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与新闻自由权的冲突
● 常书香
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发挥重大作用的背后,呈现出错位与越位现象,并与新闻自由权的本质发生某些冲突。
之所以产生冲突,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1.长期以来我国“党管媒体”的属性给新闻自由权和舆论监督造成一定的“门槛”。我国媒体国有化的现实突出了新闻媒体的工具属性,媒体“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特性使媒体没有独立性。
如果从根源上说,我国新闻自由权的现状与我国引进“新闻自由”时对新闻自由概念本身的误读和偏差有关。新闻自由言说在中国的近代进程中,主要是作为一种批判性的工具而被引进,“特别是被当作批判传统文化的工具而被运用时,抹杀了从传统文化中吸取有益成份、促进新闻自由言说的本土化和自我发展的可能性。”①主要体现在近代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盲信、新中国成立到文革期间的全盘批判。盲信阶段,新闻自由多是作为一种救国救亡、打破旧制度的利器而使用的。建国及文革时期新闻自由则是被作为对比中西方意识形态的优劣的靶子而已。到了上世纪90年代,由于受政治运动的影响,西方新闻自由退居到话语的边缘,大家都讳谈新闻自由。综上所述,我国在引进西方新闻自由时主要考虑的是它的工具理性,而非价值合理性。由此造成媒体目前进行舆论监督时与新闻自由权的本质发生偏离。
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为例,其中的正面节目多是根据当下政府的政策应时而作,而舆论监督类节目则是作为某种意义上的权力机关代表高一级的行政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其他地方媒体的舆论监督则多表现为异地监督和延时监督,对本地政府却无能为力或者根本不敢监督。目前状况下,新闻自由虽然是宪法所赋予的,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大众的意见却没有强制力,因此其功能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民主监督。新闻自由权在此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受到限制和削弱的消极自由。
2.媒体对权力的监督变成“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反映了司法监督或者行政监督的相对缺位。媒体舆论监督之所以具有巨大的影响力,是因为在行政、司法监督缺位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监督钻了为民“伸张正义”的空子。新闻自由权利无限制地被膨胀为畸形的权力,使传媒对权力的监督本来由“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变为“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从而弥补和缓解了其他形式的监督缺位带来的矛盾和问题。《焦点访谈》之所以成为在公众心目中比司法部门更为有效的“救济”手段,就是因为其他方式的监督不够开放,或者执行力度不够,而媒体又利用自身的传播优势,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建立起自己的神话权威。
3.新闻法制建设的不完善是造成舆论监督和自由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因为新闻自由主要是指批评政府的自由,这种批评受到法律的保护,才体现出新闻自由的根本精神。②虽然我国新闻法制已经在实际上是一种既成的新闻法律形态,但是具体分析这些条例,会发现现实情况下相关法规、条例的实质意义是限制大于保护,“规定动作”多于“非规定动作”,新闻自由权利很难落实在现实操作层面。在舆论监督进程中,很多情况下媒体的采访权、报道权和编辑权不具有独立性,目前舆论监督只能停留在低层次的自上而下的监督上,“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尚缺乏高层次的监督,比如对执政党、政府的决策监督,对高级公务员施政活动的监督,还没有发展起来。”③如《焦点访谈》的锋芒主要针对基层,“是在从事中国式的督察性的批评性报道,而不是西方式的遏制权力上的对上监视。”④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和新闻自由权本来是一对和谐共处的关系,在我国现行新闻体制下却存在冲突的一面。现实中,将媒体的政治“权力”意识转变为职业“权利”意识,是一种制度性的转变过程,还需要一段时间。笔者认为,目前要切实解决这种冲突需要从媒体和政府的关系和媒体自身定位两方面入手。在政治文化逐渐走向开放和文明的过程中,以包容的心态看待舆论监督,接受舆论监督,是政府对社会公众负责的一种表现。同时,媒体也要把自己定位成公众的代言人角色,而不是“判官”,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实现良性的官媒关系,媒体才能使舆论监督回归至正常的轨道,新闻自由权利才能得到更好地体现。
注释:
①唐海江:《论新闻自由言说的当代转向》
②刘建明:《当代新闻学原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60页
③孙旭培:《舆论监督与新闻法治》
④胡黎明:《“焦点现象”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19页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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