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企业对于解雇员工的条件限定的越来越小,一共就那几条,当企业发觉员工在试用期过后,觉得员工不是那块料,或者老板执意要这个员工走的时候,HR就头疼了,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因为一般HR认为,工作干不好,按照法律规定,要经过培训,转岗,方能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现实条件下,这是不可能作到,因为企业老板一手遮天,他不想要人,还幻想给员工培训,转岗?做梦!这个时候很多HR想,那就劝退,让员工写辞职报告,然后赔点钱,了事,其实这么做往往使自己走了很多弯路,第一,对于赔偿数额,双方要谈半天,有可能使矛盾激化.第二,如果对方辞职,对于他来说有可能失业金享受不到,等等.
其实对于这一块,企业的HR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来操作.这一条虽然在法条里就短短一句话,但是却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在企业找不到合理理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往往可以引用这一条.因为这一条没有什么法律框框,只要双方签字,达成一致就可以了,并且补偿的额度也有法律依据,下面我就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个条款如何引用:
员工A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到了2009年三月份(早超过了试用期),企业老总觉得A实在是不好,就是看不顺眼,要求HR解雇他,但是又没有合适的理由,于是HR找到了A和他婉转的说明公司要和他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补偿,也就是一个半月,并且告诉他还能够领取失业金,这个时候A也感觉到在公司也没有意义耗下去了,所以很快就同意了.于是HR写了一份决定书:单位主动提出与员工A协商,经员工A同意.,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知道了吧.
注意几点:1.要表明是单位主动提出来(个人提出来是没有补偿的)
2.这个不存在提前30天通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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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有一个书面协议,上面有员工的签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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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中 吕布,马中 赤兔
吾 之 心 雄 霸 天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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