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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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4165626
王飞律师 发表于:2008-5-15 16:28:28
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扬劳社[2007]180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单位、驻扬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
    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点工资;
    (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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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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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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