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公安局
违反办案程序和徇私枉法的
控告信
控告人:
王世勋:男,69岁,汉族,身份证号:411223193901020532;闵葵花,女,64岁,汉族,身份证号:411223440509052;王成刚,男,33岁,汉族,身份证号:411232197403150519,三人均系河南灵宝市大王镇北路井村公民,电话:0398-6387580;13939865219
被控告人:
1、伍占锋、冀建昌及其家族成员。
2、社会黑恶分子。
3、灵宝市大王派出所办案人员。
控告请求:
1、彻查案情,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恤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伍战锋、冀建厂等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追偿我方财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查处灵宝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
3、依法追究伍战锋、冀建厂、伍明法等人恶意串供、作伪证及伍战锋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7年2月19日(农历正月初二),这一天是控告人王世勋69岁生日,伍占锋、冀建厂、伍明法等纠集家族和社会黑恶势力共30余人,趁夜黑强行闯入控告人家中,用自带的皮带等凶器对其家人殴打,致四人受伤,其中两人为60岁以上老人,王成刚被当场击昏倒地,面部、头部多处受伤,缝合8针。经法医鉴定,王成刚轻微伤(偏重)、闵葵花轻微伤,其余二人,因派出所不开具法医鉴定委托书,没有鉴定(有法医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当时的照片)。
案发后,行凶者夺门而逃,控告人将伍占锋等9人挡在院中报警。大王派出所值班副所长指派一名临时聘用警赶到到现场。6天后,派出所又指派该临时聘用警带录音机开始调查案情。由于长达6天不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给被控告人伍、冀等人提供了充足的串供时间,而伍、冀等也充分的利用了这一宝贵时间恶意串供,导致后来的案件调查彻底脱离案情事实。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灵宝市公安局大王派出所在以下5个方面存在违法行为:1、出警的是派出所的一名临时聘用人员,其故意偏袒被控告人,没有收集现场凶器和物证,仅为行凶者所指证物拍摄照片,拒绝为控告人拍摄受伤照片。2、案发6天后才开始调查案件,故意为对方串供和做伪证提供充足的时间。3、迟迟不开法医鉴定委托书,影响王成刚等控告人的伤情鉴定结果。4、长时间推诿,9个月后给出一个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结果(对方拘留一人10天,控告人王成刚拘留3天)。5、态度恶劣,故意偏袒。(1)办案人员多次对近70岁的老人“骂娘”,并威胁
“查不清就把你的案子永远挂那儿”,“不同意调解,我们就两边逮人”;“调解不成我们就让你不满意”(2)不调取对方行凶凶器,不落实对方参与的黑势力人数。
2008年2月15日,三门峡市公安局以办案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灵宝市公安局2007年11月15日做出的处罚决定,要求继续调查案情。08年4月9日灵宝市公安局做出了加大对控告人更为严厉的处罚决定(由3天变为7天并出罚金,对方的犯罪头目——该案中的纠集人、策划者、组织者没有给予任何处罚)。处罚决定严重不公,对控告人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伍、冀等人纠集家族和社会黑恶势力30余人,选择农历正月初二这一特殊的时间,携带皮带等凶器,依仗人多势众,不顾阻挡,强行闯入控告人住宅,持械殴打他人,并造成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已侵犯了控告人住宅安全权利和人身权利,应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寻恤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伍战锋、冀建厂等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伍、冀等人不能认罪悔过,投案自首,反而恶意串供,肆意做伪证,导致公安机关得出严重脱离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应依法追究其串供和做伪证的法律责任。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控告人伍战锋及其家人多次到控告人王成刚的单位肆意纠缠、恶意诬陷,导致控告人王成刚丢掉工作,应依法追究其诬告的法律责任。
灵宝市公安局徇私枉法,不依照办案程序办案,导致了一起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刑事案件的受害方饱受精神折磨,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控告。
控告人:王世勋、闵葵花、王成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