说作案过程视频、证据2刘念昌在作案现场、证据5刘念昌道歉,
三个证据相互佐证,证明刘念昌从“没动手”起自始至终都在现场。
12、证据12,受害人病历;
13、证据13,伤情鉴定
刘念昌看着:从“没动手”,经过“就是…,就是…,就是…,有推搡抓扯这样的过程,(还有踹踢下身、踹踢膝关节…那样的过程),(持续)…时间”,到“动手了”的作案全过程,
让歹徒持续殴打受害人直到致下身、致膝关节遍体受伤。
综上所述,刘念昌既指使歹徒上楼打人,又全过程在现场让歹徒打人致伤,是本案的作案当事人。
受害人对派出所裁处不服,公安分局宣布原裁处作废:
1、派出所裁处书上要求警员划去“不得再找对方”,证明受害人对裁处不服
歹徒揪去民女头发,左嘴巴红肿,踹踢下身下腹,夫妇遍体受伤,撕毁鄂尔多斯纯羊绒衫等数千元衣物。
警员仅裁处刘念昌“口头道个歉、赔200元”。
受害人不服,要求警员划去“不得再找对方”,留下不服裁处痕迹后无奈签字,是留住刘念昌是作案“当事人”证据的唯一方法:
(书证:划去“不得再找对方”)
2、邗江公安分局宣布派出所原“裁处”作废
受害人在扬州政府网在线访谈投诉,受害人的单位领导在扬州“两会”上提出此案,引起市委领导关注。2011.1.27,邗江公安分局三位领导向受害人宣布派出所“裁处”作废。
2.23,参与宣布者之一,派出所指导员说:“希望双方能够接受调解;另外一个,我们相关证据材料也搜集了,报到法制部门,也请法制部门认真审核”
(视频截图)
希望双方能够接受调解
证明原裁处宣布作废后未接受调解,受害人伤情司法鉴定出来后,法制部门审核至今还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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