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完善自主择业政策的建议
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制定下发的中发[2001]3号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已经施行11年,但截止目前仍停留在暂行阶段。通过11年的实践,发现了不少问题,修改、完善、出台相关政策日益紧迫。在今年即将召开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两会”之前,借此向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建言修改、完善自主择业政策,敬请审议!
我们是应中发[2001]3号文件号召、体谅政府安置困难,选择了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军队转业干部群体,目前总人数超过11.6万。我们这批人服现役的日子,多数时间是在“国家改革开放、军队要忍耐”的政策环境中度过的,国家经济改革开放的成果我们没有分享到多少。而在退役之时,已是四十岁左右的中年人,只希望能安慰好妻子、照顾好孩子、承担起家庭责任的担子,应该说是社会的一支稳定力量。然而,11年来,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却越来越使我们困惑和不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深刻感受到了政治上被漠视、经济上被算计、社会上被抛弃。
一、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政治地位越来越微妙。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三条明确:“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第四十二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然而,3号文件执行11年了,没有任何人告诉过我们“有关政治待遇”具体是个什么东西,有关部门没有组织过任何内容的学习或培训,有的同志甚至连党组织都找不到了,严格按党章规定落实的话,自然退党的应该不在少数。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甚至到一定的历史阶段全面抛弃的也属正常。听取实践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完善政策,这是再正常、再合理、再科学不过的程序了。然而,在自主择业人员找相关部门反应问题、呼吁落实政策时却被视为“不稳定因素”、“维稳对象”,这让自主择业群体百思不得其解、难以接受。难道现役军官看到自己的前途可能是这样还会安心吗?自主择业政策还能继续执行下去吗?干部复员政策执行了几年以失败告终,自主择业政策如果执行不下去,再出台新的政策还有多少现役干部会相信?如果在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群体中造成严重的信任危机,后果堪忧。
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经济状况越来越危机。首先,中发[2001]3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烤火费、独生子女奖励费等内容是由地方政府落实的,但实际落实情况不管是在项目上还是在标准上都相当的随意且混乱。究其根源,是3号文件中对于上述涉及自主军转干部切身利益的问题在措词上使用了模糊的、弹性的、多义的文字,于是,一些地方政府就玩起了文字游戏,再加上没有考核机制,落实政策就没有了动力。其次,与同职级现役干部相比,退役金比例不断缩水。在3号文件中除在定义待遇方面使用了模糊弹性多义词外,还在第38条中针对“军队统一的津贴补贴”故意设置一个自定义为非统一的“工作性津贴”打下了埋伏,时隔8年,在国转联[2009]9号中提出“军队建立的工作性津贴不列入退役金计发项目”,其实质是将自主择业者和现役干部经济待遇的统一连带关系给割裂分离,这不仅违背了(中发[2001]3号)《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关于月退役金按照本人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的精神,造成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经济待遇的实际下降,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落入了文字游戏的陷阱,而且降低了包括现役在内的各方对自主择业政策的预期,伤害了自主择业干部的经济利益和感情,同时也使各方对自主择业政策充满了疑虑,把政策推向了不可持续的境地。第三,当全国人民都因国家调整分配政策,享受改革开放带来收入增长的盛宴时,我们却遭遇了物价普遍、持续走高的阻击,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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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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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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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官增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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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干部增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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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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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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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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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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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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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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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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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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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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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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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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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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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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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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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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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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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我国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达到了264%,公务员和现役军官涨工资了、离退休干部的也涨了,与此同时,党政机关公务员、军队现役干部,不仅充分享受了改革开放盛宴的现金分配果实,而且享受了与商品房市场价悬殊极大的经济适用房,而自主择业干部是两头都不靠。如今,自主择业干部却连退役金涨资都成了问题,多次向各地各级军转部门询问也得不到准确答复,有关未能如期涨资的各种传言却使我们对自主择业安置政策走向产生了怀疑,我们是不是会成为所谓军转安置改革的又一代牺牲品?
三、自主择业干部的未来归宿越来越迷茫。
回忆过去,由于政策缺失和急剧变动,如果大家当初知道11年后会是落入这样的境遇,肯定不会有人愿意选择自主择业,没有人会拿自己丧失了竞争力的生命去作赌注;展望未来,养老的一系列问题还未明确,这让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产生了严重恐慌,难道各项待遇还会继续被缩水吗?二十多年对党对政府的完全信任会被打击的一丝不留吗?我们的未来在哪里???
综上所述,为规范自主择业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自主择业安置工作的连续性,促进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我国虽然一直都重视退役安置制度建设,但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特别是分配政策和就业政策的转变,现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却日益暴露出不少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虽对退役军人安置作了一些规定,但内容仍不够具体,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退出现役安置具体办法往往因为人事更替、政府机构条块分割难以得到正确落实,一些部门和工作人员曲解、甚至随意删改安置政策。为了建立军人退役安置长效机制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从法律上准确界定军人退役安置的性质,进一步明确退役军人的权利、地位,建立科学稳定的退役金发放和优待政策落实机制,强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军人退役安置中的法律责任,拓展退役军人依法维权的渠道,对现阶段军人退役安置纠纷提供法律支持,切实保障退役军人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一、要进一步明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政治待遇。建立长期有效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机制;明确解决自主择业干部实际问题的责任主体;允许自主择业干部成立党组织和其它社团组织并纳入党政统一管理体系;授予自主择业干部代表参政议政的权力。不能将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视为维稳对象,要广泛向他们征集对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合理诉求,及时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安置纠纷,必要时对安置中的违法或行政不作为行为进行行政诉讼;开展退役军人互助活动、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积极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将极大地缓解政府部门压力,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要强化、细化经济待遇落实措施,杜绝文字游戏陷阱。首先,3号文件规定由地方落实的退役金差额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烤火费、独生子女奖励费、过节费、体检费等,全国可统一标准的,由中央财政向各地征收后统一按现有退役金下发渠道下发;不能全国统一标准的,由当地政府报备中央财政同意后纳入本地军转办汇总直接发放;对涉及待遇落实时间、内容等有模糊用词的地方,尽快明确并指定责任主体。其次,要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合理走向,把以玩文字游戏的方式改变待遇结构、偷换概念等为手段,达到待遇缩水目的的政策条文拉回到诚信的轨道上来。
三、对自主择业干部的养老待遇作出明确规定。首批自主择业干部中已有接近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这是3号文件没有明确的一个问题,也是自主择业干部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议出台政策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体检制度、医疗问题加以明确、完善。
四、建立科学的军人退役安置监督与评价机制。近年来退役军人集体维权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安置政策不完善,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但是,从根本上说,还是军人退役安置缺乏科学的监督与评价机制。我国虽然有专门的军人退役安置机构,负责退役安置计划的落实,但长期以来习惯于临时地、突击性地将退役军人安置到位的工作模式,安置政策是否合理、政策是否落实到位、安置效果如何,均由政府或者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我监督、自我总结、自我评价,而被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则基本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权益受到损害也无适当的渠道申诉,尤其是直接面对退役军人的区县军转办编制少、权力有限,有些还要兼顾其他工作,即使接到维权的请求也无能为力;作为个体,退役军人也许选择了默认,但一旦成为共性问题,则可能引发集体维权,大批的退役军人到党委、政府上访,社会影响极大。要避免群体事件发生,宜疏不宜堵,通畅的安置纠纷处理渠道十分必要,通过有效沟通,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化解现存矛盾;
以上是我们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当前退役军人安置的状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全国人大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会商,顺应形势,制定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退役安置机制,不断改善包括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内的退役军人待遇!我们静候回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