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州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有“妙招”
甘肃省临夏州人民政府怕居民走出家园,州市两级党政公检法等单位齐上阵,勾结地皮商将民宅挖成孤岛。道路、上水、下水、电力、通迅电缆等居民生活必需全部损坏。
上图是百姓正在修补围墙
挑水
到别处乞讨“自来水”
挑水爬陡坡登“岛”的必经之路

挑水爬陡坡登“岛”的必经之路
挑水爬陡坡登“岛”的必经之路
挑着水爬陡坡登“岛”
挑着水爬陡坡登“岛”
挑着水爬陡坡登“岛”
挑着水爬陡坡登“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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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临夏州委书记王玺玉、临夏市委书记马天民勾结地皮商杨世杰强抢民财,抢占合法民宅,倒卖房地产谋取暴利。罪恶事实如下:
1993年在84506部队和临夏州军地共建新临夏精神下,部队把北营房支援给地方。地方政府有规划的建设北营房新城市居民区,有偿划分给广大居民,按政府规定,居民自己在新城区建造优质二层楼,其中本人也从州土地局有偿划分到0.2亩建房用地;筹了几年款,2002年建造了两层优质楼,建房用途是给两个孩子结婚用房,每个孩子各一层,互不影响,可以安居乐业。可是新房建好,婚还没有结。2007年临夏地区房地产价格暴涨,每平方米楼房两仟多元。州委市委贪官们看房地产能赚钱,贪官想发财,就勾结地皮商,打着老城区改造的幌子指定出北营房新区按老城区拆迁;州市两级党政公检法等单位齐上阵,用他们的“三不”政策大肆抢劫合法民宅,就是没有任何安置,一分钱也不给,家中东西也不让搬,(不安置,不给钱,不让搬); 当时由地皮商变卖,变现后由贪官和地皮商装进自己腰包里;老百姓无家可归,流离失所,哭天喊地。真是当官的要发财,老百姓遭大灾。请问贪官大人:1993年后规划的新城区,2007年已成了老城区要拆迁,您们现规划的新城区,过几天房地产再涨价,又能赚钱的话,您们是不是把刚建的房又一次列入旧城区再搞拆迁,再刮地皮财,你们几年刮一次民脂民膏,老百姓还能生存吗?你们和日本鬼子有什么两样?日本鬼子要侵略我国锦秀河山;抢劫国民的财产,还说“我们在亲善,亚洲共荣”。贪官勾结地皮商,所干的事实比日本鬼子还坏、还可恶。
2008年4月28日州市党政公检法等单位和地皮商来我家中让我签字;我一签字,几十万元的家产就成了地皮商的财产,地皮商一分钱都不用出;州市开发办和地皮商说:“几年后楼房建好给楼房”,我说这是两个孩子结婚用的新房,孩子都30多岁了,并且都有对象了,都想近期结婚,几年以后我们等不了,因此我不同意,不能签字。州市党政公检法等单位和地皮商当时就下令回民兄弟拆我家的南墙,我百般求饶,他们说:“一定要拆掉南墙。”当时我到红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州市两级党政公检法都在北宁路12巷开发办公室办公,我们不能管,也管不了。”当天我也打过110,110说:“你14巷的事到公安局去报案,我们110管不了。”派出所和110都很为难,家中只有我一人,无法也无能力阻止州市委书记组织的党政公检法等单位和地皮商群寇,群寇在光天化日下强行把我家南墙全部拆完,部分家俱被砸坏,院墙没有了,家也就破了,我一人无法看护家中东西,丢失了不少东西。我实在没有办法,就叫回了在甘农大上学的儿子,也让女儿关了杂货店,回家来看守这已是残垣断壁的家;当时正值农忙时节,我正在种玉米,也就种不成了。州市党政公检法等和地皮商进行日寇侵略式的侵占,破坏我美好家园,造成了学生无法上学,小商贩无法经商,农民无法种田。每天还有几伙人破墙而入我家威逼让我签字、搬家,我不签字,他们就威逼我家庭成员,这些人没人带工作牌,也不出示证件,都自称是党政公检法城建城管等等单位的官员,多如牛毛,每天都来。5月12日后州市委书记领导的这伙人更加疯狂地进行破坏活动,昼夜破坏道路、破坏管道、破坏供电设施、破坏光缆宽带电话等通信设施。造成14巷居民饮用水中断,宽带、有线电话无法使用,供电设施损坏。6月11日用大型装载机挖断道路,生活饮用水管、下水管全部被破坏,14巷居民没有饮用水,下水管道不能用厕所也就无法使用,居民在家屎尿问题都不能解决!没有电话,没有道路通行!完全就是一个人造的“汶川” !北营房居民生活在州市委故意制造的大地震重灾区之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贪官们惨苦的惩压老百姓的目的就是要百姓交出为自己遮风挡雨去暑避寒的家园,供他们发财。贪官们想发巨财,强抢新城区优质民楼,建造豆腐渣危楼,高价出售商品楼赚大钱。想当大官,再赚更多更大的钱,广大老百姓无家可归,流离失所。这就是所为的为人民服务!这就是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十七大上讲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临夏州委书记王玺玉、市委书记马天民等官员坏事全部干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临夏地区不施行,在临夏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当官的不施用,老百姓更本就没有施用的权力。人体需用量最多的饮用水,老百姓交纳了各种管网费、接口费、使用费和维护费等等的费用,不就是为了喝口水撒泡尿嘛!但是,临夏地区他们挖断自来水管就是不让老百姓喝口水,挖断下水管就是不让老百姓撒尿拉屎!挖断老百姓集资建造的优质水泥路就是要困死老百姓。老百姓家的大门也没有用,他们想什么时候进就什么时候进,无人敢挡。临夏地区的百姓连生存权都没有,更谈不上什么人权、物权等等。我们老百姓已悲惨的倒退到2000多年前的奴隶制社会之中了;让侯爷们任意宰割,有理无处说,加上法院枉法裁判(附证据1份),公安局狐假虎威,检察院视而不见,百姓实在无法生存。
州市两级党委书记领导的开发办所做所为给受害人在心灵上、精神上、经济上、生活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极大损害;极大的伤害了人民的感情,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秩序,破坏了民族团结,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违背了胡锦涛总书记,国家主席制定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制度;贪官们已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贪官们已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贪官们已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已违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附相关法律条款。
本人要求上级领导坚决查处临夏州市两级党委里面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办事,不执行《宪法》,《物权法》,《刑法》等法律的贪官污吏,彻底查处,依法给予严惩,还给我们老百姓一个晴朗的天空;还一个和谐的民族大团结的法制社会,老百姓能有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还回百姓最基本的生存权,要回自己的通行道路,自己的饮用水,自己的污水排水管道,不要每天来侵占百姓合法财产!能有个安居之所和生存的空间,能正常生活就行了。
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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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azhiguo08@163.com
相关法律摘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六、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三)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十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六)切实改进党的作风,着力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要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求真务实作风推进各项工作,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学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弄虚作假。倡导勤俭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奢侈浪费。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积极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使领导干部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完善巡视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今后五年的工作建议
(三)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
围绕维护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纠正教育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着力解决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办好政风行风热线。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人民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联系群众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着力推进改革和制度建设
。。。。。。建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大预防腐败力度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要发挥国家预防腐败机构的职能作用,切实抓好预防腐败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和政策制定。建立预防腐败的信息共享机制,分析识别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推动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努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
(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违纪案件是纪检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必须始终抓紧抓好。
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查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以及利用司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案件。加大对腐败分子的经济处罚和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加大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在国(境)内外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国(境)外经济组织在我国内地的商业贿赂行为。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内部管理和监督,保障被审查人员的合法权利。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探索和推进审理方式的改革创新。正确把握政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修订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