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享】企业加班管理实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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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06781759
张大海 编辑于2008-5-22 8:34:58

    前段时间,有很多朋友对加班工资比较感兴趣,经过多次解释,有些板油依然有些困惑,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就整理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下:

谈到加班工资,无非涉及到三个方面:计发标准、计发基数和加班时间的长短。

、计发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以上的条款想必大家都已经很理解了,不需要多加解释。

、计发基数: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文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

1、从以上所引条文可以看出,对于加班基数的核定问题,还是有差异的

2、考虑到所引依据的效力问题,在江苏省,应该执行省条例的规定。在南京应执行省条例和市办法的综合,即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并严格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对我们企业加班管理的要求就是:对于非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但是注意不得低于最底工资标准。

4、对于计件的情况下,对于定额的规定,也是很有讲究的事情。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这个很特殊,有必要单独的说明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虽然在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上有抵触的规定,因为效力的问题,我们只有执行省条例的规定了。

因此如果能成功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有些岗位,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司机,可以彻底的解决问题。


       
四、关于加班支付的总结

根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到二十五条:我们可以看出:

1、平时上班日的加班工资必须在一个周期内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

2、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在6个月内调休,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上班,无论是否给予调休,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综合工时制,在周期内超过的时间按150%计算;虽然没有超过总工作时间,但是只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依然要支付300%的工资。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才支付加班工资。请注意一个前提,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7、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支付3倍工资。虽然对于轮班制下的其他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根据劳动法,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且对于超过标准工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现在的月标准工作天数20.83,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作。

    五、对于加班的管理
     这个问题也最为敏感,在计算加班工资的三个要素中,其他两个基本上可以说是定量,而加班时间的长短为变量,加班工资的计发多少,基本取决于加班时间的长短。

而对于加班时间的管理也就是我们加班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而且在这个之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据效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切凭证据说话,做HR的要有证据意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管理,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即对于考勤管理要重视,对于加班的审批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要明确规定,并且要经过民主程序,最重要的是公示程序,履行单位对员工的告知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一个加班管理中的硬伤,要尽量避免,就是:

一周工作6天,而周综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那么周六就会被直接被认定为在休息日加班。

如果要支付加班工资,就要按规定支付,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或基数支付加班工资的,依然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基本一样。因此,没有按实支付,还不如不支付。

2、单位要主动的承担起加班的管理职能,不能放任,放任的结果,只能是单位吃亏。

3、要养成出考勤月报表的良好习惯,而且要员工签字,有操作空间哦。

4、要充分发挥管理的职能,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安排班次,以减少客观的加班行为,比如餐饮等企业。

5、在加班是必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薪资结构来解决部分人员的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鉴于某种情况,有些分享不能说,也不能展开分享,可以以后通过专门的活动来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享。因为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办法,甚至是多种办法的组合。比如我有意识的回避了平时加班的情况,这个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进行分享。

总之一句话:我们要准确的把握法律法规,向我们的管理要效益。


    欢迎大家继续深入的讨论。

 备注:以上内容是我的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工资、工时、休假、加班及女职工管理实务分享》课程内容的部分。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06781759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16 16:31:31 2
请大家指正,并开展更深入的讨论。
也请能分享下自己在企业加班管理中有什么的心得或秘诀更好了。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10620642
西西娃 发表于:2008-5-16 17:08:32 3
这个帖子好,等研究一下回帖
   

ID: 04642911
Elfin 发表于:2008-5-16 22:10:17 4
大海真的可以开专题讲座了呢呵呵,期待中。。。。。。
雨 过 琴 书 润

      风 来 瀚 墨 香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10261303
我是英小姐 发表于:2008-5-17 13:04:04 5
专家啊
我心有一方净土,知足而求上进
我心有一片国界,知性更求快乐

享受瑜珈!享受人生!
人力资源管理在线/西祠户外瑜伽论坛
   

ID: 06857651
爱吃狼狼的羊羊 发表于:2008-5-19 14:51:41 6
研究下
   

ID: 10620642
西西娃 发表于:2008-5-19 16:47:12 7

   关于实行综合小时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加班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不一样.根据立法法原则,我认为应该按照200%支付加班费。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照20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ID: 06781759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19 17:18:25 8
回复 第7楼 的 西西娃:
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角度出发,我也认为应该是200%。
不过在实际中会有这样的问题。
1、条例是属于地方性法规,工资支付办法是市级政府的政府令形式公布的。从效力上来说,条例高于办法。应该执行条例的规定。
2、在法院的审理中,因为法院执行的是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及司法、立法解释。在这里没有工资支付办法的地位。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08946594
惊鸿诗诗 发表于:2008-5-19 17:49:16 9
   我们工资对员工称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基本工资850来计算的,不知道合不合理?
   

ID: 10620642
西西娃 编辑于2008-5-20 9:34:36 10
   下面是我在网上找的有些法律界人士对值班和加班的区别的解释:
   第一:值班与加班,它们有着不同的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进行的值班,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加班。而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外从事原来的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第二: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协商性等问题受不同的规范调整。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员工能否拒绝值班……等等细则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三:值班与加班,它们的工作报酬也是受不同规范调整的。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它也是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但由于干部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及所负的责任基本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同干部职工的值班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所以值班报酬可以是每天每人50元,也可以是每天每人100元,还可以是……,但应根据单位财力而定.而加班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在原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所以不同的劳动者,他所付出的劳动中所包含的劳动强度和技术要素是各不相同的,且他们所负的责任也各有差别,加班报酬标准也就因人而异了,具体来讲,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没有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作出规定,所以我认为即使安排员工负责临时接听\看门等,也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应该算加班,按照规定发放加班费. 想听听大家对此的看法.
   

ID: 10620642
西西娃 发表于:2008-5-20 11:11:04 11

补充一下关于睡岗工资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1

三、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安、门卫等岗位工作人员的加班工资争议的处理问题

用人单位的门卫、保安等岗位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如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实行标准工时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计算为加班加点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但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门卫、保安的睡班时间虽需履行一定的工作职责,却无需时刻处于工作状态,如睡班时间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则不尽公平合理,故应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睡班时间可折算一定的有效工作时间(最低不低于50%),如无合同约定,则睡班时间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ID: 07111686
春日的雨季 发表于:2008-5-21 17:18:10 12
MM 字写大一点啊
   

ID: 06781759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21 22:00:12 13
以下是引用 第9楼 惊鸿诗诗 的话:
我们工资对员工称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津贴,加班工资标准是按基本工资850来计算的,不知道合不合理?...
如果已经约定,是可以的.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13063996
张帅帅 发表于:2008-5-22 11:14:20 14
很专业
不错。
   

ID: 03261255
wangjunhongzb 发表于:2008-5-23 13:25:28 15
什么时候能搞个主题沙龙啊?!
   

ID: 00521269
欧阳贝贝 发表于:2008-5-23 19:19:58 16
我们单位主要是针对综合工时的,我记得原来在网上查到过一个文是关于综合工时加班可以只按150%支付,双休也无需按200%支付,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是吗?
婚 期:2008年3月22日 
婚庆:美雯婚庆   
婚纱照;圣蒂娅
酒店:侨鸿皇冠假日酒店
婚纱礼服;美雯提供
跟妆;小美
蜜月:海南
新房;康润园
一店:鼓楼江苏商厦307室(名人酒店旁边)
二店:新街口正洪大厦14楼D座(张生记酒店旁)
喜线:82020581    83240108
  QQ;540723912     
  链接标题:美雯婚庆--我们的选择
链接网址: http://b851988.xici.net 
   

ID: 10620642
西西娃 发表于:2008-5-23 20:34:06 17

楼上的是的,大海的帖子里已经讲了

   

ID: 06599934
xumanli001122 发表于:2008-5-27 17:45:53 18

期待沙龙中^_^

懂得珍惜,学会生活...
   

ID: 11681448
yly2004 发表于:2008-5-27 23:11:06 19
好帖子
学习一下啊
因为懂的
所以慈悲

 
我的空间
   

ID: 04531039
幽寒 发表于:2008-5-29 13:24:37 20
周一至周五的延时加班可以用换休冲抵么?
如果他做错了什么,试着站在他的角度去理解他,然后宽恕吧......
   

ID: 06781759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30 0:52:09 21
回复 第20楼 的 幽寒:
不可以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人力资源管理俱乐部
   

ID: 12352267
云淡青风 发表于:2008-5-30 14:18:55 22
问一下,周工作时间是按44小时,还是40小时,星期六加班如何规避?盼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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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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