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晓虹于2000年11月购买了旴江镇石屋下的商品住宅楼第三层住宅一套自住(该幢住宅楼共六层,每层仅一套住宅)。2004年冬,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广昌县分公司暗地里将该幢商品房第六层购下做移动通信基站机房,并在未告知其他产权共有人的情况下擅自在屋顶安装了移动通信发射天线。原告曾多次向其索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审批文件和《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被告一样也拿不出来;原告多次要求对方停止非法侵害均被置之不理,其非法行径一直持续至今。
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全家长年生活在未知危害程度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身心备受摧残,直接导致原告一个怀了八个月的胎儿于2007年7月胎死腹中,原告本人身体至今仍未复原,尚在长期服药治疗中。原告家人也长期出现不明原因的头痛、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衰退等症状。
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向广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处该非法基站,并判被告赔偿对原告造成的健康伤害和精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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