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手这份工作,就碰到仲裁,虽说都是历史原因,但对于新来的我感受很大的压力。这也是我第一次面对仲裁庭。当第一次收到仲裁应诉通知书的时候,我一子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应对。现有几个问题,想请各位朋友给予一些意见:
公司有一名员工因平日与主管有矛盾,不接受上级工作安排,在员工不断散布一些不好的信息,并且发生有损公司的利益(但事后不承认,公司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最终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现出现以下问题:
1、第一天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于第二天为最后工作日并办理离职手续,但他在第二天去医院开了一个月的病休证明,说是慢性乙型肝炎,(公司一般要求员工入职要有健康证,当初入职的时候此人就有一项不合格,但还是录用进来,之后陆陆续续有看病的记录),他将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复印件偷偷附在其它文件之后交给我助理签收,我助理未发现并签字签收了。现要求我们支付他6个月医疗期工次及3个月经济补偿金。他未按照公司请假手续申请病假,而且是在我们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的病假单,是否应该支付他之笔费呢?
2、对于经济补偿金的定义是否可按解除劳动合同时当月工资,还是按照上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后者是按税前工资还是按照实际所拿到的工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