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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我县从6月1日起实施加收契税滞纳金制度。凡在本县范围内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购买、接受赠与和交换房屋及承受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的应纳契税单位和个人),须在今年5月31日前到海安县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申报纳税。凡在5月31日前补办契税申报纳税手续的,免收契税滞纳金;在今年6月1日后办理的,如超过申报纳税时限,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视情况处以罚款,滞纳金起算时间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满三十日的次日起算。
契税滞纳金的计算办法:根据国税发[2001]110号文件规定,凡契税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项制度的出台将促使纳税人主动、及时纳税,同时促进我县契税征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农业农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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