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讨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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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09304310
野马无缰 发表于:2008-5-13 11:18:27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件草案,因为时间的关系,我只是在word文档中对其进行了解读,于是乎,只能把文档贴上来,请大家下载后批评指正了。
    这段时间工作太多,所以没有对其做总体评价,只是逐条进行了思索,是不是有权这样规定,这样规定是否合理,这样规定可能会造成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怎样的处境,这样的规定是否有利于现实中对劳动合同法的把握和操作?我是带着这些问题逐条进行了思考,也希望大家带着这些问题来对我的解读进行指正,相互探讨以更有利于学习把握这次实施条例的精神。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草案解读.DOC (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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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09076616
永远的泊客 发表于:2008-5-13 14:00:33 2
有几点疑问:
1、第24条规定的,如果中止期限超过5年咋办?
2、第31条:任务完成后还要支付补偿金?
3、第33条: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待遇的也要给补偿?
4、第38条的6个月规定,是不是提示用人单位要经常更换劳务人员?
   

ID: 09304310
野马无缰 发表于:2008-5-13 16:40:03 3
以下是引用 第2楼 永远的泊客 的话:
1、第24条规定的,如果中止期限超过5年咋办? 2、第31条:任务完成后还要支付补偿金? 3、第33条:因劳动者原因导致不能享受待遇的也要给补偿? 4、第38条的6个月规定,是不是提示用人单位要经常更换劳务人员?...
1、五年以后是否可以终止,这次的草案也不好给出答案。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样的终止方式,它要给出了就明显违法上位法规定;这种情况,个人觉得还是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比较好。
2、此规定有利于完成一定任务为合同期限的劳动者可以和其他固定合同期限的劳动者一样可以拿到经济补偿,个人觉得此条不错。
3、这里给的是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不是对其不能享受养老待遇的补偿。
4、这里不是提示用人单位要经常更换劳务人员。而是结合劳动合同法来看的话,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基本都要关门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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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1120253
揭黑幕 发表于:2008-5-13 16:54:34 4
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就应该关门。

我发现版里面好多的HR从业者的专业素质需要提高.

  好多的人连最基本的劳动\人事政策都不了解.

      还自以为是.
 
  要谦虚一点嘛,相互学习!
   

ID: 06467780
烦神 发表于:2008-5-13 16:58:03 5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野马无缰 的话:
这里不是提示用人单位要经常更换劳务人员。而是结合劳动合同法来看的话,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基本都要关门大吉了。...
我倒不觉得是这样,这条款中有一个词“一般在。。。。。。”也并没明确说其它岗位不可以呀,如果是其它岗位不可以用的话,措词不应该是这样的
天天,你是爸妈的小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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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神 发表于:2008-5-13 16:58:43 6
以下是引用 第3楼 野马无缰 的话:
这里不是提示用人单位要经常更换劳务人员。而是结合劳动合同法来看的话,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基本都要关门大吉了。...
我倒不觉得是这样,这条款中有一个词“一般在。。。。。。”也并没明确说其它岗位不可以呀,如果是其它岗位不可以用的话,措词不应该是这样的
天天,你是爸妈的小天使!
   

ID: 01764326
竹风细雨 发表于:2008-5-13 17:59:38 7
糊涂,那么补偿金到底分段计算还是不分段呢?无解
   

ID: 06781759
 在线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13 18:04:32 8
回复 第7楼 的 竹风细雨: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欢迎您常来坐坐,这里是HR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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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06781759
 在线
张大海 发表于:2008-5-14 9:35:37 9
【专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西祠胡同
/b213454/d70157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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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09304310
野马无缰 发表于:2008-5-14 11:04:02 10
回复 第6楼 的 烦神:
虽有一般的字样,但真正在操作中就几乎都是这样解释,以免得裁决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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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14125933
poodle 发表于:2008-5-14 16:45:51 11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意思为劳动合同已经签定,但是劳动者没有至用人单位上班?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很显然已经违背了蒋律师在第三条中提到劳动关系是由4点组成的,但这种情况是很明显的不符合第3点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所以此劳动关系是否理解为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无需承担相关的责任呢.

   

ID: 04065332
yjbline 发表于:2008-5-15 22:51:03 12
以下是引用 第11楼 poodle 的话: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个人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意思为劳动合同已经签定,但是劳动者没有至用人单位上班?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很显然已经违背了蒋律师在第三条中提到劳动关系是由4点组成的,但这种情况是很明显的...
劳动者签定了劳动合同,还没有开始上班,双方就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属于实践性合同的。
   

ID: 11708125
共蝉鸣 发表于:2008-5-19 23:28:46 13
以下是引用 第4楼 揭黑幕 的话:
国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就应该关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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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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