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焕文欲起诉博客之家的:起  诉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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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法 发表于:2006-6-16 4:55:14
姜焕文欲起诉博客之家的:起  诉  书
〔 作者:姜焕文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205    更新时间:2006-6-10    文章录入:初识法 〕

起  诉  书

原告:姜焕文,男,196199日,汉族,系中国民间举报网站长,现住上海市闸北区解放路118号B座2389室,电话:13504043311信箱:jubao007@126.com

被告:山东省淄博顶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区创业园D1015,电话:05333593345,网址:http://www.bloghome.cn/index.html信箱:webmaster@bloghome.cn B2-20041100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恢复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博客之家网站所创办的中国民间举报网(网址为:http://jubao007.bloghome.cn/index.html)和姜焕文独立调查网(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两个个人博客的正常使用。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确保原告发表在两个博客上的文字资料及全部照片,完好无损。

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在其博客之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四、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预付的诉讼费用及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人性化博客平台;博客平台致力于为网友提供充满个性的博客服务,并坚持以技术创新和应用创新为发展原动力,不断开创个性化服务新领域;博客平台目前提供包括:博客,相册,朋友圈,联系人,标签等人性化、娱乐性、互动性、功能全面的服务平台;博客平台始终秉承创新互动精神,以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为发展理念,积极开启互联网个性化服务新时代;服务条款是用户(您)与淄博顶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相册网站由顶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行的各个网站和网页(合称博客网站)构成;不得发布任何妨碍社会治安或非法、虚假、骚扰性、侮辱性、恐吓性、伤害性、破坏性、挑衅性、庸俗性、淫秽色情性等内容的信息。

二、原告于2006年5月27日登陆被告的博客之家网站,输入用户名:jubao007及密码之后,创办了网址为:http://jubao007.bloghome.cn/index.html的中国民间举报网博客。先后输入了原告本人或与朋友合影的九张照片及原告所采写的新闻报道、个人文字等。又于2006年6月3日,创办了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的姜焕文独立调查网博客,先后输入了原告本人或与朋友合影的六张照片及原告所采写的新闻报道、个人文字等。

 三、2006年6月4日,原告上网时发现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的姜焕文独立调查网博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不能登陆,并有红字提示:“对不起,此用户已经被管理员禁止使用”。原告当即拨打被告电话053335933455,一直无人接听。原告又申请加入被告的QQ群号码9949851后,即提出:姜焕文致山东省淄博市的博客之家管理员的一封:。

博客之家管理员:您好!

我是辽宁省沈阳市的人,名字叫姜焕文。是国内多家媒体的招聘记者。我于200662日晚时,在博客之家做了一个名称为:姜焕文独立调查网的博客: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该博客的内容为我在近几年来自己所采访报道的文章。由于是初建的博客,故只有上传了几篇文章及自己的照片。

不料,我于63日下午,登陆该博客时,发现已被博客之家管理员禁止使用。我认为自己喜欢博客之家的风格及特色,才到博客之家开设自己的博客,并无不当和违法之处。

我针对博客之家管理员的禁止使用之做法,颇有质疑。

请贵博客之家管理员,能给予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为谢至盼!我的手机:13504043311。但始终无人表态。

200665日,原告上网时又发现网址为:http://jubao007.bloghome.cn/index.html的中国民间举报网博客,也被禁止使用。也是在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不能登陆,并有红字提示:“对不起,此用户已经被管理员禁止使用”。200665日晚,原告又登陆被告的QQ群号码9949851,发表自己的态度。不但无人理睬,还被管理员“踢”了出来。

四、原告认为被告应该通知说明原告在博客之家网站所创办的两个博客,存在具体什么问题?予以禁止使用的。而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或是说明的情况下,悄悄地偷偷摸摸地擅自将原告在博客之家网站所创办的两个博客,予以关闭,禁止使用的做法,既有悖于社会道德,又违反服务合同规定。

请贵法院依法判如原告之所请。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姜焕文

 

2006.68

 

 

今暂发布本起诉状,意在于让有识之友,帮助修改修改,为盼至谢!

 

写后感言:

 

我喜欢制作属于自己一块天地的网络博客,至今为止已有属于个人的六十二个网络博客。

 

我做一个博客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电费,还有电脑损耗等等。我曾有过被肆意封杀个人网站的经历。所以,我做博客亦是谨小慎微,唯恐遭到谁惹到谁!违法的犯规的忌讳的文字、图片,一概不发。

 

如今是网络时代,是法治时代,是允许说话的时代,是希望公正的时代。

 

我不管你是什么原因关闭我的博客,我只想说你起码应该有个理由吧?

 

岂能于悄悄之间关闭了我为之付出心血的博客?!

 

正天下难正之人,直人间难直之事。
热线电话:13504043311
中国民间举报调查网
   
 
孤独雁6688 发表于:2006-6-16 20:16:14 2
我支持姜焕文的起诉,应该有个说法。
走进了《新京报》的人。
   
as蓝火bj 发表于:2008-7-15 8:52:35 3
强烈支持老乡之维权之举!!
本来无一物,何处染尘埃~~~~~~~~~~~~~~~~~~~``````
                      fly_wxz@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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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匆匆过客没法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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