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群
被告人;杨富宝 男 29岁 南京市人 家庭成份;城市贫民,
本人出身;工人 回族 小学文化,住黄鹂巷10号 现在押.
被告人杨富宝现行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审理完结,查明犯罪事如下;
反革命分子杨富宝在荣誉五金二厂工作时,曾因对抗组织,拉拢落后,破坏支农的行为,受到彻销职务和预备党员的处分.此后,杨犯不接受
教育,反而变本加厉地对我怀恨在心,仇视组织,经常偷听反动广播,企图与特务组织挂钩,幻想蒋匪反攻大陆.继而进行反革命罪恶活动.1961年4
月,以杨犯富宝为首拉拢伍必龙 ,杨士元等人,先后在被告人和杨士元家中多次秘密集会,筹划成立 人民救国党 反革命组织,并以杨犯富宝为
反革命领导核心,积极研究反革命 纲领 ,制定反革命旗号,确定反革命联系地点,以及如何发展反革命成员和购买武器等一系列反革命活动.在
这期间,被其拉拢欺骗参加反革命组织,发展为反革命成员计有徐川共等八人.
根据上述情况,我院认为;杨犯富宝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成立反革命组织的反革命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犯罪,应予法办,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人杨富宝反革命罪行有期徒行伍年 刑期自1961年月日11月18日起至于1966年月日11月17日止.
2.被告人等投机倒把被扣押之赃物弹子盘6只和锋钢9斤及赃物288克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付本,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欢大
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
另陪审员 沈小苏
1963年元月10日
书记员 曾文莉
1963年元月15日.
以上是我爸判决书,我爸抗美援朝,加入中国志愿军,参加多次战斗,身负枪伤,荣立三等功,这是我爸的下场.现住三个平方
电话81761934
抗 美 援 朝 老 人 住 三 个 平 方
我父亲杨富宝出身于1928年6月,今年已81岁了,五十多年前,朝鲜战争爆发后,为保家卫国,抵制侵略,毅然于1953年加入了中国人民志愿军
四九二部队冲锋枪连入朝作战;参加过多次战斗,身负枪伤,经历了生与死的考验,1954年7 月荣立三等功,1956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朝鲜战争结束
后先期回国并与1956年复员.
1956年我父亲被安排到白云石矿工作.由于白云石矿的特定工作环境,我父亲身体不能适应.在朝鲜时,身体负过枪伤,也在冰天雪地冻伤过.
1960年响应号召参加支农,1961年被打成 " 反革命 "一切起因就是碰坏毛主席像,判刑5年,刑满后被安排印铁包装厂,于1988年9月退休,
这是我父亲平凡度的一生.
然而1961年始对我们全家来说那一场 "天降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一切,先是我父亲因打扫卫生,不小心碰坏了毛主席像,被上纲上线,天天批斗.
因我父亲文化不高,个性倔强,不服批斗,竭力辩解,最终导致了五年的反革命罪行.我母亲因受不了打击,抑郁病亡,我母亲本来是一个大学生,在那么
个年代她的知识算高的,我们都应有一个好的前途,可是死的时候,我们兄弟二人一个3 岁,一个4 岁剩下我兄弟俩靠年迈的祖母一人照料,生活非常
艰苦.初看到父亲的判决书,我就像在电视.小说里看到的情景一样,这么多帽子扣在他头上,简直就是莫须有呀;还有这些用词,可笑之极,也验证了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我们不明白、一个热爱党、热爱国家、积极向上、为祖国敢献自己生命的人,终被扣上“反革命”罪行,竟是个元首,也不
明白被判了五年的反革命罪,竟被管制了10年,一切的一切,我们想请组织给我们一个明白。
耄耋之年我的父亲,现在惨度佘生.膝下二个儿子,均有残疾,个子不超过1米56,我小时候得了小儿麻痹证,一只眼睛看不见,去年还摘除残疾证,
我们从来没有拿过居委会一分钱.儿子儿媳都无工作,靠小商品零售挣点跑腿钱,维持生活,父亲现住一个只有3个平方窝棚式的住房里,二个儿子
住房条件都很差,二.三十个平方,一半是住,一半是生活来源,我们多次和父亲商讨,找单位或民政部门反映目前实际困难,都无结果,
我不敢想象一位参加过保家卫国的功臣,一生坎坎坷坷,他的晚年如些凄惨.
1981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文革"及以前的"左"左倾错误,作了彻底否定的结论.而我
父亲,在那个特定的历史年代,被错打成反革命,至今还压着这顶帽子,得不到一个合理的说法,我们十分不理解.党的十七大召开,以胡主席为首
的党中央,更加关心民生,提倡和谐社会.我们感觉该为我父亲呼吁一下,为了我父亲的晚年生活,恳请民政和相关部门白忙中关心我父亲的生活
等实际问题.尽快帮我父亲洗去冤屈,不要让这顶 "反革命 "的帽子叫我父亲"戴"到另外一个世界去.电话8176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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