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06年6月4日,原告上网时发现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的姜焕文独立调查网博客,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不能登陆,并有红字提示:“对不起,此用户已经被管理员禁止使用”。原告当即拨打被告电话0533-35933455,一直无人接听。原告又申请加入被告的QQ群号码9949851后,即提出:姜焕文致山东省淄博市的博客之家管理员的一封:。
博客之家管理员:您好!
我是辽宁省沈阳市的人,名字叫姜焕文。是国内多家媒体的招聘记者。我于2006年6月2日晚时,在博客之家做了一个名称为:姜焕文独立调查网的博客:网址为:http://jianghuanwen3311.bloghome.cn/index.html该博客的内容为我在近几年来自己所采访报道的文章。由于是初建的博客,故只有上传了几篇文章及自己的照片。
不料,我于6月3日下午,登陆该博客时,发现已被博客之家管理员禁止使用。我认为自己喜欢博客之家的风格及特色,才到博客之家开设自己的博客,并无不当和违法之处。
我针对博客之家管理员的禁止使用之做法,颇有质疑。
请贵博客之家管理员,能给予一个合法合理的解释,为谢至盼!我的手机:13504043311。但始终无人表态。
2006年6月5日,原告上网时又发现网址为:http://jubao007.bloghome.cn/index.html的中国民间举报网博客,也被禁止使用。也是在输入用户名及密码后,不能登陆,并有红字提示:“对不起,此用户已经被管理员禁止使用”。2006年6月5日晚,原告又登陆被告的QQ群号码9949851,发表自己的态度。不但无人理睬,还被管理员“踢”了出来。
四、原告认为被告应该通知说明原告在博客之家网站所创办的两个博客,存在具体什么问题?予以禁止使用的。而被告在没有任何通知或是说明的情况下,悄悄地偷偷摸摸地擅自将原告在博客之家网站所创办的两个博客,予以关闭,禁止使用的做法,既有悖于社会道德,又违反服务合同规定。
请贵法院依法判如原告之所请。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姜焕文
2006.年6月8日
今暂发布本起诉状,意在于让有识之友,帮助修改修改,为盼至谢!
写后感言:
我喜欢制作属于自己一块天地的网络博客,至今为止已有属于个人的六十二个网络博客。
我做一个博客需要花费很多时间、精力、电费,还有电脑损耗等等。我曾有过被肆意封杀个人网站的经历。所以,我做博客亦是谨小慎微,唯恐遭到谁惹到谁!违法的犯规的忌讳的文字、图片,一概不发。
如今是网络时代,是法治时代,是允许说话的时代,是希望公正的时代。
我不管你是什么原因关闭我的博客,我只想说你起码应该有个理由吧?
岂能于悄悄之间关闭了我为之付出心血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