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20年血泪历程:高院发回中院重审、行政致害达20年的“老案”“难案”何年何月结案??!!(已超审限一个月!附《请求法院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报告》)
弱体无奈!弱体无援!请求法律援助!让20年的“老案”“难案”重见阳光!年近古稀的无家可归的老共产党员不再为“二审”、“再审”奔波,释去沉重的诉累,沐浴法治文明的春风,轻身融入繁荣富强,国泰民安的社会主义祖国和谐大家园,与全国同胞共享天伦之乐。祖国万岁!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西•罗斯福)
我始终坚信,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应该一视同仁。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案情重点提示
一、行政致害时间长
1、中院一位副院长多次一票否决铸成这个“老案”、“难案”。本案起诉十五年后的2003年10月31日经省高院交办复查,中级法院再审终审确认行政违法。
2、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中6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金额的司法鉴定结果就达人民币贰佰零肆万零陆佰陆拾陆元(2040666元)。
二、违法行政行为野蛮、恐怖
被害人的家被三次行政“捣毁”,无房安家,无家可归:
1、建设局对已办好1668号房屋权证的62号房屋作出行政处罚全部拆除。
2、县政府对经批准并办好用地证的拆迁临时过渡房和木材厂,采取犯罪手段,用推土机把654㎡的建筑物捣毁,家具电器抛在荒野。
3、县政府强制拆除履行《征地补偿协议》而建的拆迁安置房屋111㎡,并堵塞洪水冲毁被害人栖身的临时屋棚(现场惨不忍睹,新晃县政协有录像)。
三、行政干预权大于法,本案难见天日
1、省高级法院对本案发出移送管辖函,中院未办理,省高院又一次正式通知中院移送重审管辖。中院不作移送重审立案,而是违法重复立案。
2、两年后的2007年9月24日省高院发回重审,中级法院一直拖踏敷衍,至今已超审限10天,仍未公开开庭质证和法庭调查,组织协调处理。
3、本案是一审主审不良法官为敲诈当事人,策划的错案(《判决书》就是铁证),中院一位副院长多次行使“一票否决权”维持错案,原中院院长毛善刚,中院原行政庭庭长申启文,原县院院长杨通智,都到现场调查提议协调处理。
附《请求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报告》
请求人民法院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报告
请 求 人:姚沅光 男,1943年2月26日生,侗族,粮农,个体工商户,现住新晃县兴隆镇,民主村八组。
被请求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建设局
住所地:新晃县竹王路
法人代表:夏小奇,该局局长
被请求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新晃县通达路
法人代表:黄雪鸿,新晃县县长
被请求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新晃县通达路
法人代表:吴英锡,该局局长
党的十七大以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法制制度全面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政府正在加速建设。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纠正错误,改变不当行政行为的能力,日益增强。本请求人诉争二十年的行政赔偿争议有望通过协调方式得到依法妥善处理,特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呈送这个报告,请求依法协调处理三个互为因果关系的行政案件:
1、请求新晃县建设局对劳动路62号房屋作出行政赔偿一案;
2、请求新晃县县政府对劳动路62号房屋,作出拆迁安置补偿一案;
3、请求新晃县县政府对木材加工厂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一案。
为了向党和国家司法领导机关提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理论研究的参考资料,并向以下机构寄去本报告副本:
中共怀化市党委常委,怀化市人大常委,怀化市政府法制办,中共怀化市政法委,怀化市人大内司委;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共湖南省党委常委,湖南省人大常委,中共湖南省政法委,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府法制办;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这个诉争二十年的,违法行政导致被压制的受害人直接财产损失280万元人民币的(其中拆迁62号房屋财产损失的司法鉴定结果是2040666元人民币,正在继续对其他项目依法鉴定评估),全国罕见的行政诉讼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因正直的审判人员职责被干扰,个别有权人长期干预,人为地搞成这个“难案”。
案件协调处理工作,亟待得到司法指导和法律援助。当前本案一个残酷的事实是:受害人夫妇虽然是在北京就业的,一位历史博士、一位管理学硕士、一位白领的父母,但至今无家可归,家园被违法行政三次捣毁(见现场照片附件23、29),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屋安家!受害人诉讼二十年,迫切期盼本案得到依法公平公正处理。
请求协调处理行政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一、请求协调处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的法律规定;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的司法解释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
二、请求协调处理的合法有效证据:
1、用地合法的证据
(1)1984年5月8日新晃县建委批准在劳动路41号房后开挖屋基建食品厂(见附件①),
(2)1986年4月10日新晃镇两条进城公路施工签订建房征地合同(见附件②),
(3)铁路工程征地拆迁,兴隆中学向民主村的《征用土地审批单》,可证明拆迁建房不占校园土地(见附件③),
(4)民主村姚岩林的《自留山证》,可证明公路工程征用土地,合法有效(见附件④);
2、拆迁合法的证据
(5)1986年5月12日下午《县长办公会记录》(见附件⑤),
(6)1987年5月20日《拆迁房屋合同书》(见附件⑥)。
(7)新晃县法院司法建议书(见附件⑦);
3、拆迁事实存在的证据
(8)旧城改造拆迁《协议书》(见附件⑧),
(9)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见附件⑨);
4、应依法拆迁安置补偿的证据
(10)怀化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再审终审判决书(见附件⑩),
(1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见附件○11),
(12)《1668号房屋权证》及正在拆除的不应该拆除的无害房屋的照片(见附件○12),
(13)姚沅光的《营业执照》(见附件○13),
(14)姚沅光的《特种营业执照》(见附件○14),
(15)姚沅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见附件○15),
(16)民主村兴隆街组关于菜地权属的证明(见附件○16),
(17)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997)行他字第17号》(见附件○17),
(18)姚沅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18),
(19)姚沅光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综合楼)(见附件○19),
(20)姚沅光的《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审批单》(住宅用地)(见附件○20),
(21)新晃县政府办、国土局、公路、水电局签字的《关于申请拆迁房屋临时用地的报告》(见附件○21),
(22)临时用地许可证(见附件○22),
(23)毁坏拆迁户财产,犯罪行为的照片(见附件○23)。
三、本案被请求人应依法履行的法律责任:
1、新晃县政府
(1)请求对新晃县劳动路62号房屋的拆迁,作出依法拆迁安置补偿;
(2)请求县政府对高速公路工程征地拆迁木材加工厂,作出依法安置补偿。
2、新晃县建设局
(1)请求建设局对行政致害而造成的劳动路62号房屋的用地及财产损失作出依法补偿;
(2)请求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劳动路6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建房手续。
3、新晃县国土资源局
(1)请求履行职责依法办理劳动路62号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手续;
(2)请求依法办理木材加工厂的拆迁安置用地手续。
四、本案在二十年诉讼中的协调处理良好时机:
1、本请求人于1988年5月30日向新晃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晃县法院法官杨先和、彭际钧审理查明劳动路62号房是国家建设拆迁修建的拆迁安置房。新晃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行政处罚的司法建议(见附件⑦),在不良法官王付华的策划下,新晃县建设局拒绝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没有协调处理,反而以无“三证”为由,全部拆除62房屋,并恢复地形地貌(证明人:原建设局副局长谭岳安、城建维护队队长李培光等)。
2、1991年11月26日,新晃县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令姚沅光全部拆除劳动路62号房屋并恢复形地貌(见附件○26)。怀化市中级法院二审审判庭法官申启文和朱国民查明属国家征地拆迁安置建房事实后,当时的中院院长毛善刚,亲自到现场调查,中院决定协调处理本案,建议新晃县政府在三个月内办好“三证”,作执行和解处理,由于不良法官王付华策划错案讹诈当事人,私自隐藏了《执行和解协议书》记录稿,造成协调没有成功(证明人:新晃县原院长杨通智、律师蒲剑平,中级法院原行政庭庭长申启文、主审法官朱国民)。
3、1996年4月24日,县政府城改无证拆迁劳动路62号房屋又不继续履行《协议书》,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于2001年5月9日用推土机捣毁内子口拆迁临时过渡房和木材加工厂。本请求人向湖南高级法院申诉,高院于2002年5月23日向中院交办复查,怀化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怀中行再终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见附件⑩),确认建设局、县政府各自的行政行为违法。本请求人于2004年3月29日书写《行政赔偿起诉状》(见《重审请求质证本》附件○25)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07年移送重审时,向人民法院举证58件,已经由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金丽和书记员唐川签收,但直到今天未予依法公开开庭质证。[见《证据收据》表格复印件12份(附件○24)]。法庭审理六个月,法官们付出了辛苦的劳动,查明了本案事实,法庭主持调解,县政府拒绝调解,由于地方“官本位”的干预,法院不能进行独立司法,中院以重复立案的手段,进行敷衍了事。湖南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9月24日以程序严重违法发回重审(见附件○11)。中院才于2008年2月28日立案重审。
4、2004年8月怀新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新晃县委书记王行水,副书记张家茂(指挥长),新晃县政法委书记杨青林动员拆迁内子口木材加工厂,并于当年8月5日很快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见附件○9),这是一个最好的协调处理时机。本请求人多次请求怀化市中级法院协调处理,由于地方干预,并于2007年5月24日强制拆除拆迁安置房屋,中级法院八个月不立案,直到省高院交办立案。但一直不公开开庭举证、质证依法审查,予以协调处理,被害人至今无家可归。现在本案审理已超审限,请求尽快协调处理,不要把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向高级法院推去了事。
五、本次请求协调处理的大好形势
党的十七大以后依法治国方略正在迅速推进,党中央高瞻远瞩英明部署,调整了各级法院领导的岗位,给怀化市中级法院充实了骨干力量。怀化中院一定能在上级法院和各级党政司法领导机关的依法指导下,借鉴全国各地法院的先进典型经验,依法协调处理行政争议:“院领导、庭领导、合议庭合力协调”,“开庭前,庭审中,开庭后全程协调”,“请求市党委、市人大组织联席会议重点协调”。积极探索协调方式,理顺协调渠道、拓宽协调平台,这个老案、难案一定会迎刃而解,得到“案结事了”。本请求人不再为“二审”、“再审”奔波,释去沉重的诉累,沐浴法治文明的春风,与全国同胞共享天伦之乐。
此致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请求人姚沅光
2008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13426291389
邮箱:yaoxiayu604@163.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新晃县劳动路62号
邮编:41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