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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些网站为什么要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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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756 发表于:12-02-06 13:50 [只看该作者]
51
凡是被王小二侵犯权益的职工们,联合起来共同维权,小二的末日已经不远了
辣椒泡菜 发表于:12-02-07 09:37 [只看该作者]
52
他是缓兵之计,以守为攻。现在已到清算王小二侵吞山百职工权益的时候了,不要轻信他的谎言。
zgwq005 发表于:12-02-08 18:11 [只看该作者]
53



zgwq001 发表于:12-02-13 17:56 [只看该作者]
54
贪污腐败分子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zgwq001 发表于:12-02-16 08:24 [只看该作者]
55

既然是用国资497万元出资,国家应收回被王立新所侵占的股份,由国资方持有股份并收回他非法收益,对王立新在企业改制后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审计,立即罢免王立新,王立新的个人持有的山百股份,因为是用企业资金持有的股份,应该属于山百股东、股民们,属于为山百做出贡献而没有得到收益的全体职工们,或者由南京国资委来掌握这些股份(他实际出资11万,应该按出资额确认他的股份),国家也可以控民营企业的股份,国家控股我们职工老百姓更放心。王立新完全不具备公司董事长职务的相应股份,应对他在任职期间所行使的职务行为进行审计,对他隐瞒事实真像,在山百二次买卖股份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zgwq001 发表于:12-02-19 17:45 [只看该作者]
56

原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财务总会计师兼财会部长王志军,在20033月至6月份挪用国资497万元,分别替王立新等公司高管8人搞股本权益性投资,使他们顺利对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管理层收购(MBO)的出资,从20036月改制起,山百大楼职工的举报不断飞向省、市有关部门。直到20113月案发后,王志军被逮捕, 2011112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军挪用公款497万元为公司高管8人出资,占总股本的49.7%,是用国资买国企。

zgwq001 发表于:12-02-23 08:50 [只看该作者]
57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江北花少 发表于:12-02-23 11:54 [只看该作者]
58

这种官员他代表了谁?在大是大非面前都没有立场。为什么不引咎辞职?

对内是条龙,对外是泡怂!


此人从小路就给铺的很平坦 有背景的!

刘志伟资料简介

刘志伟,男,汉族,1961年3月生,江苏南京人,1985年4月入党,1982年2月参加工作,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

1978.12——1982.02 在江苏省公安专科学校大专班学习;
  1982.02——1992.06 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处内勤、科员、副科长、科长
(其间:1988.09—1991.07 省委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本科学习);   
1992.06——1995.07 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   
1995.07——1996.12 江苏省公安厅刑侦处副处长、省公安刑事警察总队副总队长;  
 1996.12——1998.01 江苏省公安厅经济案件侦察处处长;  
 1998.01——2000.12 江苏省公安厅经济案件侦察处处长、经济案件侦察总队总队长(其间:1998.09—2000.11 南京师范大学经济法政学院研修班学习);
  2000.12——2003.11 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三级警监;   
2003.11——2004.01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其间:2002.09—2004.01 在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研究生学习);  
 2004.01——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2]。  
 2010.08—— 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2.2.20,据新闻报道,刘志伟常委在访问日本名古屋与名古屋河村隆之会谈时,
河村表示“没有南京大屠杀这回事”,刘常委竟未反驳,并在会后亲切交换了礼物 .
强烈要求省委省政府对刘志伟及其公款出访日本一干人等进行查处。
强烈要求刘志伟向全体中国人民辞职谢罪!
向死难30万南京同胞跪拜谢罪!
向所有南京市民自杀谢罪!
py1213 发表于:12-02-23 17:03 [只看该作者]
59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论坛评委 的话:
在这,是不会有人删的。除非胡同口的大妈进来删。 ...
大妈如此要删。。它忌讳神马??
zgwq001 发表于:12-02-27 09:06 [只看该作者]
60
丢掉幻想,自己的权力靠自己去争取!
nj756 发表于:12-02-28 18:00 [只看该作者]
61
通过挪用、贪污国资和职工奖金福利结余----用于个人出资入股;
zgwq001 发表于:12-03-02 08:49 [只看该作者]
62

财会部长一人岂能挪用公款497万元???她自己只需要用其中的55万元,她被逮捕被提起公诉,而公司的法人,批准人、使用款人竟然无罪?

草虫小木工 发表于:12-03-02 09:03 [只看该作者]
63
官商勾结!
zgwq001 发表于:12-03-06 18:15 [只看该作者]
64

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是原商业局下属五大商场( )之一,是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优质企业,连续多年被市商贸系统评为销售经济效益增幅最佳单位之一,职工年收入在系统内排名前列,职工缴纳的六险是市商贸系统缴费最高企业。(企改前)

zgwq001 发表于:12-03-09 18:23 [只看该作者]
65

顶!!!

zgwq001 发表于:12-03-17 09:14 [只看该作者]
66
用国资买国企”       “空手套白狼” !   
nj756 发表于:12-03-19 08:50 [只看该作者]
67

自评、自审、自买、自卖。

zgwq001 发表于:12-03-21 17:58 [只看该作者]
68
以下是引用 第67楼 nj756 的话:
自评、自审、自买、自卖。...
nj756 发表于:12-03-27 11:58 [只看该作者]
69
20033月至6月,山西路百货大楼进行改制需要单位高层人员1000万元的个人出资做为注册资本,20036月山百大楼高层管理人员王某、陈某等人因个人出资注册款不足,私下分别请求被告人王志军帮忙筹款,掌管公司财务的王志军想到了单位的公款,挪用为自己及公司其它高层的出资款。法官问:当时是否允许用山百的资金作为个人出资款?王志军说:不允许” 2003626日是改制验资的最后期限,被告人王志军以“ 为单位职工发放奖金的名义,擅自将单位公款310万元开具成32张个人定期存单,并以此作为质押物,以单位总经理、党委书记及其自己的名义贷款279万元,用于公司总经理个人出资款转入验资帐户。
zgwq001 发表于:12-04-01 08:06 [只看该作者]
70
用公款310万元以职工发放奖金,以16个人名义办理32张存单作为质押物,贷款出279万元,用于公司总经理个人出资款。案件发生后,总经理被扣押466万元,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性出资,是挪用犯罪!被扣押的公款已经被私人占为已有,是贪污犯罪!
zgwq001 发表于:12-04-10 12:32 [只看该作者]
71
毛泽东为何总是让人怀念?
因为他嫉恶如仇,铁腕反腐。在建国之初,他告诫全党:治国就是治吏,礼仪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国家还没有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处理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当有人求情时,毛泽东却说,是要他俩?还是要国家?”“正因为他们两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zgwq001 发表于:12-04-12 10:42 [只看该作者]
72
毛泽东为何总是让人怀念?
毛泽东曾经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
zgwq001 发表于:12-04-18 09:07 [只看该作者]
73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zgwq001 发表于:12-04-19 18:22 [只看该作者]
74



zgwq001 发表于:12-04-20 09:29 [只看该作者]
75
关注山百,让南京市民看到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火热的冷月亮 发表于:12-04-21 01:45 [只看该作者]
76
我不能说脏话啊!
    如果钱还宽裕,别养二奶,偷偷养几个贫困山区的学生。别让人家知
道啦!

    风无常,云无相.
    以不变应万变.
    福无边,怨无涯.
    做人要厚道!

EMAIL:cocock0877@sohu.com
MSN:cocock0877@hotmail.com
zgwq001 发表于:12-04-24 14:11 [只看该作者]
77
zgwq001 发表于:12-04-26 14:36 [只看该作者]
78



zgwq001 发表于:12-04-28 18:34 [只看该作者]
79
“挪用”公款497万元公司高管八人出资,占总股本49.7%,八年案发后,公司董事长被扣押466万元,其间公司股份63.32%已变卖,原公司90%以上股东已经发生变化,财会部长被指认“挪用”公款497万,“其它”人竟然没被追究责任?真是岂有此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既然被扣押400多万元,已经证明“当事人”犯罪,竟然能逃脱法律的追究?
zgwq001 发表于:12-05-03 11:59 [只看该作者]
80
将反贪污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zgwq001 发表于:12-05-07 09:22 [只看该作者]
81
一百口棺材,九十九口是给腐败分子的,一口是留给自己的
查茄履_lg 发表于:12-05-07 12:38 [只看该作者]
82
被系统删除于:2012-5-7 14:18:28
zgwq001 发表于:12-05-12 19:05 [只看该作者]
83
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企业改制MBO中,资产的清算、审计、审核、评估等,“贪婪、窥视国有资产、职工利益者们” 它们处理的“游刃有余”
zgwq001 发表于:12-05-15 08:08 [只看该作者]
84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追回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返还被侵吞的职工利益,让违法者遭到法律的制裁。南京市商务局作为山百国企改制的主管局,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做好工作。

.  山百国企改制时出资问题,应按照当初实际出资确定股东股民们持股份额,依照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文件精神办理。

.  企业改制前,应付工资及福利结余1477.83万元,应立即归还全体职工,依法享有国家政策的规定,并享有企业受益所带来的利益。

.  对现企业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挂牌拍卖,以保证股东股民利益最大化。

.  配合有关部门对改制中违法乱纪人员,加大查处力度,正是这些人,造成了社会极大的不满因素,将从中插手捞取好处的任何人依法治裁。对民营企业侵犯职工利益的犯罪,继续进行深入地调查,追回企业损失,还广大职工公道。

. 坚决查处2010年王立新买卖公司股份的违法行为,并立即纠正这样的错误,归还属于山百职工、股东的资产。

zgwq001 发表于:12-05-17 08:59 [只看该作者]
85
   法律是公民和国家意志的体现,党纪则是在法治的社会中,党按照自身宗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体现的同样是一种法治精神。对于国法和党纪,如果你懂得主动尊重、遵守它们,把它们变为一种自律的时候,它们会给你保护和自由;如果有了权力不知道尊重、遵守国法和党纪,去试探它们的底线,那么它们总是最后发威,而且最终爆发出来的力量会让你目瞪口呆和追悔莫及。

zgwq001 发表于:12-05-20 10:38 [只看该作者]
86



zgwq001 发表于:12-05-24 09:51 [只看该作者]
87
天天顶,让山百职工都看到此案最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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