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政府在社会救助中扮演着主要角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即NGO;或非营利组织,即NPO。学界也把这类组织叫做“第三部门”,以有别于行政、执法等公权力组织和企业、金融机构等营利性组织)开始大量兴起,并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这里所说的社会协同,即社会组织的协同。
社会组织普遍具有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积极作用,这其中以关怀帮助各类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更为突出(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目前鼓楼区大量存在的自娱自乐型活动类民间组织不在此范围内)。但是现阶段,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参与都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能成正比。
鼓楼区作为全省政治、经济和文化大区,有责任、有能力在这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实践中也迈出了可喜的探索步伐。比如政府每年投入100多万扶持心贴心服务中心对独居老人实行居家养老服务,再比如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联合发起、以党员志愿者和非公企业为主体的爱心助学和爱心助残协会。两个爱心协会一个运作了近两年,另一个运作了仅半年,却吸引了近3000名注册志愿者和43家非公企业,吸纳会费和捐赠70余万元,帮扶贫困家庭学生达15292人次、残疾人达1312人次。以助学协会为例,两年来总支出约20余万元,按照市场法则测算,实际助学价值达180余万元,资金以1:9比例放大使用。
最难能可贵的是,其与国际化接轨的专业化运作模式为国内公益性非政府组织的发育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最大的社会效益是,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益,即不仅仅是一次性的、流于形式的、资金和物质的援助,而是长期的、标本兼治的、精神上的关爱和帮助。助人者和受助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享平等、尊严、自信。
这样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为政府减少了社会管理成本,对困难群众实现了有效的帮扶,正是需要政府积极培育和大力扶持的重点,这也是社会治理中政府负责的应有之义。对此政府应该担负怎样的职责呢?
1、专门研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意识、有重点地培育这类组织,并引导其承担一定的社会事务,甚至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帮助其细化服务项目,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
2、采用财政拔款的方式,将具体援助项目交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承接。已经运作的居家养老项目是一个成功范例。助学项目中是否可以考虑将对困难家庭学生的教育资助金等交由爱心协会来审核、发放。
3、现在各级政府都成立了慈善基金会,从社会各界特别是非公企业募集了大量资金,每年能否从中划拔一定数额投入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项目运作。有时候非政府组织的特殊地位和专业运作比政府部门直接操作,可能效果会更好。
4、利用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良性土壤,发现、挖掘、培养、和储备一批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适应和谐鼓楼建设的需要。
5、更多地倡导和弘扬公益精神、志愿行为,弱化慈善的宣传。“慈善”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富人对穷人的无偿给予,带有施舍的味道。虽然现代社会很多慈善机构已经摆脱了“富人、穷人”的思维巢臼。但应该说,“公益”是一个含义更加准确、涵盖更加广泛的概念,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每个人都可以自愿地做些有利他人、有利社会公众的的事情,不论是付出财富还是劳动、亦或智慧,形式可以很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