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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用违标处罚起诉交管局第一案!5月14日拿到判决书,24日已上诉至市中院,附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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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案子比之前的闯黄灯更有代表性,只是一般人不了解什么是违停什么是违标,所以关注度反而不怎么高

5月24日已正式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三方面,上诉书如下: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06198609242***,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住址:南京市白下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男,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大队长。
上诉人因违反禁令标志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年5月14日(2012)白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被上诉人编号为320101-19105267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 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罚款100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
本案有一个关键的事实问题,上诉人**的行车路线究竟如何?是从盐仓桥广场入口进入大桥南路还是从护城河南路右转进入大桥南路?这个问题关系到上诉人能否看见位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令标志。在一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车路线。而如果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从盐仓桥广场入口进入大桥南路,能够看到禁令标志,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本无从谈起。违法行为除了要有客观上的行为,在其主观上也要存在过错,或是出于故意,或是出于过失。如果不能证明上诉人停车时已经看见或者能够看见禁止停车标志,上诉人停车行为在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根本就不是“违反禁令标志”的违法行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也提到“原告驶入该路段‘未尽注意义务’,未按照所设置的交通信号通行,违法事实清楚。”这表明被上诉人也认为上诉人主观上违反了“注意义务”。但如果不能证明上诉人已经看见或者能够看见禁止停车标志,注意义务从何而来? 
一审法院却完全回避了这个关键事实问题。事实上在法庭主持第一次现场勘验时,法庭已经确认从护城河南路右转进入大桥南路路口并无禁令标志。因此,从护城河南路右转可以进入大桥南路以及该路口没有禁令标志是法庭所确定的客观事实。但在一审判决书中对第一次现场勘验结果只字不提。
即便如一审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上诉人未提交证明行车路线的有效证据,也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就是从盐仓桥广场入口进入,因为被上诉人根本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行车路线。但一审法院在否定上诉人提交的行车路线证据的同时,却对被上诉人未提交任何行车路线证据视而不见,明显违反行政诉讼基本举证规则。《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一审法院变相的将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在被上诉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行车路线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从盐仓桥广场入口进入大桥南路,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基本举证原则,因而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
二、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片面引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
一审法院认定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令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据此处罚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错误的,违反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一部分3.1的原则性规定,故意混淆盐仓桥广场入口处有禁令标志与护城河南路路口没有禁令标志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中5.1.5的规定,禁令标志设置于禁止、限制及相应接触开始路段的起点附近,因此,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止停车标志应当对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条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故被告据此对原告以其实施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为由做出处罚决定,亦无不当。”而上诉人认为,同样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第一部分3.1的规定,“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因此禁令标志的设置必须让道路使用者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而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令标志明显无法让“从护城河南路右转进入大桥南路的道路使用者”发现和认读,更无法反应。
上诉人认为:在护城河南路路口没有设置禁止停车标志的事实前提下,被上诉人在盐仓桥广场入口设置的禁停标志,仅对盐仓桥广场至护城河南路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而不是判决书所认定的“对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条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因为从护城河南路路口右转进入大桥南路无法看见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停标志。如果如判决书所认定的“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的禁停标志对盐仓桥广场至新民路自南向北整条路段具有交通信号指示作用”,那么必须在护城河南路右转路口设置禁止停车标志,否则这种禁令标志的设置就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3.1中“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的规定。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未在护城河南路右转进入大桥南路路口设置禁令标志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但是一审法院对同样是《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3.1的规定视而不见,仅仅片面的认定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令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而完全忽视护城河南路右转路口没有禁令标志的问题,这种选择性的适用、解释国家标准是完全错误的。
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回避此质疑
上诉人认为,即便不考虑上诉人的行车路线,不考虑上诉人能否看见设置于盐仓桥广场入口处的禁令标志,被上诉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对上诉人停车行为进行处罚,也是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停车行为进行处罚。但一审法院完全回避被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本案中,不考虑上诉人行车路线的前提下,上诉人在“有禁令标志的路段停车,为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上诉人认为,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既是“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行为,也是“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因而是一个典型的竞合违法行为。而对于竞合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上诉人认为,在有禁令标志路段的停车行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进行处罚按照“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进行处罚,而不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进行处罚按照违反“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以违反禁令标志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最终法律渊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理由1:被上诉人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列明: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第一项;理由2:《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对照表》,违反禁令标志行为,代码为1344,处罚依据为法90条,省条例57条第一项。综合上述两点理由,对违反禁令标志行为罚款100元的直接法律渊源为《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而该条款的上位法律渊源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
第二,对停车违反禁令标志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进行处罚,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条款的内在逻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内容如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关于违反规定停车的条款,恰恰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所明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的内在逻辑看,在一个违法行为同时可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一般条款与93条特殊条款时,应当选择适用第93条特殊条款,即按照“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条款进行处罚。这是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内在法律逻辑关系所决定的。
综合上述两点理由,不考虑上诉人行车路线的前提下,本案上诉人的停车行为即为“停车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进行处罚;而被上诉人却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对于这样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审法院完全忽略,在判决书中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作任何解释,彻底回避了这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行车路线这个基本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判决,并且回避了护城河南路右转路口没有禁令标志,片面引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更回避了对被上诉人法律适用错误的质疑。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显失公平公正的立场,判决明显错误,应予撤销。特向贵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排除行政干扰,全面查清案件真实情况,并在二审中对上诉人提出三点质疑予以合法合理的解释,做出公正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2/5/21

交管局认为:大桥南路南段入口的禁停标志,效力为上图所示(红网部分)。我们认为:大桥南路南段入口禁停标志,效力为下图(红网部分)







————————————————

5月14日已拿到判决书。

法院是如何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和93条的关系,在判决书里,只字不提!法院明显回避这个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这是以法律为准绳吗?

2:《公安部105号令》中关于设置交通信号等问题,在判决书里,只字不提!法院明显回避这个公安部的国家大法!这是以法律为准绳吗?

3:护城河南路转入大桥南路路口,没有禁令标志,法院以交管局设立标志符合GB5768-2009的要在道路2端设置标志的情况,完全不顾及驾驶人看不见标志,即便看不见标志也可以以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更不符合GB5768-2009总则中的标志应当醒目,有足够让驾驶人发现识别的时间),这是以事实为依据吗?

4:判决书中说我们认可违停,但法院到现在都没有搞清楚什么是违停什么是违标,做为国家机关如此不公平不公正的审理,是以事实为依据吗?

我和我的代理人表示要上诉



























今天4月24日上午
我(含我的代理人)、法院、交管局三方去大桥南路违停现场勘察了
交管局法制科蔡科长说,只要在道路2端设置禁停标志就可以了,至于我从护城河南路转入大桥南路,看不见标志他不管,因为说什么相关规定就是这样,道路2端设置就可以了
但是我们查阅了相关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3.1

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应传递信息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道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映时间

3.2.1

交通标志的设立因综合考虑,布局合理,防止出现信息不足或过载的现象,信息应连续,重要的信息宜重复显示。

看看红线部分,我们的法制科科长说出这样的话,实在是表示无奈。。。(他说的话已经被法院书记员记录,我们都签字了)

法院方面今天只是采集了我们双方的看法,包括蔡科长认为的交法90条和93条的关系,在他看来93条是针对民警在现场的违停处罚,不在现场用监控就应该是违标
还说如果道路2头有禁停标志,就可以用违标(100元)处罚,没有的话,车停在非泊位外的任何地点都是违停(50元)处罚。。。
我们都不是专业人士,也不是人民警察;我们一时说错话,不了解情况下说错话只要不违反法律,事情并不严重,但是您,是一个头顶国徽的人民警察!不要忘记了是谁赋予你神圣的权利,而且是法制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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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各大报纸均有报道,包括新华日报、现代快报、金陵晚报、扬子晚报、东方卫报等。
还有南京电视台、江苏电视台。

感谢媒体们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大家关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90条和第93条的相关规定,市交管局如此作法本身就是违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大法,且第99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可随便更改处罚项目。

为南京200万开车人向交管局的不合理处罚说不!详细内容请往下慢慢看
如果我胜诉了,我会把退还的100元罚款捐给慈善机构!不是为了钱,为了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和公平的处罚!















14日开庭情况汇报:

我在北京开会没有出庭
我的代理人下午4点半来电
说刚结束
我们提供的一个新证据非常有利,让市交管局措手不及
法院说会去调查,择日宣判。

而此次开庭共有包括3家电视媒体,数家平面媒体在内的记者进场旁听了全部过程
还有很多热心网友,车友及东南大学的法律系学生在内旁听。

估计今天或明天晚上,南京电视台18频道标点新闻,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法制集结号均会报道此事

本人也会在北京,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本人作为原告,再次重申!我和我的代理人绝对不是为了逃避处罚而去打这个官司;我们希望的是市交管局在法律程序,处罚上遵循法律范畴,不是恶意的随意增加罚款数额;规避合理处罚程序!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是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所有法律性处罚需要遵循的。

本人在北京开会期间,会及时的发回所有的进展,感谢大家的关注
也感谢我的代理人在百忙之中出庭,感谢很多网上的法律专家给予我的帮助
感谢智勇在线、智勇老师、现代快报、南京电视台、江苏电视台做出的帮助和客观的报道。
谢谢

如果我胜诉,我会捐出100元给慈善机构;告诉大家我不是为了钱去打这个官司,是为了全南京200万开车人
有一个数据,南京一年的对于违停处罚的罚款是200多万起,其中只有不到10万起是交警贴单;其他都是通过探头拍摄违标处罚100元;这完全是滥用法律!因为无论在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文件,公安部105号令,还是江苏省道理交通安全法等在内,都对违停的处罚范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而所谓的违标处罚,根本就不可以套用在已有的处罚法律条文里。
(以上的拍摄违停的罚款数据仅做参考)



今天2月28日我去拿到了交管局答辩状和传票。

2012年3月14日下午14:30分在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



本人由于3月7日去北京开会、学习、考试了。到时候无法出庭,由我的全权代理人为我代理此诉讼。

最新进展本人会第一时间通知

如果去旁听请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

ps:本人及代理人不邀请旁听,所有去参加旁听均属于个人行为,与本人、代理人及“智勇的爱车博客”无关!

如无意外,南京电视台十八频道 标点新闻 节目将关注此事!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14日之后每天关注晚上的标点新闻。




2月16日 标点新闻 现代快报B1版已报道此事  
智勇在线2月15日上午版,FM937南京新闻广播2月15日早新闻均对此事做出了报道
标点新闻对我的事情报道的视频,请去下面地址看
http://www.jstv.com/area/nj/bd/201202/t20120217_775429.shtml

还有现代快报的报道:









广大的南京开车人,应该不少都有这样的经历。
在某处停车1分钟以上,就被监控探头拍摄下来了,以“违反禁止指令标志”罚款100元
明明就是违停,为什么会变成“违反禁止指令标志”呢?违停目前只是50元。

这是因为,如果有人在车内,或无现场交警确认是否有人在车内,不适用“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条列(也就是罚款50元)于是,市交管局想出了以违反路口禁止停车标,或地面有禁停标线(黄线等)来对车主进行非现场处罚100元的目的。

已有明确的违停法规不用,而用另外一个法规来替代并增加罚款数额,让很多车主有苦难言。

本人在20111026
日就遇到了此罚款,在没有画黄线的路段临时停车5分钟,被拍摄下来罚款100元。研究了相关法律,并在《智勇的爱车博客》论坛网友和法律人士帮助下,于2011年11月17日起诉了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

详细的起诉书内容如下:



原告:姓名 张XX 性别 年龄25 民族 籍贯 南京 文化程度 大专

住址 南京市鼓楼XXXXXXXXXX 电话 18XXXX28148
被告: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单位地址 南京市白下路173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1.
判决被告撤销编号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退回罚款一百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111026937分驾驶苏ACG631小型汽车,因将车辆停靠在大桥南路(新民路至盐仓桥广场路段),被被告以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处罚一百元。

从被告提供的两张曝光照片上看,原告发现本人停车地段并有任何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原告认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5.2.4 模式四规定:图片中包含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标志指示、机动车尾部全景特征、号牌号码等信息,适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根据该取证标准,曝光照片应当能够清晰辨认机动车行驶方向上的标志指示。同时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监控信息资料应当清晰、完整地记录道路交通信号、违法车辆行驶状态、违法行为、违法时间、地点,以及违法车辆的车型、颜色、牌号、外观等信息。而根据《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因此,监控信息资料必须完整记录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相关的交通信号。现在被告作为证据处罚原告的照片上,并没有“禁止停车”的交通信号,因此,被告的证据不能成立。被告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当。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

有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敬礼
   
白下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                       

附:

1.本诉状副本2份;

2.处罚决定书1份。

3公共安全行业标准1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打印稿)

4规范性文件2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和《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知》(公交管【2009128)(打印稿),《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工作规范》(打印稿)

照片如下:
照片上没有明显的禁停标志标线
而我在交管局申诉时,他们以路口有禁止停车的标志为理由不给撤消;现在讨论的重点不是那个标志,而是照片不符合公安部交管局的规范和江苏省公安厅的规范。







2012年2月8日,在本人近几个月的催促下,白下区人民法院的法官答应我,如果我坚持起诉,下周将通知我去立案。

等开庭时间确定了,不知道零距离媒体愿不愿意来旁听,还广大南京车主的一个公证。

之前有网友就此事咨询了公安部的网站;后该网友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管局从北京打电话给他,说此事如果车主不服直接诉讼;可见既然国家公安部都不管,我们为什么不起诉?
为什么现成的处罚违停的法律条文不用,非要套用另外一个?
既然套用了另外一个,那为什么不按规范拍摄照片?
如果路面有明显的违停标线即黄线,则我心服口服。


希望媒体关注!欢迎联系我。谢谢






先看看南京市交管局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

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代码是:13443(见上图),违反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一)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违停处罚代码是1039-1:违反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十八)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把处罚的法律条款全部列出来,就是要让大家比较清楚,南京交管局处罚依据的法律条款,从以上法律条款看,南京交管局“违停”按“违反禁令标志”处罚存在明显的使用法律错误。《交通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车辆“违停”,有明确的处罚条款,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罚,即应该按《交通法》第九十三条处罚。

交管局依据的法律条款就出错,此行政处罚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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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ihengma 发表于:12-02-08 13:37 [只看该作者]
2
公安部105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因此,南京交管局明显违法!但这种执法犯法的做法是在令人无法理解!

zhihengma 发表于:12-02-08 13:39 [只看该作者]
3
公安部105号令的效力高于江苏省公安厅的文件的效力,这个有点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作为南京交管局,为啥如此霸道!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08 13:41 [只看该作者]
4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zhihengma 的话:
公安部105号令的效力高于江苏省公安厅的文件的效力,这个有点基本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的。作为南京交管局,为啥如此霸道!...
交管局应该不会研究这些,估计只会研究什么法律可以套用来做出更高数值的罚款……
款款柔情baby 发表于:12-02-08 16:01 [只看该作者]
5
男女不限 发表于:12-02-08 19:43 [只看该作者]
6
等你结果
回到古代 发表于:12-02-08 21:31 [只看该作者]
7
支持!
南京张正 发表于:12-02-08 22:12 [只看该作者]
8

好样的小伙,支持你!

款款柔情baby 发表于:12-02-09 18:07 [只看该作者]
9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1 22:06 [只看该作者]
10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3 22:00 [只看该作者]
11
明天(2月14日)法官通知我去办立案手续
只找一个 发表于:12-02-14 14:09 [只看该作者]
12
如果是周末开庭,请飞我,一定前去支持。平时要上班,不好请假。
chenleslie 发表于:12-02-14 14:34 [只看该作者]
13
支持,力挺
我的签名很特别--
垃圾大王 发表于:12-02-15 15:34 [只看该作者]
14
支持支持
QQ:11819865或1071758638

晓庄师范955          http://b362207.xici.net 
中小学教师联盟       http://b568260.xici.net    
滕云的诵读世界       http://b1102183.xici.net
南京朗逸车友会       http://b1111268.xici.net
南京朗逸车友会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5 15:59 [只看该作者]
15
以下是引用 第12楼 只找一个 的话:
如果是周末开庭,请飞我,一定前去支持。平时要上班,不好请假。...
应该不会周末,司法机关都双休
对吻鱼 发表于:12-02-15 16:03 [只看该作者]
16
支持支持
马桶专员 发表于:12-02-15 16:10 [只看该作者]
17
支持。
老子造反的心都有了。
深海地平线 发表于:12-02-15 16:36 [只看该作者]
18
我谨代表自己支持你!
南京张正 发表于:12-02-15 17:52 [只看该作者]
19
给个账号,哥汇200块,以此表示支持。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5 18:52 [只看该作者]
20
以下是引用 第19楼 南京张正 的话:
给个账号,哥汇200块,以此表示支持。...
感谢,不需要,我不是为了钱起诉的,大家支持我就开庭的时候来旁听,带身份证就可以了。
小楼彻夜东风 发表于:12-02-15 19:38 [只看该作者]
21
支持     
谁敢惹老子 发表于:12-02-15 21:25 [只看该作者]
22

指望警察认错,不如指望猪懂道理

堕落不是我的错 莫叫天下人负我
太虚幻镜 发表于:12-02-16 01:29 [只看该作者]
23
支持兄弟了
qw88 发表于:12-02-16 07:31 [只看该作者]
24
支持兄弟了
去年出台各种政策鼓励你买房,说你买房是爱国,支持国家建设。
还有鼓励你买车
买房买车都光荣
突然间,买房的抬高房价——像罪人一样,该死,真丢脸!
开车的不低碳环保——该打,真你难为情!
于是乎,政府义正严词地出来为民打压——这些“投机倒把者”“损害人
方法是——提高契税、提高利率、增收房产税、增收物业税。。。。。。
引君入瓮。关起门来打“狗”
水电煤气。。。。。。为了低碳环保都要涨价
感谢政府为民打压。万岁万岁万万岁!!!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6 09:17 [只看该作者]
25
飞天无情 发表于:12-02-16 10:14 [只看该作者]
26

支持

小切
shinefly 发表于:12-02-16 10:17 [只看该作者]
27
支持你啊!
在线
真心对待 发表于:12-02-16 14:11 [只看该作者]
28
支持你这股憨劲!
关于明天的事,我们后天就知道了。
无能为力--干不了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6 16:15 [只看该作者]
29
关于我起诉交管局案件请关注今天快报和标点新闻 今天现代快报B1版写了我的事。晚上六点的十八频道标点新闻也会讲。我以接受参访。
博多拉面 发表于:12-02-16 17:04 [只看该作者]
30
支持!!!!!!!!!!!一直在关注,,,,,
午后的凉茶 发表于:12-02-16 21:52 [只看该作者]
31
支持
                

                 创造生活之美,

                         享受视觉空间,

                               体验生活品质。
南京大萝卜001 发表于:12-02-17 09:45 [只看该作者]
32
顶起来
叶子-飘飘 发表于:12-02-17 10:38 [只看该作者]
33

支持!!!政府部门现在跟强盗差不多少了

山药蛋子 发表于:12-02-17 11:26 [只看该作者]
34
支持你啊 兄弟 我发现 我去年也
有个罚单 跟你一个地方啊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7 11:37 [只看该作者]
35
以下是引用 第34楼 山药蛋子 的话:
支持你啊 兄弟 我发现 我去年也有个罚单 跟你一个地方啊 ...
如果我胜诉了,你去申请撤消
mjcmjc 发表于:12-02-17 12:37 [只看该作者]
36

支持,我这样被拍好多次

老丁克 发表于:12-02-17 13:02 [只看该作者]
37
支持 
yigeluren 发表于:12-02-17 14:44 [只看该作者]
38
这个必须要顶。
Kamui秧 发表于:12-02-17 20:21 [只看该作者]
39
顶啊,我在光华门菜场也被拍了,靠,又没有黄线,路边停了一排车子,我和朋友一起的,站在路边的等人,一人一百,搞的我都想把车牌档起来了
这个世界,离我的梦想太遥远
舞,是自由

江宁高级中学西祠版
随风_nj 发表于:12-02-17 20:37 [只看该作者]
40
兄弟支持你
同一口锅 发表于:12-02-17 22:32 [只看该作者]
41
希望什么事多要有这小伙子的认真。。。。。。。。。。
知名品牌展台、展柜供应商。
觉策广告
幻化的紫眸 发表于:12-02-18 12:38 [只看该作者]
42
麦当劳门口吧?我表示我也被拍过。。。
我有点疑问,那地方一到晚上停的都是黑车,如果每次都被拍,那些黑车怎么舍得停那里。。。
我一个人 
         吃饭旅行 
                  到处 走走停停
zorro小小 发表于:12-02-18 17:46 [只看该作者]
43
支持!!!!!!
随意7364 发表于:12-02-18 18:05 [只看该作者]
44

同一地点被拍!

以下是引用 第19楼 南京张正 的话:
给个账号,哥汇200块,以此表示支持。...
用心为你打造独一无二的新娘!
雨茜婚纱坊
随意的心情 发表于:12-02-18 20:15 [只看该作者]
45





一样一样的,悲催,谁在意他的牌子,后来才发现在多远的。
随意的心情,随意的风!


 
 
随意的心情 发表于:12-02-18 20:19 [只看该作者]
46
回想了下,在车里等人中。。。
随意的心情,随意的风!


 
 
花~满 发表于:12-02-18 21:09 [只看该作者]
47

一个舒适的家至少需要:
0、爱: 没有爱的家庭永远冷冰冰。再牛B的空调也不能代替对家人的爱
1、热水:24小时的家。    (比太阳能热水器还节能的空气能热水)
2、恒温:空调、暖气。
3、恒湿:加湿、除湿。    (冬天给宝宝配个加湿器是必不可少的)
4、恒氧:新风、换气。
5、除尘:
6、电器:从烧饭的到熨衣服的各色电器,都该有!

我的目标是:以爱的名义,给舒适的家开处方!
            努力去做一名中西医结合的舒适家医生!
我的特长:专治冷热不调、浪费无度,擅长中央空调节能改造!

西祠云:所有不以广告为目的的签名,都是耍流氓。SO:请看签名链接。

一切让老百姓得到真实惠的生意人,才是真正的生意人!
京沪高速 发表于:12-02-18 22:20 [只看该作者]
48
感谢大家的支持,我和我的代理人还在联系CCTV今日说法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南京交管局完全是违法处罚,1楼的帖子我已经编辑,下面有新的证据证明,违停不适用违标处罚!
杀手小王子 发表于:12-02-18 22:43 [只看该作者]
49
回复 第48楼 的 京沪高速:
开庭时间确定了 告诉我 我一定去旁听支持 哈哈
只想平静的走下去。。
威~姿 发表于:12-02-19 16:47 [只看该作者]
50
帮顶,我也因为这样的情况被罚了一百。车上有人,还打了双跳的。照片上面双跳的灯都亮着的。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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