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祉阳是某中学教师,与刘军系朋友关系。2007年7月27日,刘军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朱江借款,朱江同意借款但要求需有一人担保,于是刘军想到当教师的朋友袁祉阳有固定收入且好酒,于是在酒店摆桌宴请袁祉阳,酒过三巡后,袁祉阳便在刘军已写好的7.5万元借条上欣然签署了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刘军分文未还借款,且人也找不到,朱江在催索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军、袁祉阳归还借款7.5万。法院经合法传唤刘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刘军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被告袁祉阳虽自称醉酒后替人担保,但在借条上签署了担保人姓名,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落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