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贵公司在2012年之前没有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所以2010年和2011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零,即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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