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联通公司虚假招募团购 私设账号收款不退款
辽宁省沈阳市的退休工人宁大爷。近半年来,他吃不香、睡不觉。因为他发现自己购买了一处80多平米的商品房被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沈阳市分公司沈河区给忽悠了。他多次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讨要说法,得到的答复是:所受损失一律不负责,他花一辈子的积蓄购买的房子与该公司无关。是该公司某职工个人私自盖公司公章,属于个人行为,爱上哪告向哪告!
一纸举报:“联通公司”虚假招募市民团购 私自设立账号收房款
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中国联合通信集团,担负着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多次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参与房地产开发,更不集资为本职工搞特权。然而在辽宁省沈阳市分公司依然我行我素,不但不出面制止下属企业的违法行为,找理由和借口,还为之叫好。
今年近70岁的宁大爷气愤地向记者反映说:去年年底,在市沈阳市科学宫举办的冬季房交会及长青街上看到沈阳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的预售长青街143号‘长青玲珑湾’楼盘宣传单。
他到售楼现场了解到,该楼盘是由中国联信沈河区局与沈阳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联建团购形式开发。并授权沈阳林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销售。
细心的宁大爷,心想自己不是联通公司的职工,可以参加团购吗?为此他于去年12月17日到亲自到沈河区局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刚一进大楼门看到了一个通知“我局已与建发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团购“长青玲珑湾”商品住宅房。”
联系人为张路。
而后,他先是到该局的办公室了解情况。说明来由后,办公室一位女主任让他找张路。结果让他认为是事情可信度强。但是,他还是半信半疑。便问张路。不过,张路拍着胸脯说:“这公章能是假的么,假的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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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眼看到了大公章,基于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宁大爷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河区局单位职工(家属)”的名义与林安公司签订了团购房预定协议。并按去年12月24日按照联通公司《团购交款通知单》的要求,将购房款46万余元交到了联通公司指定的王秘松的账户上。
其实,当时他也有怀疑,怎么不缴纳到公司账号?但是,沈河区局解释说,区局没有账号,有团购交款通知单和受权书,就是代表区局。
无法开工:缴纳房款消费者要求全额退还,但迟迟不见动静
据了解,时至今年5月份,“长青玲珑湾”工地仍无任何施工迹象。宁大爷通过张路得知到林安公司贴出了“与联通公司解除团购合同,购房人可申请在6月25号----6月30号期间领取退房款,否则后果自负”通知的消息。
6月12号,宁大爷急忙到工地售楼处了解情况,按照林安公司要求,他与林安公司签订了《签约金返还申请单》。但是,申请单上无经办人签字、也无公章。
从6月30日至现在,近两个月的时间,他与其他一些申请还款的购房者分别于7月7日、11日、18日、22日、29日,8月1日、3日、5日、19日三番五次找到省、市信访办、联通公司沈河区局。也多次找到位于南塔黄金大厦610房间王秘松办公室。无数次的接触,但是,应退购的房款仍杳无音信,迟迟不见动静。
为此,记者在等待了近10天时间,才采访到沈阳市公司的党群工作部有关负责人,她对于记者采访非常反感,表示该新闻无任何价值别采了。还透露里面非常复杂。由于不是主管部门,她对情况也不太清楚。但是可以肯定地告诉记者,购买房款并未进入联通公司账号。找她们无用,该公司也是受害者。
据记者了解到,联通公司沈河局内部职工的购房款有9人,涉及金额在500万元左右。目前,他们都在要说法,但是,都未得到答复和解决。他们告诉记者,如果在国庆节前解决不了,将向中国联通集团和国家信访局反映去情况。
联通辩解:公章是个人私自偷盖属于个人行为,将严厉处理职工
宁大爷告诉记者,他多次到联通公司沈河局局长办公室反映,但是,原局长已经调离到和平区局。新局长姓邴,对于目前的情况,一概不负责。他说自己是新来的,团购的事是职工个人行为,公章是张路偷盖的。完全是个人行为。
与此同时,宁大爷也多次找到王秘松了解情况。后来,宁大爷才知道王秘松既不是房产商建发公司的人,也不是销售商林安公司的人。他只是一个皮包公司的人。不过,让记者不解地是,区局要求宁大爷的房款指定存在王秘松账户上。
内部人员说,张路通过王会计提走了很多钱,说是将其还给了沈河区一些有背景的人参加团购房。但是,对团购一事,建发公司让联通公司沈河局给出一个说法,也得到了邴局长回绝。
其实,记者了解到,《授权书》中写明,授权监管帐号是6225881247270407为徐嘉兴户头上。而去年12月24日联通公司沈河区局下发的《团购缴款通知单》让房款交到王秘松账户。两者之间也矛盾重重?
另外,授权书上写明林安公司“仅负责购房款的监管工作,一切资金调配需按照沈河局下达的函件及相关财务印鉴为准,不得擅自使用监管账户中款项。” 可以说,联通公司负对购房款项有监管责任。
沈河市分公司表示说:团购的事是个人行为,公章是张路偷盖的。该公司将会严厉处理职工。
“如果这么说,这是一种不服责任的态度。”宁大爷分析道。如果按照逻辑解释说,‘沈河区局先打着国有公司团购的名义,骗取购房款,利用他人资金为某些人谋利!然后又解除合同,规避自己的责任。团购这件事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骗局?是不是更顺理成章一些呢?
按照国家规定,任何一个企业的公章就代表着企业。难道像区局这样可以随便盖的么?作为国有企业的联通公司,这么大的一个名牌,就是这样管理的吗?实在让人不放心。
与此同时,联通公司的通知是去年11月份贴的,贴在进楼的大门上,通知贴了一个月,职工、领导天天上下班,进出大楼会看不见?不知道?怎么可能是个人行为?
宁大爷深信:无论是《授权书》还是《团购缴款通知单》都很清晰的盖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河区局的大章,还是好多好多份。时间之长,动静之大,范围之广,怎一个“个人行为”、“个人私盖公章”就能搪塞过去?
“王秘松缺证售房,联通公司沈河区局送其联建团购名义使其合法化,目的仅仅给职工解决福利么?为什么还要到社会上宣传?仅仅是“个人行为”能有这么大的能量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