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说法12:就业协议中违约金,需要支付吗?
返回《南京HR快乐联盟》 关闭窗口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3:49

  程某是华中科技大学的研究生。2004年4月,程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与A公司及华中科技大学共同签订了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约定:A公司同意录用程某;程某愿意到A公司就业;华中科技大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将程某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并予派遣。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同年6月2日,程某被A公司派遣至其子公司B公司工作,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9日,程某提出辞职。在B公司的要求下,程某在离职时支付了违约金2万元。
  此后,程某认为,就业协议是自己与A公司签订的,因此,B公司无权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为讨回这笔2万元违约金,程某将A公司和B公司都告上了法庭。A公司和B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违约金理由充分,拒绝退还。一审判决支持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上诉称,程某提前离职违反了就业协议,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B公司是代自己收取这笔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故要求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录用应届大学毕业生时,须与学校共同签订3方就业协议,在就业协议中常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毕业生就业后如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提前辞职,这笔违约金究竟应不应当支付?

问:程某谁最终是否要支付这笔2万元违约金?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4:40 2
案例分析:
   本案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校学生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其参加社会劳动不需缴纳社会保险,不纳入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救济,所以,高校学生不具有劳动法上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因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本案中的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而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应适用民法通则而非劳动法

  就业协议的功能在于确保协议一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约定,在符合了就业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到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地点工作。此等协议因一方履行该义务、与对方或者对方指定的机构订立劳动合同而被劳动合同所替代。综观A公司将程某派遣到B公司工作、由程某与B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的情况,可以确认程某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该公司再要求程某依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5:22 3
  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评论人: 虎山猴王
 
就业协议只是作为大学毕业之前与企业签订的一种意向书,并不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不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作为民事主体签订的这种协议,只是证明了一种民事关系.如果在协议中规定了违约责任,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就业协议的约定已经完成,三方均未产生违约,都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程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指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有一点,一些毕业生不讲究信用,为了户口等先签就业协议,等所有问题解决了,就不辞而别,而企业却无法追究.这是一个法律盲点,也是需要解决的.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6:01 4
程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评论人: yuansaiqing
 
   如大家所述,解决该问题的核心在于究竟以就业协议还是劳动合同为准。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约定的将要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在建立劳动关系后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先行约定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就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综上所述,程某是不需要支付这笔2万元的违约金的。(此处涉及到程某与母公司订立的协议、与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本人认为应该以与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为准)
  另外,劳动法有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中并没有明确表明程某是否有提前30日通知B公司,没有的话,B公司可以要求程某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义务。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6:30 5
就业协议书的时效问题 评论人: 毛峰茶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学生到工作岗位报到之时。就业协议的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也就完成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在毕业生报到后,可以作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但这些条款必须有列入劳动合同,在双方都认可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可以继续生效。(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那么几种情况下,员工辞职才需要支付赔偿金!)
    所以,本案中,个人认为,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不需支付违约金。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6:55 6
不再需要支付就业协议违约金 评论人: 思想者
 
案例中没有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主张的违约金是就业协议违约金还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就不存在就业协议违约问题,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在试用期内,即使约定了劳动合同违约金(从2008年1月起,按《劳动合同法》除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违约金),程某也可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例也反映出了当前劳动关系中仍存在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报到制、身份制仍没有同劳动法有管理相一致起来的问题。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7:45 7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评论人: zghjlr
 
程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学校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毕业之前签订的派遣协议,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毕业生一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终止,因此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A公司与程某签订的就业协议法律效力终止。依据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该以劳动合同为依据。B公司让程某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程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顺予 发表于:2008-6-18 8:48:08 8
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评论人: 邓金平
 
就业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它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确定就业意向和权益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哪怕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别权利。而就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签约一方当事人的身份还是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就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是,一旦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前签订的就业协议就不再有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只能按劳动合同来调整,故,本人认为该案例的违约金是不需要支付的。
倡导快乐的HR工作,快乐是我们的追求!
有快乐才有工作,才能工作,才做得好工作!
顺其自然,予人方便!
   
求予 发表于:2008-6-21 8:54:45 9

不需要

求真去伪,予众同乐!
南京HR快乐联盟
   
非鱼论 发表于:2008-7-1 11:57:24 10

   
返回《南京HR快乐联盟》 关闭窗口
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登录到 西祠胡同
用户/ID 注册新用户
密码 忘记密码了?
 

胡同口 | 帮助 | 健康 | 法规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 eLong, Inc 本页运行 0.156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