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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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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ual 发表于:03-09-23 18:38 [只看该作者]


    史尚宽说债的效力包括债的不履行效力和履行效力,主要是债的强制执行力和损害赔偿效力,从他的《债法总论〉看来好像是指请求权与抗辩权行使的结果,但是有观点说,债的效力指的应该是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请求权,但不包括抗辩权。能不能有高手能给下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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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习惯,我先把自己的观点抛出来!
债之效力,从它的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为“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而发生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之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仅包括债的不履行效果。债的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的强制执行与利益的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
债之效力,从它的发生来看,还可以认为是作为债权债务关系内容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与抗辩权)的行使和对义务的违反发生的效果。
(一)债的一般效力
1.债务履行的一般效力,(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消灭。(2)并排除给付的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以为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3)当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
2.债务不履行的一般效力,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债之关系,给付必须依诚实信用的方式为之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债的关系的当事人依约定之债所能预期的或依法定之债所应得的最大利益,达到给付的目的。为了“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一方面,债法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债务人设定了附随的给付义务,另一方面,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也赋予了债务人附随的义务。这些义务与各种之债所固有的主给付义务一起构成了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债务人为给付时不得违反这些义务,违反这些义务所发生的效果构成了债的效力的主要形态:
1. 主给付义务——为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区别于其他种类之债的给付义务。违反主给付义务会发生给付的一部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
2. 从给付义务——无独立的目的,只是辅助保证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会发生不完全给付,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使本来的给付成为不可能的时候才会发生给付不能
3. 附随义务——补充或独立的附随义务,为达到一定的附从目的而担保债的效果完全实现。当该项义务为不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构成给付的一部不能,该项义务为作为义务时,其违反效果与主给付义务的违反相同。
依债务不履行的形态略述如下:(1)给付不能,永久不能时无法强制,债权人或免除给付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给付迟延,债权人得请求强制执行或损害赔偿,或同时请求;(3)给付不完全,债权人得请求补完或更换给付,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债务有不履行之虞时,债权人得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二)债的特殊效力
1.合同之债 (1)定金的没收或加倍返还,(2)违约金的支付,(3)解除合同,(4)同时履行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5)债务人免为给付时,得请求对待给付。
2.无因管理之债 (1)本人主张不法无因管理的利益,(2)管理人于支付必要及有益费用之外的报酬请求权,等
3.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处于缔约准备状态的当事人违反保护、照顾、保密等先契约义务或恶意订约,受有损失的一方得请求损害赔偿
(三)各种合同之债的特殊效力,如买卖契约当中的减少给付请求权,委托合同中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中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让与请求权等。
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间的请求权效力,随着债法的发展债的效力也表现出对第三人的效力和物权效力,如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中第三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买卖不破租赁”,公司债券的处分方式比照动产的处分等。

00
四月里落寞 发表于:04-04-10 14:42 [只看该作者]
2

王泽鉴的观点

债权的效力:

一 诉请履行力(请求力) 

二 强制执行力(执行力)

三 私力实现

四 处分权能

五 保有给付的法律上之原因(保持力)

一般言之,债权均具有上述五种效力,惟于例外情形,债权欠缺某种效力的,YI属有之,学说上称为不完全债务,此不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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