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慕名来到南京江苏省中医院眼科做的PRK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可万万没有想到短短的几十秒手术时间,让我从此陷入噩梦般无尽深渊。永远无法摆脱的痛苦。我的双眼无论是否戴眼镜,无论是远还是近都再也看不清楚了,永远面对昏暗混浊的世界。
从医院门诊治疗材料上证实医院严重违规操作,我900度近视王月静医生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直接导致我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PRK治疗近视手术最高近视度数只能开到1200度)。术后打出1000度远视,视力0.1。视觉天昏地暗,站在我面前的人无法辨认。恐惧的我在医院里痛哭。如果再打深些我的双眼就瞎了。一个人戴眼镜无法行走,以后导致角膜溃疡(术后上皮持续缺损是不能点激素眼药,会加重溃疡发展,王月静医生长时期给我点激素眼药,没采取任何措施,眼睛更看不清楚了),最终双眼留下严重后遗症,无论是否带眼镜远近永远看不清楚(以后南京医院超过600度近视就不做PRK手术)。
多年来患者每天生活在天昏地暗、严重浑浊的世界里,严重的视力功能障碍,由于无法面对的现实,整日以泪洗面,精神一直处于高度恐惧、压抑和痛苦中,精神几乎崩溃,心绞痛频繁发作,患上严重忧郁症,对我来说万念俱灰。以后无法继续工作,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医院为了逃避角膜重度损伤责任。眼科主任给患者开第二刀造成患者眼睛更看不清楚。患者提起上诉后,医院篡改门诊治疗材料,制造出完全造假的住院病例(PRK手术是门诊手术,根本不存在住院病例)。除了患者的姓名是对的,一切都是捏造的,和本人情况都不相符。串通南京白下区法院法官审判长文冰,审判员钱继红,刘王芳由法官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送中级人民法院做伤残鉴定。最终法官将完全造假的住院病例摘录在判决书上作为结案依据,强行判原告败诉。
患者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患者在上诉状上已写明,还是庭审中再三向法官陈述,法官都置之不理。审判长沈通,审判员吴春辉、张旭东法官对于一审中的假证据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院方公然在法庭上捏造事实,歪曲科学。
以后患者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审判长杨卫宁、审判员朱怀平、陈佳正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患者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指定扬州中院复查,扬州中院审判长沈红、审判员王刚、李萍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四任法官的结案结论完全相同)。南京中院裁定的两名法官及扬州中院判决的三名法官从没有碰过面,扬州中院判决书上没有任何法官名字。
患者提供给法官、医学会,及伤残鉴定法医程绍华足够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是严重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患者角膜重度损伤的医疗事故,为何对于原告提供的一切事实证据不予采纳,缘故自然很清楚。本人的案子法官和鉴定部门从没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理和鉴定过,一切趋于形式,事先安排好的。
本人900度近视,南京江苏省中医院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南京医学会医鉴【2003】102号鉴定结论:本手术的手术量计算基本正确,医院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手术后造成患者角膜重度深层损伤(以后导致角膜溃疡),属角膜损伤中重度损伤,医学会鉴定结论,角膜混浊未达到一级在允许范围内,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医鉴字(2004)第223号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程绍华,戴晓明法医鉴定结论,双眼视力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
他们连我先后聘请的两位律师都串通,患者在庭审过程中与律师解除合同。恐惧!三级甲等医院如此严重违规操作,以后又用如此卑劣手段逃避责任,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很清楚的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就不能按法律规定给患者一个交代呢?要知道医院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不是钱能弥补的,这些人为了私利、冷酷、无耻、丧失人性。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何在?上诉至今近五年,几乎断送了患者性命,没有讨到说法。
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从没感受到法律尊严,更谈不上什么法律公正。法官毫不掩饰,赤裸裸,丑陋的行为在当今法制社会,尤其在省会城
本人是慕名来到南京江苏省中医院眼科做的PRK激光治疗近视手术,可万万没有想到短短的几十秒手术时间,让我从此陷入噩梦般无尽深渊。永远无法摆脱的痛苦。我的双眼无论是否戴眼镜,无论是远还是近都再也看不清楚了,永远面对昏暗混浊的世界。
从医院门诊治疗材料上证实医院严重违规操作,我900度近视王月静医生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直接导致我双眼角膜重度、深层损伤(PRK治疗近视手术最高近视度数只能开到1200度)。术后打出1000度远视,视力0.1。视觉天昏地暗,站在我面前的人无法辨认。恐惧的我在医院里痛哭。如果再打深些我的双眼就瞎了。一个人戴眼镜无法行走,以后导致角膜溃疡(术后上皮持续缺损是不能点激素眼药,会加重溃疡发展,王月静医生长时期给我点激素眼药,没采取任何措施,眼睛更看不清楚了),最终双眼留下严重后遗症,无论是否带眼镜远近永远看不清楚(以后南京医院超过600度近视就不做PRK手术)。
多年来患者每天生活在天昏地暗、严重浑浊的世界里,严重的视力功能障碍,由于无法面对的现实,整日以泪洗面,精神一直处于高度恐惧、压抑和痛苦中,精神几乎崩溃,心绞痛频繁发作,患上严重忧郁症,对我来说万念俱灰。以后无法继续工作,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医院为了逃避角膜重度损伤责任。眼科主任给患者开第二刀造成患者眼睛更看不清楚。患者提起上诉后,医院篡改门诊治疗材料,制造出完全造假的住院病例(PRK手术是门诊手术,根本不存在住院病例)。除了患者的姓名是对的,一切都是捏造的,和本人情况都不相符。串通南京白下区法院法官审判长文冰,审判员钱继红,刘王芳由法官送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送中级人民法院做伤残鉴定。最终法官将完全造假的住院病例摘录在判决书上作为结案依据,强行判原告败诉。
患者向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无论患者在上诉状上已写明,还是庭审中再三向法官陈述,法官都置之不理。审判长沈通,审判员吴春辉、张旭东法官对于一审中的假证据予以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院方公然在法庭上捏造事实,歪曲科学。
以后患者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审判长杨卫宁、审判员朱怀平、陈佳正裁定驳回申诉,维持原判,患者又向省高院提起申诉,省高院指定扬州中院复查,扬州中院审判长沈红、审判员王刚、李萍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四任法官的结案结论完全相同)。南京中院裁定的两名法官及扬州中院判决的三名法官从没有碰过面,扬州中院判决书上没有任何法官名字。
患者提供给法官、医学会,及伤残鉴定法医程绍华足够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医院是严重违规操作直接导致患者角膜重度损伤的医疗事故,为何对于原告提供的一切事实证据不予采纳,缘故自然很清楚。本人的案子法官和鉴定部门从没根据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审理和鉴定过,一切趋于形式,事先安排好的。
本人900度近视,南京江苏省中医院却按1900度近视操作,南京医学会医鉴【2003】102号鉴定结论:本手术的手术量计算基本正确,医院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手术后造成患者角膜重度深层损伤(以后导致角膜溃疡),属角膜损伤中重度损伤,医学会鉴定结论,角膜混浊未达到一级在允许范围内,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宁中法医鉴字(2004)第223号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程绍华,戴晓明法医鉴定结论,双眼视力障碍不构成伤残等级。
他们连我先后聘请的两位律师都串通,患者在庭审过程中与律师解除合同。恐惧!三级甲等医院如此严重违规操作,以后又用如此卑劣手段逃避责任,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很清楚的医疗事故,为什么医院就不能按法律规定给患者一个交代呢?要知道医院给患者造成的伤害不是钱能弥补的,这些人为了私利、冷酷、无耻、丧失人性。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法律何在?上诉至今近五年,几乎断送了患者性命,没有讨到说法。
代表法律尊严和社会公正的法院,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我从没感受到法律尊严,更谈不上什么法律公正。法官毫不掩饰,赤裸裸,丑陋的行为在当今法制社会,尤其在省会城市南京。法律竟如此遭到践踏,令人寒心。
王月静医德败坏,她是刽子手,毁了我下半辈子。
闻燕 2008-2-10
宅电:02586711023
Email:wangchaoweiwh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