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劝乘客被控有罪 武汉“无罪抗诉第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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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一扬 发表于:2008-7-8 10:31:39
法意导读
  湖北省武汉市一公汽司机与一男子发生纠纷,一乘客上前扯劝时致该男子摔下车,当时并无大碍,十天后突然死亡。该乘客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无罪后,检察院抗诉,目前该案还在二审中。该名乘客是否构成犯罪?据悉,无罪判决在武汉相当少见,有时几年可能才会判一例;无罪判决后检方抗诉的案例更是尚属首次。
  男子摔下车10天后死亡扯劝乘客被控有罪
  2006年8月20日晚7时许,一辆585路公交车行至汉口振兴路一酒店门前时,因行车避让问题,司机康长斌与骑车男子杜付林发生口角。杜付林冲进车厢站在投币箱旁,一把抓住康长斌的衣领,双方发生争执。
  康长斌请求乘客帮忙扯劝,在女乘客扯劝无果下,男乘客张幼启从后排站起,上前劝解并与杜付林发生拉扯,拉扯过程中,张幼启将杜付林从该车前门推下,杜付林仰面摔倒在地。随后,民警接警赶来处理,杜付林认为自己没有事,于是双方离开现场。
  2006年8月22日,杜付林感觉不适到医院就诊。24日,经法医鉴定杜付林颅脑损伤致硬脑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29日,杜付林病情加重。9月1日,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杜付林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鉴定称,如果能排除杜付林8月20日受伤以后再未受到过其它损伤,则20日晚上所受损伤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杜付林死亡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6年10月9日将张幼启刑拘。2007年3月,硚口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幼启提起公诉。
  一审被判无罪但要赔偿死者家属损失
  2007年6月12日,张幼启一案在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张幼启及585路公汽所属武汉公交集团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幼启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客观环境,他不可能预见自己的一般推搡行为会使杜付林倒地后以致10天后的死亡结果。张幼启所应当预见的是这个推的行为,有可能造成杜付林的伤害后果,而根据法医鉴定,杜付林的损伤程度是轻伤(重型)。那么,张幼启推的行为与杜付林的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幼启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杜付林的死亡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张幼启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杜付林死亡的结果,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杜付林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案是杜付林与公交四公司的职工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纠纷引起的,张幼启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公交的正常营运秩序,因此四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2008年1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幼启无罪,但需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公交四公司需赔偿死者家属11.2万余元。
  检方抗诉扯劝人应判有罪
  此后,硚口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张幼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意外事件。
  检方认为:张幼启在实施行为时有义务预见且能够预见其行为发生的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且其行为与杜付林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张幼启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在检方对刑事部分提出抗诉之际,张幼启及公交四公司就民事赔偿判决均提出上诉。
  二审争辩激烈:是犯罪还是见义勇为?
  2008年7月3日,此案二审开庭。控辩双方就张幼启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展开激烈争辩。
  公诉人据此引用了几名证人证言:司机康长斌称,是张幼启将杜付林推下车;杜付林同行的同伴李乐金称,张幼启抓住杜付林的双手向前推了一把,杜付林仰面背对前车门摔倒在车下。
  张幼启则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杜付林将康长斌的一只胳膊拉扯着,我便上前拍打杜付林的肩膀,要他不要闹。杜付林突然倒在车下,我没有推他下车……"
  张幼启的辩护人任翠峰律师再次对张作了无罪辩护。她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幼启将杜付林推下车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张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证人康长斌系事发司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采信;证人李乐金的几次陈述相互矛盾,第一次在公安机关陈述"好像是张幼启推下车的",此后的3份陈述却很清楚地描述张幼启是怎样将杜付林推下车的;证人王安是公交部门职工的家属,而公交司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另外,王安当时是否车上乘客无旁证证明。
  任翠峰律师还说了另一大疑点:杜付林生前曾两次在公安机关作证"系康长斌将他推下车",为何这一证据不能得到采信?"张幼启是见义勇为,如果这样的人都被判了有罪,今后谁还会去见义勇为?"
  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诸多悬念 张幼启坚信清白
  2006年11月,就在张幼启被逮捕后的一个月,任翠峰律师到接警的常青派出所调查。接待警官当初曾接警处理杜付林摔倒一事,闻听张幼启被逮捕的消息后,该警官很惊讶:"当初,他是作为康长斌与杜付林发生纠纷一事的证人呀,怎么会被刑拘呢?"而接处警登记表上记录的报警内容是:有人不慎酒后摔倒,处理结果一栏显示:酒醉摔倒,其友人将其送走。
  张幼启曾是武汉电车公司司机,后因腰痛病辞职。其妻在一家单位当清洁工,每月收入600元,儿子刚上大学。
  因为这件事,张幼启在看守所待了1年多。昨日,张幼启说:"我觉得太冤,判了无罪还要赔钱。我坚信自己是清白的……"他认为,他扯劝的行为即便算不上见义勇为,至少是做好事。
(摘编自: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灵魂像风,挥情天涯
我的家乡:丹阳(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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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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