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
校级学生社团成立制度
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遵守《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第二条
申报学生社团的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专业范围和活动方针;
2、有固定的社团名称和社团理事会;
3、申报社团的主要成立者不得少于五人,主要成立者构成社团理事会并负责申报事宜;
4、申报社团的活动内容与发展方向不得与现有社团的重复或相互包含。
第三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1、社团名称;
2、社团成立的目的和意义;
3、社团的章程;
4、社团的定位和发展趋向;
5、社团理事会及其基本情况;
6、社团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计划;
7、社团指导老师的情况。
第五条
社团成立的审批程序:
1、社团成立筹备组将社团申报材料递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初审,再递交校学生会主席团进行再审,最后由校团委完成终审;
2、一般情况下,学生社团联合会需在一星期内答复社团成立筹备组,告知其社团的初审情况;
3、对于不符合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章程或缺乏成立条件的申报材料,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将其退回,由社团主要成立者在两周内对材料进行修改后再审。修改不合格或拒不修改,则不批准该社团成立;
4、在通过初审后,学生社团联合会将针对该社团申报材料进行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和社团主要成立者参加;
5、通过答辩会后,社团主要成立者须填写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制作的申报表,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签署意见后,附于申报材料之后递交校学生会主席团和校团委,并由学生会主席团进行再审,最后由校团委完成终审,并签署意见;
6、学生社团联合会在答辩会后十天内公布新社团申报审批结果。
第六条
通过申报审批的学生社团于结果公布之日起,正式成为校级学生社团,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申报社团在未通过审批前不得以校级社团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进行任何宣传或组织任何活动;不得以校级社团或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名义招收会员,收取会员费。
第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根据《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改本制度。
第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200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