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民事争议发生后到法院“讨个说法”来解决。但是法院不是信访部门,对于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可以直接不予受理,心情不好的时候甚至可以不告诉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说的就是判断一个民事案件应该由哪里的法院来受理的事情。知道了一个案子应当由哪个法院受理,就可以节约很多精力和时间及钱了。
(一)原则规定——由被告所在地管辖
就是说,除了后面讲到的几种情况外,大部分案件都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的,就是你告的那个人或单位在哪,你就在哪里的法院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例外规定——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6)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分成两种,一种是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一种是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的。
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为:(即除被告住所地肯定有管辖权外,以下所列地也有管辖权):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票据支付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的为(只有右侧的地点有管辖权):
(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
(四)专属管辖
指不适用前面任何一种管辖形式,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就只能在指定法院受理,其他哪里都无权受理: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五)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需要介绍的几点问题:一是选择什么法院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但是被告是可以提出异议的;二是选择什么法院起诉只能选择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根据一审法院确定,没有办法选择;三是根据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管辖,不过可能民事上比较少;四是有些案子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哪个法院先收到状子哪家管辖。
预告一下:下周讲三国的贾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