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合同终止时,遭遇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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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很行 发表于:2008-7-4 14:34:56
2007年12月4日,在员工方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前,人事部经理王某找到他,正式向其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同时,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了方某,方某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0日,方某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8年1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在方某同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的同时,方某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方某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方某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方某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病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对于公司的上述作法,方某感到非常不解,于2007年12月28日向其所在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方某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到12月31日才到期,职工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应当享受医疗期,而在医疗期期间,企业是不能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于是,方某要求公司将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因此,对方某的请求,公司不予理睬。
    那么,方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否能够顺延至医疗期满,理由是什么?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职工病假设定的问题进行探讨,提醒员工在遭遇医疗期的时候能够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此外,因本案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以应该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只有等到员工的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解除时还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此外,根据各个地方政府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以下情形消失:(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因此,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
    在本案中,公司于2007年12月4日向员工方某送达的只是《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而方某于12月10日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只表明其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于2007年12月31日才期满终止。而方某于2007年12月31日前“因神经疼、支气管哮喘等病卧床不起”正处于劳动合同期内,所以理应享受医疗期待遇。
    因此,公司有关与员工方某“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的辩解不能成立,公司与方某的劳动合同应顺延到方某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好想把你藏起来
藏在胸前的口袋
把你暖暖地融化
你就再也离不开
我要把你藏起来
永远呵护这份爱
从此不让别人想
只准和我一个人相爱
   
 
秦- 发表于:2008-7-4 14:38:02 2
这个时候只有使用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才有可能避免这个问题了
中国石化,SINOPEC
   
 在线
西场小夏 发表于:2008-7-4 14:52:15 3
不认同楼主的最后的结论性意见。
单位的做法是没有太大瑕疵的,其规章制度里面已经描述了请病假要求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中国交通很行 的话:
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

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从整个案例当中仅有该劳动者自己说自己是生病了,任何证据均未提供,如果这个案例成立,那岂不是任何单位不准备跟劳动者续签合同了,劳动者只要自己写个病假条,单位就得给几个月病假工资?
劳动仲裁不可能这样判吧?
   
非鱼论 发表于:2008-7-4 15:03:11 4

同意小夏,好厉害,我都没看清楚,看了小夏的回复,再到前面重看的

   
xuyingnsd 发表于:2008-7-4 15:24:19 5

我也有个疑问:12月10日,方某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8年1月31日以前的工资。公司支付的是代通知金吗?如果是,那是不是应该表示合同已终止了呢?

你以为你是猪呀?
   
wangjunhongzb 发表于:2008-7-4 15:43:45 6
我也有个疑问:12月10日,方某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2008年1月31日以前的工资。应该不是代通知金吧,合同12月31日到期,公司12月4日通知的,算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啊,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了。我觉得这种情况下应该发《终止合同决定书》找员工签收,而不是发《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而且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了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证明,如果没有当他没生病!
   
秦- 发表于:2008-7-4 17:08:55 7
楼上的朋友,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
其实代通知金从根本上说是维护企业利益的,这就需要人事工作者去思考如何可以用好它。
你刚才说的不属于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用一个月的工资换取时间,比如你提到的员工是1月31日到期,企业完全可以到30号甚至31号当天通知他不续签劳动合同,这样他就没有时间做出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装病。
中国石化,SINOPEC
   
秦- 发表于:2008-7-4 17:13:35 8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西场小夏 的话:
不认同楼主的最后的结论性意见。单位的做法是没有太大瑕疵的,其规章制度里面已经描述了请病假要求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中国交通很行 的话: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请病假要有医院证明,从整个案例当中仅有该劳动者自己说自己是生病了,任何证据均未提供,如果这个案例成立,那岂不是任何单位不准备跟劳动者续签合同了,劳动者只要自己写个病假条,单位就得给几个月病假工...
同意,这个需要员工自己举证,也可以申请重新体检。
但是现在社会~~~唉到三甲医院开一张病假条真的不算是难事哇,我就遇到过的。扯得远一点来说,对于一些上年纪的人来说,哪个人不都有点毛病,比如高血压拉,糖尿病的,这些平时不算什么,但是到了这种情况下可能就变成很严重的病了,员工甚至要求住院,呵呵~~~现在事情都变复杂了
中国石化,SINO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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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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