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陈群
被告人;杨富宝 男 29岁 南京市人 家庭成份;城市贫民,
本人出身;工人 回族 小学文化,住黄鹂巷10号 现在押.
被告人杨富宝现行反革命一案,经本院审理完结,查明犯罪事如下;
反革命分子杨富宝在荣誉五金二厂工作时,曾因对抗组织,拉拢落后,破坏支农的行为,受到彻销职务和预备党员的处分.此后,杨犯不接受
教育,反而变本加厉地对我怀恨在心,仇视组织,经常偷听反动广播,企图与特务组织挂钩,幻想蒋匪反攻大陆.继而进行反革命罪恶活动.1961年4
月,以杨犯富宝为首拉拢伍必龙 ,杨士元等人,先后在被告人和杨士元家中多次秘密集会,筹划成立 人民救国党 反革命组织,并以杨犯富宝为
反革命领导核心,积极研究反革命 纲领 ,制定反革命旗号,确定反革命联系地点,以及如何发展反革命成员和购买武器等一系列反革命活动.在
这期间,被其拉拢欺骗参加反革命组织,发展为反革命成员计有徐川共等八人.
根据上述情况,我院认为;杨犯富宝为首组织反革命集团成立反革命组织的反革命行为,已构成反革命犯罪,应予法办,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1.判决被告人杨富宝反革命罪行有期徒行伍年 刑期自欺欺人1961年月日11月18日起至于1966年月日11月17日止.
2.被告人等投机倒把被扣押之赃物弹子盘6只和锋钢9斤及赃物288克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和付本,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欢大
人民陪审员 李慧芳
另陪审员 沈小苏
1963年元月10日
书记员 曾文莉
1963年元月15日.
以上是我爸判决书,我爸抗美援朝,加入中国志愿军,参加多次战斗,身负枪伤,荣立三等功,这是我爸的下场
电话8176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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