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判案 民营企业难见青天
2008年1月25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强行关闭了天汉书社。次日早天汉书社员工自发组织在门前悬挂《告全市人民的一封公开信》喷绘一幅,以对法院强行腾房一事对读者及几万会员有一个交待,但汉台区法院立即强行撕下,说是此举严重干扰了执行,并要求追究当事员工的责任。天汉书社为何陷入一场官司,法院又是怎样枉法判案的?为什么天汉书社有理无处诉说?法院工作人员又百般阻挠呢?事实真相如下:
一、2001年6月天汉文坊与东方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租期由2001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
二、从2001年到2005年7月,天汉文坊按月向东方商场交纳租赁费,在这期间,虽然东方商场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向天汉文坊提供库房五间;不得在管辖范围内与他人签订、出售、租赁同类经营商品),但双方合作还是顺利的。
三、2005年7月25日早8时,东方商场职工打着“企业违规改制,职工要吃饭”的横幅标语,用铁锁封堵了天汉文坊营业厅大门,以此迫使东方商场解决职工养老、医保等问题。封门时间长达11天之久,天汉文坊遭受了声誉和经济严重损失。同年8月4日,双方经过谅解协商,形成了由东方商场恢复天汉文坊正常开门营业等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四、2005年8月4日,税务部门到天汉文坊检查纳税情况,明确要求纠正东方商场白条收据的问题。这时东方商场派人到天汉文坊收取租金,由于没有正式发票,天汉文坊故无法支付租金。事后天汉文坊多次派人前往东方商场交纳房租,但东方商场一直回避。此后,东方商场将天汉文坊告上了法庭。
五、错判事实与理由
天汉文坊拒绝东方商场用白条收取租赁费是合理合法的,其依据是:
1、双方租赁合同第五条规定“在经营期间,乙方应执行工商、税务、物价等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取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名称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账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而在庭审中,法官却信口雌黄的说:“拖欠房租是事实,发票问题是税务上的事,我们不管”。难道税法不是法?
六、汉中市东方商场作为原告其主体是错误的。事实依据是:东方商场已在2005年10月21日将房屋产权变卖给“汉中金邦实业有限公司”也办理了过户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诉权不能代理和物权大于债权的原则,东方商场根本没有诉权。而法院未对诉讼主体资格进行认真审查,造成长达2年之久的错判和所谓天汉文坊拖欠房租的事实。
七、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汉中市东方商场将资产转让后,已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法院竟把一个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原告判为胜诉,打赢了这场官司,究竟是法官的水平问题还是另有其他原因,
天汉书社有理却无处申诉,两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造成错判、漏判,进而采取强制措施,使一个拥有50多个职工,几万读者会员的文化经营企业天汉书社陷于瘫痪,恳请新闻媒体给予关注,为揭露司法黑暗,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稳定尽一份力。 |