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是一种经营方式。所谓合伙,即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法国民法典》规定,合伙为2人或数人同意将财产共集一处,而以分配其经营所得为目的的契约。《保加利亚债与契约法》规定,依合伙契约,2人或数人约定联合各自之行为以达成共同之经济目的。其他国家关于合伙的定义也大同小异。
由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合伙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合形成的经营组织,它较独资经营具有集中力量,共同举办某种事业的特点。在经济生活中,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他有资金,可能没有技术;他有某种技能,又可能缺少管理能力,而通过合伙,有不同能力的人就可以组织起来,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以便集中多人力量,实现一个人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目的。
第二,组织合伙的目的是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从而分享经营所得。合伙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交易活动。虽然两者均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从事的活动,但前者的合作是为了共同经营,享受经营成果,因而合作关系比较固定,期限一般也比较长;后者则是为了交易商品,交易对象往往不确定,交易行为大多也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便不是瞬间即逝的现货交易,其行为的持续时间也不会很长。
第三,合伙人共同投资。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资本及有关条件,包括资金、技术、经营场所、生产及管理人员等,这种条件需由合伙人向企业原始投入资本来形成。尽管合伙人投入的资本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技术等无形资产,经过合伙人一致同意,甚至可以以某人的劳务作为出资,但只出干股不出“资”是不能加盟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的。
第四,合伙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任一合伙人都有权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某一个或几个合伙人代表全体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
最后,由于合伙是多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经营组织,合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权利义务等内容,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者应服从法律外,均应由合伙协议来规范,协议是各合伙人从事合伙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他们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
由于合伙经营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经营方式,国家法律对此专门作了规定,不仅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与企业联营问题有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1997年发布了《合伙企业法》。这两部法律对合伙经营的有关问题都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