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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直通车获奖查询方式更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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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_78 发表于:12-01-11 22: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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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周末去领奖啊?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没有空去领啊怎么办,还有能不能给邮寄一下呢?真郁闷,中奖多次了,都没时间去领。得的奖品请假半天扣的钱都不止。郁闷,难道这次奖品又废了。




北京地康水电暖 发表于:12-02-05 15: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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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生活网 发表于:12-02-15 17:47 [只看该作者]
103
《民 意 直 通 车》中奖名单第六季!!(每日更新)
http://bbs.biaodia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973&fromuid=15112


民 意 直 通 车》中奖名单第七季!!(每日更新)
http://bbs.biaodia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5089&fromuid=15112


12月26日-12月30日奖品变更,凡是中奖ID请关注西祠留言飞语(留言飞语由冬天去滑雪发出)。


11月21日起奖品更换为:电影劵两张。

2012年1月起奖品更换为:由江苏时代盛元数字图文影像有限公司提供的“金陵美韵”明信片一套10张。
1月5号起奖品更换为:十八频道台历(每人2本)
领奖时间:
周一到周五10:00-17:00,通知之日起,一周内有效。(节假日不领奖)

领奖地点:秦淮区红花村136号苏尧大厦404室。公交线路:23路、
58路在节制闸南站下、43路、63路、81路、301路、316路在秦虹西站下。



因为爱所以爱你 发表于:12-02-23 20: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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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系统删除于:2012-2-23 21:20:14
红颜知己007 发表于:12-02-24 07: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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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系统删除于:2012-2-24 10:48:47
晴天阳光房 发表于:12-02-25 21:42 [只看该作者]
106
支持
刘唐根 发表于:12-02-26 14:04 [只看该作者]
107
被系统删除于:2012-2-26 15:12:09
俞家范范 发表于:12-02-27 14: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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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系统删除于:2012-2-27 19:45:48
政策允许 发表于:12-02-28 01: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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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系统删除于:2012-2-28 15:11:05
真是没有王 发表于:12-02-28 10:3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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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系统删除于:2012-2-28 15:11:45
nj756 发表于:12-02-28 17:44 [只看该作者]
111
发表于:12-02-28 17:40 [122.88.24.218] [只看该作者]
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职工 发表于:11-12-12 16:21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11-12-15 08: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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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惩挪用、占有、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一、检查院对山百原企业财务总会计师王志军被提起公诉,她被认定有罪。

原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财务总会计师兼财会部长王志军,在20033月至6月份挪用国资497万元,分别替王立新等公司高管8人搞股本权益性投资,使他们顺利对南京山西路百货大楼管理层收购(MBO)的出资,从20036月改制起,山百大楼职工的举报不断飞向省、市有关部门。直到20113月案发后,王志军被逮捕, 20111129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军挪用公款497万元为公司高管8人出资,用国资买国企。

王志军挪用国资497万元,主要用于总经理王立新个人出资269万元(个人应出资280万元,实际出资仅11万元);党委书记陈浩楠个人出资50万元;纪委书记孟继军个人出资15万元;工会主席王远个人出资40万元;副总经理唐大龙个人出资24万元;副总经理施毓凤个人出资20万元;副总经理张华个人出资24万元;总会计师王志军个人出资55万元(个人零出资)。

20033月至6月在企业改制前,经总经理王立新同意批准,将公款310万元打入民生银行,王志军伪造以单位发放奖金、开具32张个人银行存单,以此为质押物从银行贷款279万元,转入验资帐户作为注册款,用于总经理王立新个人出资款。

 

二、检查院扣押王立新460万元,但为什么他的行为没有被公诉?

20114月份案发前,总经理王立新个人出资的269万元公款仍然未还,之后被检查院扣押466.17万元。直到20114月,占有公款时间达8年之久,历年的分红他照拿不误。20104月份王立新以8500万元向股民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股权再次变更,公司股东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以黄XX持大股,此时,王立新根本也没有还款的意愿,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已非法占有公有资产,王立新贪污公款269万元已成为确凿的事实,难道他不清楚这269万元是公款吗?岂能在王志军案发后,再来追缴王立新贪污的公款及带来的收益!他们的这种行为是简单的“挪用”吗!就算是“挪用”的话,最大的受益人王立新难道一点法律责任都没有?即便王志军为他人做嫁衣的“义气之举”,被认定为是“挪用”。难道这种这么长时间的“挪用”如果没有被查出,这不就是“偷盗”吗,王立新用这269万元虽然是公款,但毕竟它是被“挪用”过的“赃款”,这种“销赃”行为难道还不能界定他行为的性质吗?最起码也算得上是“挪用”吧,说是贪污行为恐怕也无不妥之处。案发前,山百进行了二次改制,股权发生了变化,只到这个时候,王立新和王志军都没有想到“悔过”,填补“挪用”国有资产的大窟窿,如果说王立新没有钱,那王立新又如何能在河西买房?王志军身为财务人员,她应该清楚,这个时候就不是“挪用”了,按照王志军的经济实力和条件,她有充分的经济能力,她为什么不自己偿还这“挪用”的公款?况且国有企业早就不存在了,难道这是古人说的“顺带不为偷吗?”只要没有人发现,就不算偷吗?他和她二人之间的“行为”绝对不能就这么简单认定。如此简单的逻辑关系,相信国家司法机关会做出正确判断

 

三、检查院扣押王立新460万元应作何处理?

既然是用国资497万元出资,国家应收回被王立新所侵占的股份,由国资方持有股份并收回他非法收益,对王立新在企业改制后任“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行为进行审计,立即罢免王立新,王立新的个人持有的山百股份,因为是用企业资金持有的股份,应该属于山百股东、股民们,属于为山百做出贡献而没有得到收益的全体职工们,或者由南京国资委来掌握这些股份(他实际出资11万,应该按出资额确认他的股份),国家也可以控民营企业的股份,国家控股我们职工老百姓更放心。王立新完全不具备公司董事长职务的相应股份,应对他在任职期间所行使的职务行为进行审计,对他隐瞒事实真像,在山百二次买卖股份的行为进行彻底调查。

目前,正当王志军案件被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有传闻他们急于想将山百再一次对外出售(传说正在紧密进行洽谈),以便完成资产的安全套现与转移,政府有关部门应出面加以制止,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企业资产应以保全,检查院应该为山百企业职工提起公益性诉讼,被扣押460万元归还企业,毕竟这是企业职工的血汗钱。以往的传说最终都成为事实,希望这次是误传。他们如此的动机行为,是为了做强做大山百吗?山百二次改制不到一年,被再次传出要被“出卖”的丑闻,他们出卖的不是山百,出卖是山百善良朴实的员工,出卖的是他们对国家的承诺,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严查“出卖山百”的幕后真相。

 

四、山百大楼案件虽然被查处,但同案犯或主犯仍然逍遥法外逃避法律追究。

“南京山百案件” 南京市有关部门已立案查处,虽然王志军已被公诉,但是还有很多犯罪事实没有被查处,共同犯罪(主犯)嫌疑人仍逍遥法外,并继续着犯罪、掩盖犯罪的行为。此事事关着国家公职人员伙同企业领导,假借国家的改革改制之名,严重侵占国有资产、侵吞职工利益、实施着违法乱纪、进行着有预谋、有计划、使国企变成为民企最终演变私企的犯罪嫌疑,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形象,造成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矛盾。我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引起重视,有关领导关心、督促此案的深入调查,追回国资、民资被侵占的资产,退还被侵吞全体职工的利益。

王立新贪污公款269万元事实确凿为何不遭逮捕?南京市商务局个别人严重违反国家的规定,作出一系列违法的错误指示为何不予纠正?对这些人又该作怎样的分别对待与处置?我们注意到:王志军一案的庭审视频,很快就被从网上删除了,难道庭审不是真的,或者庭审的言语某些细节刺激或让某些在外面的人,他们感到害怕了?他们怕更多的媒体、广大有正义感的仁人志士介入此事。为庭审当场点了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姓名,当然,山百的职工是知道他们名字的。我们更担心南京的党和国家政府的宣传网络管理部门也卷入其中。其实,适得其反,这种行为更激起了大家的关注,不少职工都下载了该视频,不少的网友都积极地参与和鼓励,因为正义的力量是无穷的。

 

南京市山西路百货大楼职工

 




寒夏兰迎 发表于:12-03-01 12:46 [只看该作者]
112
被系统删除于:2012-3-1 13: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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