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青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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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ametzia 发表于:2008-6-20 13:19:35

                                        刺青之痛


  对一个犹太人来说(至少对一个Kosher犹太人来说),拉比犹太教和他的生活一定是紧密联系着的。犹太教并不只是信奉一个上帝而已,也不是平时去教堂祈祷或者每天祈祷几次的问题,犹太教需要一个人从很多方面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并且不断学习律法,学习和行动一样重要,因为如果没有学习,就谈不上理解自己行动的意义,更谈不上指导自己如何行动。
  譬如说吧,最近我有几个朋友去酒吧看欧洲杯,大家谈球谈得很有兴致,于是就去纹了身,上面印着他们喜欢的球员的肖像和名字。我觉得这些行为尽管很酷,但却不能效仿,我觉得这在很多文化里都是类似的,无论在中国人的社区还是在犹太人社区,我相信多数的人都不会赞成自己的孩子在身上纹身,在中国的《孝经.开宗明义》里有说过:“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当然,纹身这个事情是很有趣的,它可以涉及艺术、生物学,甚至是宗教。

  在拉比犹太教里,纹身同样是被禁止的,这一点毫无疑问,因为《托拉》上明确写着:“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利未记19:28)(拉希的注释中指出:“刺花纹”也就是说“刻着陷入皮肤”,一旦你刺上花纹就再也难以消却,例如一个人用针在皮肤上刻字,它就难以抹去。(我们注意“将百姓中所有的族长在我面前对着日头悬挂[1],使我向以色列人所发的怒气可以消了。”(《民数记》25:4)和“将他们悬挂[2]在耶和华所拣选扫罗的基比亚”(《撒母耳记下》21:6),“悬挂”的意思是就是说在地上戳一根杆子,然后将罪人悬挂在上面。所以。我们说“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里的“刺”意思是“刻着陷入皮肤”。))在传统的犹太社区,纹身或刺青是被认为违背犹太律法的罪行,这些罪行可以延伸到很多行为,对于很多派别来说,例如正统派认为这个行为完全应该受到抵制与禁止,而保守派和改革派等,则都认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约束,对于这个行为,犹太社会是普遍反对的。(很多社区甚至坚持认为一个有意文身的人在活着的时候将无权参与犹太教堂里的仪式,而在他死后也将无权安葬在犹太墓地。)

  我们当然有怀疑到即使托拉有如此明确的禁令,但圣经时代的古人也许会有“文身”的实例,譬如我们可以在《以赛亚书》44:5里看道:“这个要说,我是属耶和华的。那个要以雅各的名自称。又一个要在手上写归耶和华并自称为以色列。” 而在《以赛亚书》49:16里看道:“看哪,我将你铭刻在我掌上,你的墙垣常在我眼前。” 这里当然是一个问题,而且我们有理由质疑:即使是在希腊时代或埃及时代,沦落为奴隶的很多犹太人被主人在皮肤上刻有标识。(同时,我们当然可以把这个和二战时期的集中营做一个比较,在那里,每个囚犯手臂上都刻有一个囚号。---这一问题将在下面讨论。)

  尽管存在一些矛盾,但托萨伏学者们明显找到了这些问题,他们认为:即使存在诸多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推知,塔木德时期的拉比们渐渐把关于“文身”的禁令拓展到更严苛的范围,这意味着他们逐渐认为所有的“文身”和“刺青”都应该被禁止。(迈蒙尼德在他的《密西拿托拉》里对“文身”做了一些必要的阐释,他认为犹太人之所以“头的周围不可剃、胡须的周围也不可损坏、两样搀杂料作的衣服不可穿。。。都是出于对偶像崇拜的禁止”,无论一个人有意如此还是无意如此,一旦他这么做,就标志着自己走向偶像崇拜的犯罪,所以这是被禁止的。)


  我们再来回过头看看《塔木德.鞭挞书》(《Talmud-Makkoth》21a)里是如何讨论这个问题的,在《密西拿》里,规则是这样写的:“纹身之罪的前提在于两点:首先是故意去制造什么图案或文字,其次是将这些东西用墨水、颜料或其他难以消除的痕迹印刻在皮肤上,但是,如果一个人只是触犯其中一条,那并不会导致纹身之罪。但是拉比西蒙.本.犹大说:如果他印刻的是上帝的名号,那么他就有罪,否则他应该看成无罪,因为那上面的经文不是写着吗:‘不可为死人用刀划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纹:我是雅赫维。’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你不能在身上刺上类似‘我是雅赫维’的内容,但如果你刺的是其他内容,那么你就应该被允许。”
  而在之后的《革马拉》中,阿摩拉们对《密西拿》的内容进行了大量的讨论,在这些讨论里,我们可以集中发现两点关键之处:
  (1)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拉比西蒙.本.犹大的说法不会被最后采纳,因为实际上,‘我是雅赫维’并不是说:假如你在身上刺‘我是雅赫维’就有罪,而刺其他内容就无罪。在这里,假设你刻任何偶像崇拜式的图样或文字,都是有罪的。这意味着:你在皮肤上刻任何图象或文字,都是错误的。
  (2)例如有的学者提出疑问,正如我们普通人也会问的那样:“如果我皮肤上是有伤口,然后伤口的样子可能很类似于纹身,或者我的伤口很像一种图案,那么怎么处理呢?”(在古代犹太社会,人们习惯在伤口上洒一些特制的植物的灰烬,以便给自己做必要的治疗,因此,犹太教法典上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合理的,因为在伤口上洒过灰之后,确实很容易使你的伤口变成某种类似纹身的形式。)对于这个问题,拉比阿西给出了决断,他认为伤口的事例不应该被处理成纹身,因此我们前面所针对的纹身是指刻意在身躯上绘制某些图案或文字,而并不包括受伤的情况。

  这些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正如任何一种塔木德式的对话都必须考虑到所有可能性和分歧,譬如在我们上面看到的结论中,有很多东西可能会被我们遗漏:
  A,“难以消除的痕迹”?这显然暗示着:假如我们用一种可以被洗掉的墨水在身上画图或写字,是否是被允许呢?例如,我可能有时会用笔在自己的手上写上某人的手机号码,但这个行为并不会认为是一种在皮肤上制造难以消除痕迹的事情。以前在犹太经学院里,我和同伴争论过这个话题,我们觉得这种分歧并不难以解决,我们在手掌上用圆珠笔写字并不违背律法,因为这些痕迹显然容易被消除,但是,如果我们认为某类书写行为可能在皮肤上造成永久的痕迹,那么我们就应该避免。例如,一个喜欢反复性地在皮肤上写字的人,应该避免这些行为在自己的身躯上留下长久的痕迹。
  B,“你在皮肤上刻任何图象或文字,都是错误的。”?这一点也会存在疑虑,很清楚,这句话告诉我们的逻辑是:我们有意在身体上制造某些图象或文字,这显然是有罪的。但这个逻辑一旦被我们细微化,就可能产生一些问题。例如,我叫别人给我在身上刺上一个圆,那么显然我是有罪的;但如果我戴了一顶帽子,帽子上有一个洞,而我在海滩上晒了一个月的太阳,那么显然,我皮肤周边都会变成黑色,但惟独帽子遮住的地方没有被晒到,于是,我的皮肤上就会有一个白色的圆。那么这是不是意味我触犯了犹太律法呢?而这个问题将在下一个疑虑中被一起比较并被解决。
  C,拉比阿西的判决显然也有问题,尽管我认为伤口的事例不应该被处理成纹身,但纹身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在制造伤口,那么我可以认为阿西的意思其实并不是说简单的伤口,而是说一个人在无意中受伤或并非出于在身上印刻图文的情况下的伤口。这就暗示着:如果我们睡着了,然后一个人偷偷给我们身上制造一个图案,这并不是违背律法的行为;而这个逻辑可以和前面的事例进行比较,也就是说,如果我在海滩进行太阳浴,我制造出来的身上的图案,并不会被认为有罪。
  D,但是显然,如果一个人先是受伤,然后有意将自己的伤口处理成某个图案或文字,那么他显然是有罪的。例如,一个女子有个脸上的伤口本来只是一个没有规则的图样,但她为了好看,就把它处理成一朵花或其他图形,那么这就被认为是有罪的。但如果是其他人在她无意的时候给她做这样的事情,那么她就是无罪的。因为一个人在无意的时候,被别人做这样的手脚,都应该被理解成拉比阿西观点里的“伤口事例”。在这里,我们将会拿起先前的问题,也就是二战时期的集中营,在那里,每个犹太难民手臂上都刻有一个囚号。这一问题显然放在这里就可以得到部分的解决,因为我们知道这种刺青行为显然是非自愿的,所以它和“伤口事例”一样应该做同样的判断,而且我们认为这是无罪的。


  下面是针对一些朋友的问答补遗:


(1)如果一个人故意利用日光在身上留下一个特殊的图案怎么办,比如他可以通过故意把身体其他部会遮盖住只裸露出他想要晒出的图形或文字或是相反,只故意用某个图形或文字遮住身体上的某个部位而日晒其余部分而形成的在身上晒出一个印记算不算触犯律法了呢!

回答:

    这个问题,犹太经学院的双人辩论时早就议论过了,大家一般认为:如果一个人只是初次这样做,那么他没有责任;但如果一个人第二次这样,那么他就有责任了。为什么呢?因为他第二次这么做的时候,显然意识到穿一件特别的衣服在太阳下晒很久会造成在身体上制造图案,所以不管他第二次这么做的动机究竟是什么,我们都应该判定他存在有意的成分。当然,这个问题存在分歧,例如有的人认为第一次这么做都应该归咎责任,因为谁会穿着特制的衣服长久晒太阳呢?但也有的人认为第三次或第四次这么做才可以归咎责任,因为当事人可能并不会在第一次就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其实这里并不存在矛盾,前者针对的是旅游者,而后者针对的是劳动者。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旅游者一般总会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劳动者长久在露天下劳动,可能就不会在意这些问题。这里还有一个争论,那就是黑人和白人的问题,因为我记得曾经有一个同学问过一个问题:同样2个人,一个黑人一个白人,做同样的“文身”日光浴,可能一个有罪而另一个无罪。那又怎么解决呢?

(2)日晒的痕记是不是算难以消除的痕迹,在一定时间内他是确认难以消除,但在一段时间内它肯定是会自行消除的,那这个规定是在意识上有意刻画某种图案或文字以此间接的偶象崇拜为界定呢,还是只是拘泥于纯文字的解释呢?

回答:

    如果他一开始认为这是难以消除的痕迹,而后来痕迹自然消除了,那仍然是有责任的。因为即使是真正的文身也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有时候我去制作了一个图案画在身上,但我找了一个技术低劣的技师,导致没有过几天,图形就消失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摆脱责任;但是,我们一般把这样的问题和另一个问题进行比较:如果一个人去杀一个人,当他开枪的之前,发现那个人在睡觉,于是他开了一枪。事后,人们证明那个被害其实在睡觉的时候就早已心脏病死去了,所以那个杀手开枪射击的其实是一具“表面上看睡着的”尸体。但是,法官认为那个杀手在杀人的时候,意识里是肯定认为那个睡觉的人是活人,所以他杀人的罪行仍然存在,但有人认为这个判断不对,因为他怎么能认为杀死一具尸体还会犯罪呢?这事存在不同的逻辑,当然它可以和前面的例子进行比较。
    如果一个人去日晒的前夕,他的意识里认为太阳并不会给他制造类似“文身”的麻烦,但之后他发现自己有了太阳造成的文身了,这里的问题可以和问题(1)进行比较。我们有时候判定一个人第一次这么做,那么他是无罪的。但如果他第二次还是这么做,那么我们显然可以判断他知道这事情会怎么运作了,所以假设他第二次(有人认为应该是第三次或第四次)还是一样形成文身,那么显然应该认为他有罪。

 

(3)如果有人刻意去纹身了,但由于选了一个劣质的原料,纹身的颜色很快就褪掉了,那他倒底算是纹身了没有呢:)

回答:

    这里的分析应该和(2)是类似的,不过就这里的具体问题来说,大家普遍认为他是应该负责的(也就是说他当然应该算是文身)。

(4)如果我做过整容手术,我身上有一块皮肤事实上不是自己的,而是别人的,那么我在这块“别人的皮肤”上文身,有没有责任呢?

回答:

    的确,在《塔木德》里,哈拉哈认定一个人文身首先至少应该是他在“自己的皮肤”上做这样的事情,但这里有人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他觉得整容后,那块原本是“别人的皮肤”仍然还是别人的皮肤,但是我们一般都认为:一旦整容手术后,那么这个皮肤就是自己的而不再是别人的。但这里有个区分:如果一个人整容手术的时候,所移植的皮肤上原本就有文身,那么他就无罪。因为文身行为显然发生在整容之前别人的行为上,而非自己的行为。但是如果他整容后再在这块皮肤上进行文身,那么他显然就有罪。

(5)以前我有那种贴在皮肤上的画纸,它可以让图案印在我的皮肤上,这怎么判断?

回答:

    显然只有那类刻在皮肤上并难以消却的文身才在禁止之列,所以如果一种文身行为事后很容易洗去,那就不在禁止之列。

    这事还有另外一个逻辑,因为有人认为:日光浴的痕迹总是可以消失的,所以大家应该一致认为这些痕迹并不算文身,所以这里还会有医学问题,而一旦我们讨论到医学问题就会提出更多的问题,例如:即使是最正规的文身,现在的医学技术也很容易把它抹去(例如激光手术),因此怎么定义“难以消除的痕迹”就成了一个难题,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任何“文身”原则上都可以被消除。不过这类问题在这里就不谈论了,呵呵。

 

  我爱那些用希伯来语和阿拉米写成的文本
  我爱那些意弟序语写就的笑话和诗歌
  我爱耶路撒冷到处弥漫的神圣
  我爱布鲁克林的阴暗  
  我爱学习的乐趣  
  我爱你
  神
 
非线性的恶作剧
   
 
爱是做的不是说的 发表于:2008-6-20 22:19:48 2
可惜又有多少纹身青年能看得懂这些文字?
一个人在战斗……
   
Aharon 发表于:2008-7-1 12:24:38 3
至“babametzia":可以考虑换个字体,读音符号的位置可能会显示正确。
圣经·宗教·谎言·真相
http://blog.daqi.com/along/

++ 圣经-宗教(23)

++ 以色列vs真主党(8)

++ 犹太会堂(2)

++ 其他(3)

++ 乡下人进城专辑(16)
圣经·宗教·谎言·真相
   
Aharon 发表于:2008-7-1 12:26:40 4
读到你的文章最后一句话的时候想起了另一句话。

文章的最后一句话:
这事还有另外一个逻辑,因为有人认为:日光浴的痕迹总是可以消失的,所以大家应该一致认为这些痕迹并不算文身,所以这里还会有医学问题,而一旦我们讨论到医学问题就会提出更多的问题,例如:即使是最正规的文身,现在的医学技术也很容易把它抹去(例如激光手术),因此怎么定义“难以消除的痕迹”就成了一个难题,因为随着医学的发展,任何“文身”原则上都可以被消除。不过这类问题在这里就不谈论了,呵呵。

想起的话:
树藩篱以护托辣。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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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东风唤不回 发表于:2008-7-3 15:30:52 5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babametzia 的话:
有时候我去制作了一个图案画在身上,但我找了一个技术低劣的技师,导致没有过几天,图形就消失了。这并不意味着你就可以摆脱责任;但是,我们一般把这样的问题和另一个问题进行比较:如果一个人去杀一个人,当他开枪的之前,发现那个人在睡觉,于是他开了一枪。事后,人们证明那个被害其实在睡觉的时候就早已心脏病死去了,所以那个杀手开枪射击的其实是一具“表面上看睡着的”尸体。但是,法官认为那个杀手在杀人的时候,意识里是...
这两个例子都是典型的未遂案啊。
根本不能算为即遂。后者从法律上看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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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中的蜗牛 发表于:2008-8-10 17:20:50 6
如今,许多追求时尚爱漂亮的女孩子都要在身上来点某种形式的印迹
  从这角度来说,很正常,真是所谓的美丽没有极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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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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