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有很多朋友对加班工资比较感兴趣,经过多次解释,有些板油依然有些困惑,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就整理出来与大家一起分享下:
谈到加班工资,无非涉及到三个方面:计发标准、计发基数和加班时间的长短。
一、计发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以上的条款想必大家都已经很理解了,不需要多加解释。
二、计发基数:
根据劳办发[1994]289号文《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四十四条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支付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计算:
(一)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
(二)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三)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为计件单价;
(五)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工资。除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解读:
1、从以上所引条文可以看出,对于加班基数的核定问题,还是有差异的
2、考虑到所引依据的效力问题,在江苏省,应该执行省条例的规定。在南京应执行省条例和市办法的综合,即在省条例的基础上,并严格了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不得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3、对我们企业加班管理的要求就是:对于非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但是注意不得低于最底工资标准。
4、对于计件的情况下,对于定额的规定,也是很有讲究的事情。
三、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这个很特殊,有必要单独的说明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虽然在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上有抵触的规定,因为效力的问题,我们只有执行省条例的规定了。
因此如果能成功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对于有些岗位,比如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司机,可以彻底的解决问题。
四、关于加班支付的总结
根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到二十五条:我们可以看出:
1、平时上班日的加班工资必须在一个周期内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代替。
2、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在6个月内调休,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上班,无论是否给予调休,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4、实行综合工时制,在周期内超过的时间按150%计算;虽然没有超过总工作时间,但是只要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依然要支付300%的工资。
5、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6、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才支付加班工资。请注意一个前提,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7、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支付3倍工资。虽然对于轮班制下的其他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认为,根据劳动法,要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且对于超过标准工时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现在的月标准工作天数20.83,按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作。
五、对于加班的管理
这个问题也最为敏感,在计算加班工资的三个要素中,其他两个基本上可以说是定量,而加班时间的长短为变量,加班工资的计发多少,基本取决于加班时间的长短。
而对于加班时间的管理也就是我们加班管理中的重中之重,而且在这个之中,证据的收集和证据效力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切凭证据说话,做HR的要有证据意识。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管理,我们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层面:即对于考勤管理要重视,对于加班的审批流程及支付方式等要明确规定,并且要经过民主程序,最重要的是公示程序,履行单位对员工的告知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一个加班管理中的硬伤,要尽量避免,就是:
①一周工作6天,而周综合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那么周六就会被直接被认定为在休息日加班。
②如果要支付加班工资,就要按规定支付,没有按规定的标准或基数支付加班工资的,依然属于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从法律后果上,和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基本一样。因此,没有按实支付,还不如不支付。
2、单位要主动的承担起加班的管理职能,不能放任,放任的结果,只能是单位吃亏。
3、要养成出考勤月报表的良好习惯,而且要员工签字,有操作空间哦。
4、要充分发挥管理的职能,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安排班次,以减少客观的加班行为,比如餐饮等企业。
5、在加班是必然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薪资结构来解决部分人员的加班工资支付问题。
鉴于某种情况,有些分享不能说,也不能展开分享,可以以后通过专门的活动来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分享。因为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办法,甚至是多种办法的组合。比如我有意识的回避了平时加班的情况,这个可以通过其他的形式进行分享。
总之一句话:我们要准确的把握法律法规,向我们的管理要效益。
欢迎大家继续深入的讨论。
备注:以上内容是我的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工资、工时、休假、加班及女职工管理实务分享》课程内容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