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略论彭宇一案判决的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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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7 12:38  [第3版 09-08 21:18↓] [只看该作者]

彭宇一案因牵涉到很多社会因素,引起人们强烈的关注。对案件的判决,从专业角度来说,我认为有两点不妥,略论如下。
 

第一,   关于事实的认定(“大致推定”原则的运用)。

    象这样在公共场所的突发事件,要求原告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是很苛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人陈述以及间接证据等,对事实做一个盖然性的推断,这在民事诉讼法原理上称为“大致推定”原则,该案也是运用了这样的原理,这说明,比起只知道“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官,鼓楼法院的法官理论水平还是较高的,然而,法官对该原则的运用上出现了问题,即推定的角度错了,应该从发生事故时原被告所处的位置,原告跌倒时原被告所处的位置,证人所在的位置,被告下车时的姿势,停车地点等等来推断两人相撞的盖然性,而不应该从事发后,彭宇对原告的救助着手进行推理,乃至从彭宇救助原告,给原告200元的行为中推理出彭宇为肇事者,这样的本末倒置,且违背主流价值观的说理自然引起人们的愤慨。
 

第二,   关于判决的依据(“公平原则”的运用)。 

        该案的判决运用了公平原则,显然是错误的。

       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尽管学说上有三要件,四要件说,但我个人认为没有本质的区别。一般侵权行为,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

        公平原则的适用前提,不仅在于缺少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一要件上,还缺少侵权行为。但要注意的是,其缺少的是侵权行为,但有客观行为,且该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相当因果关系。20多年前,南京的某区法院就成功地审理过被告在家中摆放棺材,致串门的邻居(原告)受惊吓而疯的案件。

       这样,从本案来看,就没有了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因为,如果原被告相撞了,则必然一方乃至双方都有过失;反之,没有相撞,原告受伤,彭宇就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客观行为。

       因此,本案的判决只存在三种。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在于,彭宇没有撞倒原告,或者是彭宇处于站立不动,站立的位置也不违犯交通法规,而原告撞上彭宇跌倒。二,彭宇承担部分损失。根据在于,彭宇和原告相撞,而这样的相撞,是双方在行走中均不注意引起的,则双方都有主观过失,过失相抵,彭宇承担部分损害责任。三,彭宇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跌倒,完全是由彭宇的侵权行为造成的。

        众所周知,本案的结果是第二种,但是,却采用了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构造,这就前后矛盾了。显然运用公平原则是牵强,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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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欣小筑 发表于07-09-07 12:51 [只看该作者]2
LZ的这篇很客观也很深刻,支持!
拈花有意风中去,
微笑无语须菩提,
念念有生灭四相,
弹指刹间几轮回。
    轮回中,
   心若一动,
   便已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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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天地 发表于07-09-07 13:03 [只看该作者]3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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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伞 发表于07-09-07 13:06 [只看该作者]4
这是本版一位高校老师、法学博士的热评。同时她也是我们的老板油,只是由于不便出水,方没法邀请其担当斑竹。

大家各抒己见吧!
我太忙了,刚刚把一份律师函改完。回头认真拜读!
          金陵婚姻家庭律师网站长、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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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绕长安 发表于07-09-07 13:48 [只看该作者]5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猪天地 的话:
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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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沉思 发表于07-09-07 17:04 [只看该作者]6

楼主讲的很好。
为什么要赔?为什么赔40%?都没道理。
审理本案的官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远未成熟。

Contemplation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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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一扬 发表于07-09-08 10:50 [只看该作者]7
学习!
 
人者,非魔非圣,亦魔亦圣,时魔时圣,难魔难圣矣! 
“先无其事而从彼生”“素有其分而从彼起”为姻缘!
R51 发表于07-09-08 11:08 [只看该作者]8
外行请教法院如果判决不合适该谁管?
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作为??
猪天地 发表于07-09-08 12:59 [只看该作者]9
以下是引用 第8楼 R51 的话:
外行请教法院如果判决不合适该谁管?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作为??...
这点我倒是还没想到。
观点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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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hier3597 发表于07-09-08 13:03 [只看该作者]10
仔细拜读楼主佳帖.楼主客观,求实,法理性极强的一一解析让在下受益匪浅,直感觉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学课!
其实有一个问题在下也不思不得其解.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惩奸除恶,宏扬社会正气.
我对于这一事件的看法可能有些”卑鄙”,我个人以为在对于此事件的判决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一定范围内影响民众对于”施与援手”的认识的时候,那么出于一种积极的,向上的引导,为什么我们的有关部门,不能加以适当的”幕后掌控”呢?我也承认,说起来这是对于法的不敬,但是只要这不悖于法的目的我看实也无妨!
话又说回来了了,如今时代有些”无形之手”对于一些问题的”无形干预”我看也未必不存在,不过我等民众难窥其冰山一角罢了!
我们有号召用感人的事迹鼓舞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这么一个花钱都买不来的教育民众的大好契机不仅就这么错过了,而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我看来这是执政能力低下的表现.
我有些偏题了,回归于本案的判决,其实我有个想法,鉴于此案件当事人之一的亲属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其的存在,已经造成了民众太多”遐想’,不知道是否应该考虑法律的回避原则,采取异地审理呢?望解!
对于我开篇的”卑鄙”之想,我应该做忏悔!
上帝请宽恕我的无知与过错,就象您宽恕别人一样!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8 13:48 [只看该作者]11
回复 第8楼 的 R51: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

判决生效,当事人还可以申请再审。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案件有监督的权力,也可以通过抗诉,启动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但是,本案还在上诉期内。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8 14:15 [只看该作者]12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mashier3597 的话:
其实有一个问题在下也不思不得其解.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惩奸除恶,宏扬社会正气....
各种法律所保护的目的是不同的,普通的人更了解的是刑法的目的;而民法的目的之一,在于“有受害就要有救济”,说实话,这个案子对法官来说是一个烫手的山芋,一方面是伤情严重的原告,一方面是坚称自己非肇事者而是实施了援助行为的被告。对这个案件,人们更多的期待法院查明事实,但是,如判决所述,事发“短促”,如果有时光机,让大家回到事发当时就好了!所以法官运用了推定原则。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8 14:29 [只看该作者]13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mashier3597 的话:
这么一个花钱都买不来的教育民众的大好契机不仅就这么错过了,而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我看来这是执政能力低下的表现....
靠一个案件来教育民众,是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本案的社会背景,凸现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薄弱,以及市民保险意识的落后,乃至屡屡出现受害者反咬救助之人为肇事者的事件。同时,社会交通管理的混乱,也是造成很多不必要事故的原因。而这些矛盾,最终交由法官来解决,是很让法官为难的!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8 14:34 [只看该作者]14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mashier3597 的话:
鉴于此案件当事人之一的亲属是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其的存在,已经造成了民众太多”遐想’,不知道是否应该考虑法律的回避原则,采取异地审理呢?望解!...

至于原告的儿子是警察一事,这是公开的,且其儿子不是当事人,即使是,审理的法官不存在回避事由,是不需要回避的,异地审理就更谈不上了!我觉得公众没有必要在这个方面纠缠。

gwt001 发表于07-09-08 21:47 [只看该作者]15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8 22:25 [只看该作者]16
回复 第15楼 的 gwt001:
画得真好!揶揄得也很有水平。

所以说运用“大致推定”原则对法官的要求很高。法院在彭宇案判决中的运用,不论从专业角度,还是从常理角度,社会经验角度来评价,都只能用“失败”两个字。

本案在程序上运用了特殊规则,实体上也运用了特殊规则,两个特殊原则同时使用,这样就把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全部架空了。剩下的常理分析又非常理,为这样的判决感到悲哀!
网络律师 发表于07-09-08 23:18 [只看该作者]17
回首白云低,站得很高,分析很有见解。
tpy0518 发表于07-09-08 23:24 [只看该作者]18

以常理分析?个人认为许多违法行为都无法用常理去分析的。我国法律难道已经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了的吗? 此案运用的“大致推定”原则,它的客观性又占多少呢?40% 呵呵呵

南京脑科专家 发表于07-09-09 01:47 [只看该作者]19

直接证据,应该是有的.可以请求美国政府帮助.因为我们头上有他们的卫星.据说,地面上有人看什么报纸,连字都能够看的清楚.






警报,地球正在变暖!


我每天上网

是有重要任务的,

就是宣传环境保护.


夏日花园
猎人火 发表于07-09-09 09:54 [只看该作者]20
赞!比什么吊袁律师分析的好多,字不在多在于精也!
ruleoflaw 发表于07-09-09 09:57 [只看该作者]21
以下是引用 第22楼 猎人火 的话:
赞!比什么吊袁律师分析的好多,字不在多在于精也!...
举双手赞成.
ruleoflaw 发表于07-09-09 10:12 [只看该作者]22
以下是引用 第13楼 回首白云低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10楼 mashier3597 的话:这么一个花钱都买不来的教育民众的大好契机不仅就这么错过了,而且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我看来这是执政能力低下的表现....靠一个案件来教育民众,是不切合实际的想法。本案的社会背景,凸现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薄弱,以及市民保险意识的落后,乃至屡屡出现受害者反咬救助之人为肇事者的事件。同时,社会交通管理的混乱,也是造成很多不必要事故的原因。而这些矛盾,最...
我以为:
1)法官的水平并不低,法官难就难在怎么去撒谎。对于那个还没有完全学会如何撒谎的年轻法官写出这么一个判决是符合“常理”的。
2)法律原则本身没有错,但被法官滥用来表达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公平原则”对那个姓徐的老妪公平了,但并没有体现对被告的公平,判决并没有能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3)法官采信了那张断章取义的、片面的的纸头。对这张取得程序违法、内容片面的证据加以采信,却不采信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证言,法官的对证据的认定态度令人震惊!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9 10:31 [只看该作者]23
回复 第24楼 的 ruleoflaw:
用这样的一个马甲,是研究法哲学的吗?可以从法哲学角度谈谈“公平原则”呀!
猪天地 发表于07-09-09 10:52 [只看该作者]24
以下是引用 第22楼 猎人火 的话:
赞!比什么吊袁律师分析的好多,字不在多在于精也!...
我也认为这个案子判的有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本版做为一个自由言论的平台,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是可以的,但是用语方面。。。。。。
嘿嘿,善意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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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way 发表于07-09-09 11:29 [只看该作者]25

阅读完毕,送锦涛同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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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蟹蝴蝶 发表于07-09-09 12:00 [只看该作者]26

另辟捷径敲开案件真相:可调查原始笔录丢失之迷,为何丢失?其保管人员是否犯有渎职罪?我想没有人愿意为这事背黑锅.再者,可调查所长前后矛盾的说辞,这样的领导连说谎都面不改色,心不跳,哪配做官,我们的国家都让这些人给糟蹋了.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9 12:20  [第2版 09-09 12:52↓] [只看该作者]27
以下是引用 第24楼 ruleoflaw 的话:
对于那个还没有完全学会如何撒谎的年轻法官写出这么一个判决是符合“常理”的。...
是啊,法官太年轻了。如果我判,我就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如果彭宇确实没有和原告相撞,可以还他一个清白,给大众一个安慰;如果彭宇在派出所承认过和原告相撞,但是,派出所却把这么重要的证据给丢了,原告在败诉后要想得到救济,可以起诉派出所,这对促进执法也是有益的。所以说,法律不是science(科学),而是liberal arts(术)。所以学法律的低级阶段是学习条文,理论;高级阶段,就是运用条文,理论,社会知识,技术性地解释,运用条文。

现在这样的判决,被告不能接受,原告即使接受也不可能全部接受,普通市民不能接受,专业人员也不能接受。结果是-----猪八戒照镜子。

所以英美国家的法官要从资深律师中选拔,是有道理的(有些国家对法官的年龄还有较高要求)。
猪天地 发表于07-09-09 18:35 [只看该作者]28
回复 第29楼 的 回首白云低:
我觉得本案件的主审法官,的确应该比我们更了解此案。
但是若将此案如此判决,那么判决文书便应当有很强的解释说明义务,也就是说,该判决文书写个三、五十页,将该案详细说明,并将公平责任在此案中的运用详细表述一下是必须的。
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没搞明白什么叫公平责任,怎么判决40%就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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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09 21:56 [只看该作者]29
以下是引用 第30楼 猪天地 的话:
但是直到现在,我还是没搞明白什么叫公平责任,怎么判决40%就公平了。...

对于公平责任,学者中毁誉参半。比如,持反对观点的有王泽鉴老先生,还有孔祥俊博士。

台湾学者王泽鉴曾指出,法院从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导致“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法体系”。(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页) 。孔祥俊先生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

我虽然不持反对意见,但是,我个人认为适用该原则是有严格条件的,即没有可以认定为过失的行为。过失的行为一指主观的预见性,二指结果的回避行为。本案中根本没有适用公平责任的余地。因为本案认定原被告相撞,则不是一方过错就是双方过错,我更认为是原告过错。因为,在乘坐公共交通时,等车人和下车人所需要尽到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等车人应该注意避让下车人。因此,下车的被告既无法预见下车时和人相撞,更无法回避相撞的结果。但是,等车的原告恰恰相反,既应该预见到公交车到站后下车的人流,更应该注意回避被撞的结果(尽管我很同情原告)。

最后,还要强调,在一个案件中,证据认定上运用特殊原则---“大致推定”原则(运用中也是有问题的,赖以推定的前提材料是手机拍下的笔录。这么重要的笔录在派出所丢了,而证据意识极强的原告儿子却用手机拍下来了。最高法院有关证据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有明文的司法解释却不遵守),判决根据上也运用特殊原则---“公平责任”,对这样的判决,确如某文章评价的是“超级自由心证”,作为法学研究人员,我本人也坚决持否定态度!
猪天地 发表于07-09-10 10:22 [只看该作者]30
回复 第31楼 的 回首白云低:
谢谢您的回复,您的回复使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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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osandaosi 发表于07-09-10 11:33 [只看该作者]31

我们都支持你,进行到底。相信中国的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法官,还有两个民警以及派出所长,我相信他们会后悔的。

USQ_Charles 发表于07-09-10 11:42 [只看该作者]32

这起官司的判决,代表中国人伦,道德,法制,良心的大崩溃!!人们见义勇为的道德品质被赤裸裸地亵渎!!!!

在ZF裆局高喊河蟹射秽今天,这个判决是如此粗糙而拙劣,怎么看怎么不河蟹~!!!

要是终审判决还是这个结果,像别的网友一样,我也呼吁大家每人捐1块钱,让几百万,几千万枚1块钱的硬币堵死老太太家的门口!!

道德良心已经被法院和警察亵渎得体无完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来守!!

故人相逢 发表于07-09-10 11:51 [只看该作者]33
绝对是好帖,特别是楼主专业的知识和高度负责的态度!
我行我素
活出自我
-真心真意过一身!
huangsongjun2000@yahoo.com.cn
玉百合_188 发表于07-09-10 14:53 [只看该作者]34
到底是专业人士,说的精辟
Ticekiss 发表于07-09-10 15:12 [只看该作者]35
看了楼主的评论,人心砸凉砸凉的。搞学术的人,还真无耻,以欺骗大众为荣。

这份判决书,让人一下子就让人想到了,秦会以“莫须有”的罪名诛杀岳飞,伤感一下。
楼主认为法官以常理论断,是符合法理精神的,只是推理有问题,这简直可以说其心可诛!法官的水平是高,但是这件案件上说他舞权弄弊也不为过,至于楼主,也不过粉饰太平的哈巴。
我们经常看到的判决书上,法官都会写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这份呢,满纸的‘常理“、”可能“。你说如果要原告举证,原告有极大的困难,这是事实,
这种事件原告的举证是会有困难,但是被告有第三方(无利害)证人,直接证明无案件基础事实(相撞,称其为摔到),在原告,无任何有效指向基础事实,
被告否认事实的情况下,法官不采纳证据,而选择推断,这样的推断。。
以无证据推断打翻证词!居然敢说司法水平素质高,楼主真不愧为教授级的哈巴。
青云公社 发表于07-09-10 15:35 [只看该作者]36
以下是引用 第29楼 回首白云低 的话:
以下是引用 第24楼 ruleoflaw 的话:对于那个还没有完全学会如何撒谎的年轻法官写出这么一个判决是符合“常理”的。...是啊,法官太年轻了。如果我判,我就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如果彭宇确实没有和原告相撞,可以还他一个清白,给大众一个安慰;如果彭宇在派出所承认过和原告相撞,但是,派出所却把这么重要的证据给丢了,原告在败诉后要想得到救济,可以起诉派出所,这对促进执法也是有...
老师分析的透彻啊!省城的法官,就这个水平,丢人那
天涯在线 发表于07-09-10 15:39 [只看该作者]37
回复 第37楼 的 Ticekiss:
我觉得网民们应该冷静的对待这件事情,或者可以这么说,LS的你并没有很仔细的看完LZ的这篇帖子。
因为事实是什么?双方都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所以彭宇一案很难说清楚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谁在撒谎。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不排除彭宇确实撞倒了徐老太的这种可能。

LZ的这篇帖子是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法院判案的妥与不妥之处,另外对于事实分析了三种可能性,我看不出LZ对于这件事有偏袒任何一方的地方。
个人同时也希望每个人都能理性的对待这一事件,以便于最终事实的认定。
七七ING 发表于07-09-10 15:48 [只看该作者]38
谁是谁非我想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我们不能妄下评断,要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希望中院能给大众以及当事人一个满意的判决!
wayshall 发表于07-09-10 16:13 [只看该作者]39
以下是引用 第39楼 天涯在线 的话:
回复 第37楼 的 Ticekiss:我觉得网民们应该冷静的对待这件事情,或者可以这么说,LS的你并没有很仔细的看完LZ的这篇帖子。因为事实是什么?双方都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所以彭宇一案很难说清楚到底谁说的是真话,谁在撒谎。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我们不排除彭宇确实撞倒了徐老太的这种可能。LZ的这篇帖子是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法院判案的妥与不妥之处,另外对于事实分析了三种可能性,我看不出LZ对于这件事有...
我一直都是看新闻关注事,相信大家也是,我看的新闻中,的确如37楼所说的,有第三方的证人?
至于为何不采纳,这个新闻没说,我也不知道。如果你知道,请告之。

还有,如果说按“常理推论”这个常理改如何定义,或者说,怎样才是常理。
现在法官认为,有人跌在地上,除了撞他的人,大家都不去扶一下,是常理。
但我相信很多人也认为下面这个才是常理:有人跌在地上了,我们应该过去扶一把。

所以问题不应该从常理推论。法律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说二在怎样怎样的情况下可以等于一之类的鬼话。
wayshall 发表于07-09-10 16:16 [只看该作者]40
还有笔录不见了。。。所长说谎。。。等等等等。。。
这案件中实在太多这样诡异的事了。。。还常理呢?
常理下,笔录应该不会不见,所长也不应该说谎,当然,这是我辈认为的常理
法官认为的常理,大概又与我们“蚁民”的常理不同。
华2007 发表于07-09-10 20:07 [只看该作者]41

回复 第1楼 的 回首白云低:
写的很好,确实是专业水平。辛苦了。
不过,这个案子我认为很明显彭宇是无辜的:1、如果是彭宇撞了原告,当彭宇去搀扶原告时,从常理分析,被撞者客气点会说,你这人怎么搞的?下车也不看着点?如果不客气会说,你瞎了眼啦?赶着去找死啊?而绝对不是目击证人陈某说的老太连声说谢。目击证人陈某话我相信是真的。2、彭宇到派出所找过原始笔录,说明他不怕原始笔录中内容。原件丢失(有可能是有意丢失),后来派出所搞出来的东西不可信 。               

呆呆 发表于07-09-10 20:34 [只看该作者]42
楼主确实够专业,且分析得深入浅出,佩服!希望本文能引起更多关注……

如果讲自由心证的话,我想根据双方当事人表现出来的诚信,陪审团已经作出裁决。
任你眼花缭乱
我自呆若木鸡
我疑故我思,我思故我呆
不得不言 发表于07-09-11 03:32 [只看该作者]43
楼主是专业人员,比我们这些市民当然强多了.
我不否认彭宇存在撞倒徐老太,或两人相撞的可能.
但是我还是相信彭宇是见义勇为的.
因为本案有几个疑点使我坚信彭宇是见义勇为的.

1,为什么徐老太的民警儿子能事先预知原始笔录会丢失而用手机非法拍下录像.究竟是公安部门
经常丢失原始笔录,还是早有预谋.

     2,派出所所长知法违法,在法庭上公然说谎,那他的话还能相信吗?很难使人相信没有背后交易.

     3,徐老太在法庭上公然说谎,竟然连见义勇为的目击证人也敢说不认识(目击证人帮徐老太打过她
侄女和儿子的电活),这种道德低下的人的话能信吗?存在什么目的?这点只要查看通讯记录就能知道谁说
谎,为何法官不查通讯记录?

     4,法官竟然用常理推理来判案,不可思议.法官竟然没采用最有说服力的目击证人的话,而用推理,
既然是推理,那么以上1,2,3点怎么没见他用来推理.你就不怕你推理错了,若彭宇是见义勇为,你这个判
决将对整个社会造成多严重的损害?

     5,基以对社会上还是存在很多好人的美好愿望,我还是相信彭宇是真的见义勇为.

请楼主为我们说说从专业上,法庭上说谎要承担什么责任,说谎的话或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采信吗?法官为什
么不以说谎和手机偷拍照等违法行为和目击证人的话进行推理呢?这些法官在判决书上一句也不曾提起,
而采用所谓的可能,常理,可能性较大等等不合道德规范的推断.

如果以专业角度来说,从原告方说谎和手机偷拍照等违法行为和目击证人的话进行推理,这份判决书应该怎
样判?

原告方说谎和手机偷拍照等违法行为和派出所丢失原始笔录和所长说谎应当承担怎样的惩罚,怎么一字也
不曾提起过?难道鼓励我们以后可以到法庭上说谎和干违法的事,而不用受到惩罚吗?

这些是很多人最难以接受的原因,请专业人士为我解惑,谢谢!!
回首白云低 发表于07-09-11 11:57 [只看该作者]44
以下是引用 第45楼 不得不言 的话:
如果以专业角度来说,从原告方说谎和手机偷拍照等违法行为和目击证人的话进行推理,这份判决书应该怎 样判?...
谈谈个人的观点。

首先,关于派出所的电子文档,我在回帖中已经说了,手机拍下的笔录照片不能作为证据,对此,有最高法院的明文司法解释,在此点上,法院的判决,我个人的观点,是违法的。

其次,关于原告说谎说不认识证人的问题,我先举一个例子。曾有律师为我们上证据学课,突然,律师的手机响了,(当时我们很诧异,怎么可以开手机),律师接电话说“你把材料拿来吧!”此时,一中等身材的年轻女子跑进教室将材料交给律师后就走了。随后,律师就问我们“你们看看,马上进来的女孩是不是刚才的女孩”,结果我们没有任何人能够坚定地说“是”,或者“不是”。因为事发突然,大家没有思想准备,不曾刻意去记住。举这个例子就是说明,原告在法庭上,已经不认识证人了,这恰恰是符合人的记忆的,特别是象原告这样年龄的人。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在原告急着赶车没有注意下车人的情形下,何以在医院坚定地指认被告是撞她的人呢?所以,不怪在出租车上原告说了,我不会连累你们的,这说明,事故的发生有两种可能性,一个是原告自己跌倒(对于此,可以询问法医,自己跌倒是否会跌得那么重,构成八级伤残),一个是与人相撞,至于跟谁相撞,她确实无法确定。可见,原告在法庭上说,不认识证人,是没有撒谎的;但在医院指认被告是撞她的人,我不想说她在撒谎,我想说,那时的原告有着溺水者的心态。

第三,目击证人的证言,起到一定的证明是真实可信的,但是,他注意到原告时,原告已经倒地,被告在扶她,所以证人确实没有看到事故发生时的情形,而是事发后的情形,因此证人证言可以证明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第四,这个案件,尽管开了几次庭,我认为,有很多的事实没有查清(也许有的永远无法查清),在这样的情形下,又在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上运用了争论性极大的两个特殊规则,且运用中有很多错误的地方,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紅色樟腦丸 发表于07-09-11 17:07 [只看该作者]45
以下是引用 第46楼 回首白云低 的话:
原告在法庭上,已经不认识证人了,这恰恰是符合人的记忆的,特别是象原告这样年龄的人。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在原告急着赶车没有注意下车人的情形下,何以在医院坚定地指认被告是撞她的人呢?...
这个推理很站的住脚
          
       【一个很乖的人,但有一个很不乖的习惯】       
                 ☆那就是想耍牛氓☆ 
                     QQ:57061817                        
xny100 发表于07-09-11 17:50 [只看该作者]46
个人还是赞同LZ的分析,比较客观、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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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欣小筑 发表于07-09-12 09:57 [只看该作者]47
回复 第41楼 的 wayshall:
呵呵,我当时是看的电视报道(9月6日早晨江苏教育频道《服务到家》的重播),报道中陈先生称其当时看到彭宇扶徐老太这一幕,但是没有看到徐老太是如何摔倒的过程。
做为证人的陈先生个人觉得是非常公正的,他在报道中说到,在看到彭宇扶徐老太以后,陈先生也帮忙扶老人坐下,向其家人打电话。并且徐老太对两人也分别表示了感谢。
这就是陈先生的证词,您在其他版如果仔细搜索的话,也会看到,事实确实如此。

仔细推敲了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后,也就说明了一点,陈先生的证言并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证据,用来证明双方有没有身体的接触或者碰撞。

鉴于双方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按照司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个人觉得这件事情法院的判决是绝对不能让任何人信服的。
拈花有意风中去,
微笑无语须菩提,
念念有生灭四相,
弹指刹间几轮回。
    轮回中,
   心若一动,
   便已千年。
西祠法律频道
冰欣小筑 发表于07-09-12 09:58 [只看该作者]48
回复 第41楼 的 wayshall:
呵呵,我当时是看的电视报道(9月6日早晨江苏教育频道《服务到家》的重播),报道中陈先生称其当时看到彭宇扶徐老太这一幕,但是没有看到徐老太是如何摔倒的过程。
做为证人的陈先生个人觉得是非常公正的,他在报道中说到,在看到彭宇扶徐老太以后,陈先生也帮忙扶老人坐下,向其家人打电话。并且徐老太对两人也分别表示了感谢。
这就是陈先生的证词,您在其他版如果仔细搜索的话,也会看到,事实确实如此。

仔细推敲了事件发生的经过以后,也就说明了一点,陈先生的证言并不能成为任何一方的证据,用来证明双方有没有身体的接触或者碰撞。

鉴于双方都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按照司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个人觉得这件事情法院的判决是绝对不能让任何人信服的。
拈花有意风中去,
微笑无语须菩提,
念念有生灭四相,
弹指刹间几轮回。
    轮回中,
   心若一动,
   便已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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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绕长安 发表于07-09-12 10:56 [只看该作者]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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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祠法律频道
梓强 发表于07-09-13 13:07 [只看该作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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