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检察院“放纵”挪用公款者,则“嫁祸”于无罪之人
关于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弃置犯罪嫌疑人而问罪无辜者,致张洪图落魄人生的真实举报

张洪图,一个曾经胡耀邦批准开办中国第一家型煤示范生产企业的厂长、一个曾经名扬中外的大同希望学校和大同中华育孤学校的创办人、一个曾经誉满政治“光环” 的民建七届中央委员、一个曾经坐客于毛新宇新婚庆典上的特邀嘉宾……因为大同市城区检察院一个极不负责任的立案决定,及其拖延了两年时间才予以撤案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还有大同市城区区委办公室的一期《城区信息》简报的广泛性传播,致使张洪图的辉煌事业,于转瞬之间,跌落到人生低谷,成了一名胸有豪情壮志而被迫赋闲于家室或彷徨于街头的无所事事之人。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则对真正挪用公款者,放纵至今近六年时间,既不问罪也不追究法律责任,实乃涉嫌玩忽职守或是渎职行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为了确保法律实施的严肃性,为了协助山西省检察院纠正其下属的错误行为,为了依法严惩大同市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或是渎职行为,为了真正及早日还民主人士----张洪图一个迟迟未到的公正,今特写此举报信,举报大同市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员的玩忽职守或是渎职行为!以此期盼尽快将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以此,期盼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山西省纪委、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追究大同市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法解决张洪图无辜受到免职及精神伤害的问题。

以下简介张洪图的人生轨迹及其不幸遭遇:
一、首创型煤示范生产企业:
张洪图于一九八四年初,做为大同市城区科委技术干部时曾提出《节能新技术——工业型煤的推广应用可行性及经济效益》的科研建议书,得到时任党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和姚依林、宋平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支持,作了肯定的批示,国家计委根据中央领导的批示精神,计委节能局派人来大同落实后和张洪图签订了此项节能科研承包合同,借给300万元作为科研经费,张洪图和十几名同事在一片荒坟滩上创建了中国首家工业型煤科研试验基地——大同型煤厂。由此,张洪图创建的大同型煤厂18年来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上缴利税7500多万元,职工开支8000多万元,留有校产6000万元,创造产值共计约10亿元。

二、创办大同希望学校和大同中华育孤学校:
1992年,当时是山西省政协委员、大同市人大代表、大同市城区政协副主席、大同市型煤厂厂长的张洪图,在电视上看到了天津SOS村里的一个画面:一个孩子对一位国外捐助者说,我永远不会忘记你……这让他心里很不是滋味。中国的孩子,应当得到更多中国人的帮助!他暗下决心,要办一所专门照顾和培养孤儿的学校。
于是,他从大同型煤厂的承包留利中拿出100万元动工兴建希望学校。1993年8月,三层700平方米的教学楼和三层2000平方米的综合楼主体工程竣工。1993年11月3日,全国第一所社会主义孤儿学校——大同希望学校正式开学。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民建中央主席孙起孟不顾高龄,专程来到大同为学校开学揭幕,并正式宣布张洪图为大同希望学校校长,还饱蘸深情地为学校题写了校名。团中央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学校颁发了“希望工程”标志匾,来自内蒙古、宁夏、山东、山西、河南、河北6省区贫困山区的200多名孤儿踏进这所学校,开始了新的生活,燃起了新的希望。1998年7月,张洪图又创建了大同希望学校的姊妹学校——大同中华育孤学校,圆了更多孤儿的上学梦。该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职业大专教育,来自全国30个省(区市)的38个民族1816名贫困孤儿学生在这两所学校就读,一切费用全由学校负责解决,培育他们成人成才,这些经费来源于大同型煤厂和社会捐赠等。
由此,张洪图成了名人,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1995年1月,张洪图被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团中央、国家教委、司法部评为“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模范个人”;1995年4月,被评为省级劳动模范;1997年11月,张洪图当选为民建七届中央委员;1996年、1998年两次被省劳动竞赛委员会荣记一等功;中国青基会二、三、四届理事、山西省政协七届、八届委员、民建山西省企联会会长、大同市九、十、十一届人大代表、大同市城区人大代表,大同市城区政协四届、五届副主席。曾三次荣获民建中央全国先进个人,荣获“希望工程”特殊贡献奖(全国仅九人获得此殊荣)、山西省和大同市劳动模范等奖励。大同市城区检察院的特邀监督员!2000年8月,被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授予“希望工程特殊贡献奖”;2001年6月,张洪图被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授予全国“两基”工作先进个人……
三、突兀的人生变故:
正当企业和学校发展如日中天,使这项公益慈善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时,厄运降临到张洪图的头上。校产——大同型煤厂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专用)这个聚宝盆,早就被人垂涎三尺,不除掉张洪图是难以掠夺这块肥肉的,在当今存在的权钱交易、官煤勾结中,大同市城区原书记、现任大同市人大副主任周升先以机构改革为名于2001年12月25日亲自宣布免去张洪图的厂长职务,另行安排心腹,如愿地夺去了型煤厂管理权。因为张洪图不是公务员而是节能科研项目负责人,不是党政机构改革对象,为此在张洪图对于免去厂长职务违法行为,予以抵制和反映中,周升则进一步采取报复和迫害行动。

2002年3月25日,大同市城区纪检委书记兰天祥、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将 张洪图控制在办公室,兰天祥向张洪图宣布“有人举报你有经济问题,需要查证,停止校长工作,离开学校”,并以所谓的挪用公款进行“栽赃陷害”,欲将张洪图置于死地,才能达到掠夺校产变成他们个人发财基地的目的,也是张洪图这起冤案的起因。
2002年7月30日,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对张洪图所谓的“挪用公款”一案,决定予以立案。并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张洪图在担任大同型煤厂长期间,于1997年5月,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为由,向大同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对张洪图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料,大同市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审查城区检察院立案材料。认为证据不足而予以拒绝批准该检察院对张洪图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提请报告。从此,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再也不找张洪图了解情况,也不及时做出撤案决定。在张洪图的四处上访及上级有关部门过问下,该检察院才于2004年7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然而,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在侦办此案时,发现并已查明大同型煤厂财务科长白晓利伙同大同希望学校(挂靠)汽车运输二队负责人李贵义及其会计石砚玉,于1997年6月初。一起从当时的大同市希望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许燕处,以购买支票为名取走了财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在购买完支票时,在没有任何前置手续的情况下,将大同市希望有限责任公司贷款200万元(建房款),擅自填写支票分两次挪给160万元给李贵义的汽车运输二队使用。直到一年之后的1998年6月初,李贵义才通过其会计石砚玉和白晓利经手,将该私自挪用的160万元,还给大同市希望有限责任公司。此事有当时的大同市希望有限责任公司会计许燕出具证实材料,证明此事未报经张洪图同意,至今也没有任何会计凭证,更无张洪图签字同意支付该160万元给李贵义的汽车运输二队使用的任何证据。许燕本人亦不知情。此次挪用公款160万元给李贵义个人使用,纯属于白晓利伙同李贵义及其会计石砚玉私自所为。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该三人的私自挪用公款160万元给李贵义个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84条和第272条之规定,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

既然,白晓利伙同李贵义及其会计石砚玉私自挪用公款160万元给李贵义个人使用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在当时及至今没有对白晓利伙同李贵义及其会计石砚玉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立案,应当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行为,亦属于涉嫌渎职犯罪行为。还有。张洪图作为大同市城区检察院的特邀监督员,居然成了被其监督对象违法立案的人了!这种怪事,让人闻说简直不可思议!此事将在历史上成为笑料。
对此案的背景,我们不妨推断或是剖析一下,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当时为何要对张洪图所谓的“挪用公款”一案,决定予以立案?而又对真正的挪用公款者,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大同市城区检察院当时决定予以立案的目的,应当是为了配合周升等人设法抢夺大同型煤厂、大同希望学校及大同中华育孤学校的财产及其管理权,而让张洪图背上“挪用公款”的罪名,以达到名正言顺地变更大同型煤厂、大同希望学校及大同中华育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性目的。当其通过立案决定及大同市城区区委办公室的一期《城区信息》简报的广泛性传播的社会影响,已经达到了周升等人的目的,就没有必要再认真追究真正的挪用公款者的法律责任了,何况,真正的挪用公款者或许就是他们的“合作伙伴”或是友好往来的私下关系人,也未尝不存在这种可能性。

我们为了申明法律的严肃性,为了依法严惩白晓利伙同李贵义及其会计石砚玉挪用公款的违法行为,为了依法追究大同市城区检察院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法律责任,今特写此举报信,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委、山西省人大、山西省纪委、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大同市委、大同市人大、大同市纪委、大同市检察院给予高度重视,尽快依法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以此让世人看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以此让蒙受委屈和冤枉的张洪图能得以看到法律的晴空,得以看到在中国确实存在人间正义,得以心情上的宽慰。并早日还张洪图一个迟到的公正的说法。
鉴于本举报信的篇幅,暂简写至此,如有关部门需要调查核实时,我们即可提供全部事实材料及确凿的证据。对本举报信的内容的真实性,实名举报人愿负法律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
实名举报人:张洪图电话0352-2025086
代理举报人:姜焕文手机13654904466
电子邮件:jubao007@126.com
2008年4月16日
此信抄寄:
尊敬的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中纪委书记贺国强、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中组部长李源朝、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张惠新、监察部部长马馼、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中纪委监察部驻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石生龙、中共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山西省人大主任张宝顺、山西省省长孟学农、中共山西省纪委书记金道铭、山西省纪委常务副书记李潭生、山西省监察厅长杨森林、山西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柯汉民、大同市委书记丰立祥、大同市人大主任安大钧、大同市长耿彦波、大同市纪委书记梁凤书、大同市检察院检察长徐佑、大同市城区区委书记张志伟、大同市城区人大主任马力、大同市城区区长祁学峰、大同市城区区纪委书记王建成、大同市城区检察院检察长韩斌。
新华网、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民主与法制时报、法律与生活杂志、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山西电视台、大同日报、三晋都市报、山西法制报、华商报、强国社区、凤凰论坛、新浪网、搜狐网、大江网、大河网、南方社区、凯迪社区、天涯社区、红网论坛、红豆社区等等
附注有关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全国人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
新华社北京2002年4月28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关于刑法第272条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1998〕193号《关于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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