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进行了终审裁定。法院认为,廖婷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廖婷婷因特殊的起因和动机而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廖婷婷犯罪时患抑郁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低,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她又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这些考虑,法院维持了对廖婷婷的一审判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引起了极大关注的廖婷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杀死妹妹的廖婷婷因特殊原因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犯罪与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着明显区别,依法可从轻处罚,故维持了一审法院的缓刑判决。文、图/记者何涛实习生林霞
案情三大焦点
法院一一细说
焦点一:父亲求情能否轻判?
法院认为,父亲廖智勇写了对大女儿的谅解书。该谅解系廖智勇的真实意思表示,由于该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应当尊重其父母亲对该案处理的态度并在量刑时予以适当考虑。
焦点二:杀妹妹是否早有预谋?
法院认为,2007年8月21日晚,廖婷婷随父母到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探望廖娟娟,并留下陪护廖娟娟的事实,已由医院的医护人员、廖智勇和王素珍等证人的证言以及廖婷婷的供述予以证实,客观行为并未显示其早有预谋。
焦点三:“判三缓五”是否太轻?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廖婷婷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廖婷婷又具有无前科、认罪悔罪、被害人父母已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且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对其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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