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近因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同样是不幸的遇难,但是家属得到的保险赔偿却不一样。这让很多人无法理解,其实这是保险条款中的“近因”原则在作怪。近因原则是在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时,为了分清与事故有关的责任,明确因果关系而专门设立的一种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人才负有给予保险赔偿的责任。
近因,理赔各异的始作俑者
文/本刊记者罗瑜 深圳报道
2005年国庆期间,深圳市民杨俊杰(化名)、杜平峰(化名)与朋友们结伴旅游,他们租用一部车自驾游。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在旅行的途中,杨俊杰驾驶的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坐在前面的杨俊杰和杜平峰身受重伤。
由于杨俊杰所坐的位置就是直接碰撞部位,当场便死亡了。而坐在他旁边的杜平峰当时也是遍体鳞伤,失血很多,在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后,因心肌梗塞,在医院抢救半天后最终还是无力挽回他的生命,也离开了人世。
不幸中的万幸,杨俊杰和杜平峰都有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双方伤痛欲绝的家人减轻一些经济负担。意外发生后,双方的家属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杨俊杰死亡原因是因为所坐的位置就是直接碰撞部位,导致当场死亡。保险公司确定车祸属于意外事故,并认定杨俊杰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赔付10万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其受益人。
而杜平峰情况相对复杂些,杜平峰最终死亡是由于心肌梗塞,心肌梗塞是杜平峰死亡的近因,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结合近因原则保险公司认为杜平峰在车祸中造成重伤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按照意外伤残保险责任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是,保险公司认为杜平峰死亡是因为心肌梗塞,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
同一事故,但是由于近因的不同,导致理赔各异。每一次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有时原因是复杂的。在几种原因同时作用时,若各个因素并列发生,那么“近因”就是对结果具有决定性有效的原因,不决定损失的发生,只决定程度轻重、损失大小。若几个原因按顺序发生时,近因是指造成保险对象损失的最直接、最具决定性、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不是对出现在被保险人身上的所有保险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而仅仅是对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特定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需要了解“近因”原则,以便在理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保险了的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而驾驶者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这是驾驶者的原因导致的后果;又如,某公司被小偷偷了财物,结果这小偷还放了把火一把火都给烧了,什么都没了。即使该公司投了火灾险,但近因就是盗窃,保险公司就能不赔了。
只有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例如,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最后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近因是意外事故——从树上掉下来,因此保险公司应给付赔偿金。如果某公司投保了火灾险,结果该公司真着火了,着火的时候,有小偷还顺手牵羊偷了点什么。那么,火灾就是近因,小偷顺走的东西保险公司也得赔!
作为保险消费者,应当了解基本的保险常识,学会运用“近因”原则,判断自己遭受的损失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而且,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理赔权益,也不要盲目纠缠于“理亏”的理赔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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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是突然,伤残是茫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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