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界的“对手监督”
周海燕
近日,有读者揭发了地处南京、在国内颇有影响的早报《现代快报》的一则丑闻:该报记者石成的报道《SARS 激发经济新势力》涉嫌作伪(1),其作伪面积之大,令人瞠目。据揭发者论证:该记者在文章里不仅杜撰了一个子虚乌有的高校——北方财大,还编造了大量根本不存在的专家学者以及他们所谓的言论,这些专家学者包括:根本不存在的北方财大博士王起容、查无此人的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专家王弘礼、不在中山大学教员名单之列的教授胡立以及北大博士后于明……换言之,石成事件涉及到读者对一篇新闻稿件在新闻信息和新闻来源方面双重造假的严厉指控。
对这起新闻作伪事件的揭露,来自于在当地颇有人气的网络社区“西祠胡同”(http://www.xici.net)。西祠胡同的讨论版《记者的家》(这也是一个国内著名的新闻记者论坛)揭露此事后,引起了大众的关注,网上立即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很显然,这里面有许多是南京媒体的从业人员;而南京,众所周知,是报纸的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地区之一。
作为讲授新闻伦理课程的一名教师,我把这一事件及其评论作为最新案例转贴在了我为学生开设的讨论版上,但因此而引发的关于揭发者的动机猜测,却颇有意味。学生在给我的邮件中设问:这么热烈的讨论,会不会是《现代快报》的敌对媒体的炒作?
对于石成事件的揭露,有可能是其他竞争媒体的炒作吗?完全可能。但我以为,探讨的要旨恰恰正在于此。我们应当追问的是:如果石成事件是来自《现代快报》的竞争媒体的有意揭露,那么,这种揭露媒体对手造假的行为举动,是不道德的呢,还是值得鼓励的?
新闻媒体既被称为“无冕之王”,即隐然含有这样的前提假设:它享有一般公众难以得到的“特权”,与此同时,它当然也就对社会负有天然的责任。在这一点上,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承的。但是,正如我们近年来所注意到的:部分记者已经越来越背离了自己“社会之公器”的神圣职责,而常以这一公众所赋予的特权图一己之私利。
对于权力,孟德斯鸠曾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这是新闻界在进行调查性报道时常常引用的一句名言。然而,在以名言印证自己行为的正义性时,新闻媒体却时常忘记,这句名言当然并不仅仅适用于政府和企业,同样,它也是新闻界自身所应当遵循的行为守则。
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媒体一直有着“戴着镣铐跳舞”的慨叹,但另一方面,媒体及其从业者的自律水准也已经前所未有的探及新的底线。许多记者和媒体的行为甚至已经不再属于伦理讨论的范畴,而涉及违法。例如不久前因为导演“砸空调”事件而被拘留的南京某报记者钱某,其行为已经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于2003年3月17日被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3)至于昧着良心为虚假广告大开绿灯、为某些上市机构充当吹鼓手,或是与广告公司联手“策划”,运作所谓的“名牌企业”评选——只要交了广告费都可以当上名牌……恶劣程度轻重不一的各类假新闻成了司空见惯之事,大家也习以为常了——甚至为数颇多的“十大假新闻”的评选都已经隆重登场。
媒体行为集体失范,应该有一个部门来管。但是,都是自己家的孩子,打谁的屁股好呢?多数情况下,“有司”只是内部批评了事。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的最高行为规范是中国记协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该准则明确规定了记者的行为: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但是,我们很少能够看到关于某记者由于违反新闻相关守则而受到惩罚的事例。可以想见,在中国,那种“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维(4),会必然使得媒体缺少有力的监督,而记者的职业道德失范也日趋严重。
中国行为法学会侵权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谷辽海指出,在我国,对于新闻造假者,按一般的处理办法是扣发稿酬、在媒体曝光、不再刊发其“作品”……但对此行为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所以他的建议是:1、一旦发生虚假新闻,刊载文章的媒体应积极主动地将造假者公开曝光。2、加强同行联盟,使制假者无用“武”之地。(5)然而,要求“出事”的媒体自揭短处,谈何容易!而同行联盟的建立,更是说来容易做时难!
当然,还有一个解决的渠道:由受众诉诸法律。新闻造假应该可以算是制造伪劣产品的一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读者有权利提起诉讼,追讨自己的损失。不过,消费者很难辨别记者的报道有没有作伪的痕迹,就算看出来了,也似乎很少有人为了三五毛钱去和强势的媒体较真的。从历年来的媒体侵权纠纷的结果来看,即使有这样的消费者,他(她)也绝少有胜诉的可能。因此,事情便演变为:无人告,便无人管;所以了不得之事,也以不了了之。如陈力丹先生所论:“多数假新闻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真实的人,所以明明是假的,却无法惩处造假者。……况且,即使有假新闻被揭露,除了遭到舆论的谴责外,假新闻的作者、编者以及媒体领导人大多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6)
显然,正是因为以上种种新闻自律与他律的无奈,才令人有了“新闻监督腐败,谁来监督新闻”的疑问。因此,我们也才感到在此倡导新闻界作“对手监督”的必要,即:在中国当前新闻业治理的条件下,媒体间因为市场竞争而导致的相互监督,有它重要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倡导“对手监督”的理由是:
一、这是最有效的监督方式。只有新闻业最了解新闻业作伪的可能性和作伪的手法。
二、这是最经济的监督方式。不需要设立协会,安排办公地点,招聘工作人员……当然,更不需要资金——对手的失败,就是监督者最好的奖励。
三、这是最有市场动力的监督方式。任何一个媒体市场上的竞争者,都愿意积极的参与到这样的监督运动中来。换言之,这是依靠市场来运作的机制,而非行政行为。
那么,鼓励媒体间进行相互的监督,有没有什么副作用呢?反对者当然会举出这样的论点: 1、媒体之间互相揭发、攻击、谩骂……陷入恶性竞争;2、公众在其相互攻击中普遍失去对传媒的信任感,媒体公信力下降。
让我们来看看第一种可能性。媒体之间会陷入恶性竞争吗?有可能。但是,这样的竞争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媒体的良性发展的。可以想见,一个严于律己的媒体和记者,对手即使想挖他的“疮疤”,也很难下手,被揭露得体无完肤的,肯定是那些惯于造假的媒体。这样看来,虽然竞争很残酷,但仍然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
那么,媒体的公信力会不会在这样针对新闻界本身的“扒粪运动”中下降呢?短期内看,确实如此。但是假如我们扪心自问,就会发现,所谓媒体的“公信力”,实际上已经大大降低了。公众也许现在还不太了解真相,但总有一天会对他们所信任的媒体产生巨大疑问。与其讳疾忌医,不如刮骨疗毒。这和记者从事调查性报道,揭露政府及公共机构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其实是一个道理。虽然公信力有可能短暂下降,但在痛下决心重新整顿之后,媒体的自律必然会有所改善,公信力也会回到那些有诚信的媒体中来;反之,那些依靠造假维生的媒体,因为失去了公众的信任而断了生路,未始不是一件好事。此消彼长,恰可正本清源,有利于新闻界道德水准的提高。
关于传媒之间的关系,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称呼:“兄弟媒体”。然而,这一兄弟之情在其负面的意义上,却是媒体之间达成了私下的默契:我不拆你的台,你也别来砸我的场子——这样的默契其实早已约定俗成,以前例“砸空调事件”而言,南京媒体对该事件的法律处理结果竟然集体失语,即是明证!——这种以融洽之名求不正当之便利的媒体关系才是真正值得国人担忧的事情。而反过来看,媒体相互监督彼此的造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看似兄弟相煎,其实善莫大焉。
可以断言,类似“官官相护”的“媒体相护”潜规则牢不可破之时,也就是新闻界的公信力彻底粉碎之日。我们所必须倡导的,正是新闻媒体的对手之间为了避免新闻失范而进行的正当的相互监督,此即所谓:新闻监督腐败,对手监督新闻。
注释:
1、参见http://www.kuaibao.net/gb/content/2003-05/14/content_104006.htm”。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154页,商务印书馆,1961。
3、http://shszx.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4/7/class000400005/hwz608117.htm。
4、关于家丑外扬的问题,我们可以对比一个国外现成的例子:德国慕尼黑的N—24电视公司开除了自己的记者弗兰克.谢夫林,理由是,这个记者在车臣事件的报道中“编造谎言,蒙骗观众,违背了记者的职业道德”。参见2000年3月2日的《北京晚报》刊登报道《造假新闻的德国记者遭开除》。
5、张智敏、刘爱君:《自由撰稿人屡造假新闻如何依法管理成为新课题》,载2002年3月29日《法制日报》。
6、陈力丹:《假新闻何以泛滥成灾》,载《新闻记者》,2002年(1)。
(作者: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系老师)
6/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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